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推进检察公信力建设的政策和策略
2018-01-22刘金龙
刘金龙
(225800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 扬州)
一、新形势下检察公信力的内涵
“信”即相信、信任、信赖之意,指一方对另一方的认可、信服。“公信”则可以理解为公众对一方或对某项事物的心理认同,“力”是指力量、力道、力度,是程度词,与“公信”组合后,是对“公信”进行直观地量化表现。“公信力”属于政治伦理范畴,表示公众的信赖度,一般用作形容社会公众对党群机关、政府机关等代表党和国家履行管理社会事务职责的单位或组织的认同感和信服度。检察公信力顾名思义是检察机关各项工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地位,是人民对检察队伍、检察工作的认可度、满意度,直接反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工作的全面感受和现实态度,间接体现检察工作开展的好坏,是否符合新时代人民需求。
新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推进检察公信力建设是促进检察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是中国司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对司法发展的贡献度需要人民检验,是否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人民自己去评判。公信力便成为人民对检察工作评价的最佳答案,是衡量检察工作在人民心中的份量的标准。良好的公信力是人民群众支持促进检察事业发展的充分的理由。
二、关于检察公信力的政策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目标作了具体阐述。《决定》中提到的要确保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招录、交流制度,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这些改革要求旨在说明要强化检察工作公正规范的外界形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一切实质上是为了提高检察工作质效,进而促进检察公信。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文件对加强检察队伍“三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巩固落实司法责任制指明了方向。对员额制的落实、遴选标准和程序、职权配置、权力运行、绩效考核、内设机构改革等进行了细化。《意见》明确指出要强化监督制约,提升司法公信力,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就是提升检察公信力。建立健全检察官惩戒制度,切实打造一支对党忠诚、能征善战的检察队伍。
三、关于推进检察公信力建设的策略探析
(一)过硬的专业化水平是检察公信力建设的内在要求
检察机关要获得良好的公信,必须要通过展示过硬的专业水平,积极履行好打击犯罪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能来实现。只有专业,才能办好案,才能精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正。检察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类刑事法律规定、刑事政策,必须具有独特的监督本领,敏锐地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有效促进社会法治建设。
(二)庄重的规范化形象是检察公信力建设的重要任务
形象是反映人或事物的外部特征。“以貌取人”的意思大概就是以形象判断人。形象一般可以反映人或事物的内在,但不是绝对的,有句话叫不能“以貌取人”,就是这个道理。但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它的性质、职责决定了它必须要有一个威严的、规范的形象,这也取得公众信任的必要条件。
(三)显著的工作业绩是检察公信力建设的重要资本
工作业绩是资本,这里工作业绩包括多方面,对社会法治建设的贡献、检察队伍建设、检察文化建设、司法办案、综合工作等。这就要凝聚全体检察干警的力量,聚焦主业、团结拼搏,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一是要凝聚共识。加强干警职业尊荣感和集体荣誉感建设。从思想上形成共识,让争先创优,服务大局的理念在每个干警心中生根发芽;二是要明确目标。确定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及各个领域的具体目标。引领干警咬定目标不放松,创新思路、改进方法,牢固树立必胜信心;三是完善激励机制。研究创新好的激励方法,有效调动干警积极性,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热情,进而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最终获取社会公众的信赖。
(四)密切的人民联系是检察公信力建设的直接路径
加强与人民的联系,是最直接地展示检察工作,获得公信的路径和渠道。“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人民就是那“水”,检察机关就是那“舟”,一切以人民为中心,以大局发展为根本,注重与人民的有机联系,才能获得认可和信任。一是要加强人民监督。加大人大代表联络力度,提高人民在检察工作中的参与度,切实增强检察机关的人民性。二是要注重人民诉求。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经常性听取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依照法律规定,立足职能,结合实际,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诉求。三是要加强与人民沟通。建立完善常态化联系机制,虚心接受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批评,理性对待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肯定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