浅析商标抢注行为及其规制
2018-01-22杨宇帆
杨宇帆
(637002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四川 南充)
一、商标抢注行为的理论概述
由于商标对于商品在市场竞争中的经济价值越来越高,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市场主体中有的商家通过抢注商标来获得超额的经济利益。目前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商标抢注行为,这种商标抢注行为不但对商标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难以预估的损失,同时也导致市场经济严重失衡。
(一)商标抢注行为的概念
商标抢注概念至今有着狭义与广义之争,狭义概念指他人抢注在先权利人应用在产品中但是还没有实际注册的商标。商标抢注概念广义阐释,是指抢注者未经在先权利同意将他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客体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或者是利用显著性商标所带来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注册类似商标的方法,应用在的同类产品上的行为。
(二)商标抢注行为的性质
抢先注册商标行为的存在正如管仲所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根本原因还在于对利益的追求。从法律角度而言,商标抢注行为同时有着两种外在表现,即合法与违法。其合法性是指,商标的获得是商标抢注者通过核准才可予以注册商标,是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并受到其保护的。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完整的对商标抢注行为性质的认定,而《商标确权授权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商标”来认定商标抢注的性质过于浅显片面,不宜于司法实务操作,因此需要对商标抢注行为的性质进行清晰的认定。
(三)商标抢注行为的危害
1.损害在先权利人的权益
我国对商标的保护主要以注册为前提,对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保护较为薄弱,商标抢注者正是以此为契机抢先注册其它企业或个体正在使用但尚未进行注册的商标或者以“搭便车”的形式,在不同种类产品上申请注册其他企业或个体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显著性的商标,直接或者间接的谋取更多的利益。这种行为不仅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更是对在先权利人智力成果和财产的窃取,这种有失公平和诚信的行为是法律应予以禁止的。
2.阻碍商标制度的发展
商标抢注行为的不断涌现导致商标法对商标保护显得力不从心,商标抢注乱象横生,“搭便车”以及“傍驰名商标”等情况日趋严重,同时生产者经营者的商标权益遭到严重损害,其所代表的产业发展受到不利影响,商标法与其立法目的之间的距离也渐行渐远,加强商标保护事不宜迟。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而言,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更倾向于商誉较好的企业,商标作为一种标签给消费者提供了识别功能,因为商标所带来的影响促使消费者在挑选产品和服务时自我限定了选择范围,这种有目的的主观判断使得交易简单便捷,免去更多不必要浪费的时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更易得到最大化保护。
3.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商标抢注现象这种具有主观恶意的竞争行为,表面来看是商标抢注者遵循了合法的注册流程来获取商标,实质上是对商标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的觊觎。商标抢注人数量激增的背后是一条完整的商标抢注链条,职业抢手们的主营业务就是抢注商标背后所带来的巨大利润。
二、商标抢注行为的具体表现
虽然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可以大致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抢先注册商标,另一方面是抢注非商标客体权利,通过不同抢注形式分类划分,这种将个别到一般的归纳分析方法有利于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研究。
(一)抢先注册驰名商标
商标抢注案件中,有关驰名商标的抢注形势最为严峻,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3条的内容,对于驰名商标,无论是仿照、翻译或者是复制都是对商标的侵权,应予以制止并采用规制手段,可是商标所具备的地区局限性,使得商标的保护只限于有过注册申请的地方,这意味着某一商标若想拥有和本国同样的法律保护和专有使用,其必须要做的就是在该国依法进行商标注册。
(二)抢注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由于我国对商标获取方式规定的是注册取得制度,对商标的保护依赖于商标的专有权和排他权,导致对于已经使用却未注册的商标保护力度相对薄弱。商标抢注者为了得到超额利润利用商标真正所有人尚未注册商标的罅隙取得该商标,给在先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商标遭受侵害时《商标法》难以发挥作用,同时商标使用者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也使得商标在被抢注后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规制我国商标抢注行为的具体措施
在对商标抢注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存在的原因进行系统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规制此类问题上还不够全面,稍显薄弱。因此增加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措施是刻不容缓的。论文通过对国外相关规定的借鉴以及我国现实需要提出以下建议。
(一)增设“商标意图说明制度”
目前市场环境中商标抢注的发生更偏向于法人与其他机构(法人)之间。正是由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抢注商标后转让的情况屡屡发生,因此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商标时进行意图说明的审查是社会发展的需求也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另外对于商标注册时申请人提供审查的文件材料,应全面真实,只是粗略进行营业执照或合同审查难以明确商标注册意图。本文建议可以根据商标具体使用的情况来划分为“正在使用商标”及“将要使用商标”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可对日本相关规定进行借鉴,这样才更利于商标制度发展。
(二)提高商标转让标准
不难发现对受让方提出的第二个要求针对的是已经在商品上使用过的商标,对未被使用的商标并不存在此限制,建议可在《商标法》中增加一项条款:“商标转让方在转让商标时,若商标已在商品上投入使用,需提供商标使用证明。商标的取得后还未进行在商品或服务商的使用,需上交一份后期将要在某产品或服务中使用的样品或图形。若商标转让方递交使用困难,则拒绝其转让该商标。”通过这种方式来限制商标抢注者在抢注商标后转让尚未使用的商标来达到牟利的目的,也是减少商标抢注行为发生的重要措施。
(三)建立恶意抢注黑名单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信用所代表的意义越来越多,因此建立黑名单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将商标抢注提升到信用监管范围内,对于符合商标抢注行为的,一旦认定其注册商标的主观目的为恶意,限制其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再次注册商标。商标抢注黑名单制度的建设,不单单只限于信用监督强度的增加,在预防警示和惩戒方面也应当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