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开庭的利弊及改进
2018-01-22李袁辉
李袁辉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一、网络开庭有其存在的理由
首先,网络开庭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没有效率就没有公正”,如何保证诉讼效率,是司法价值体系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对大部分基层城镇,许多人都外出打工,这种人口结构,很可能导致案件的拖延,这使得当事人的利益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大量耗费诉讼资源。而相比之下,原来需要至少半年以上结案的,通过网络开庭审理,半个月以内就可结案,所以说提高了诉讼效率。
其次,网络开庭可以节约诉讼成本。网络开庭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支出,也减少了法院的诉讼成本。很多被告在外打工,不愿意回来开庭,只有联系电话没有具体地址,就导致了公告案件的发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网络开庭可以尽量减少公告案件。有些被告有具体的地址,法院要不去外地直接送达,要不就用法院专递邮寄送达,这也就增加了法院的诉讼成本,案件的审理时间也相应会很大的延长。网络开庭就给予了被告确实回不来开庭的一个很好的选择,为当事人节省了大笔交通费用,法院也有了一种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诉讼时间的方案。
再次,网络开庭可以便民利民。网络开庭是一种司法为民的体现,是将神秘的司法审判更贴近百姓的生活。我国幅员辽阔,且现在是市场经济,人口流动量大,网络可以缩短人们之间的距离,网络开庭便利了民众的诉讼需求,也为帮助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平台。
还有一点,网络开庭有助于证人出庭作证。在许多案件当中,证人与当事人是亲朋好友、乡里邻居关系,碍于情面或路途遥远等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而网络开庭可以多方远距离通讯,使证人减少作证的尴尬和出庭的时间、金钱的损失,也更加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网络开庭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与缺陷
首先,法定开庭程序得不到完善。开庭审理要求当事人双方当面锣、对面鼓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法官居中组织,认定和裁决。在崇尚司法正义的社会里,庭审不是诉讼参加人按照法定程序“走过场”,而是法官通过原被告双方面对面的质证辩论、通过证人的当庭指证、通过对现场情况的察言观色,从而判断案情是非,依法作出正确裁判。古人所说的法官审判的“五听”制度和西方法学强调的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等,都要求当事人在场,最大程度地保障真实性,从而有利于法官作出正确判断。而网络开庭上,声音和图像,乃至当事人是否受强迫等问题,很难保证没有失真,这就法官审判能力带来更大的挑战。而网络开庭虽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了庭审的互动,但其无论是在当事人身份的核实上,在证据的交换、质证、确认上,还是在保障法官对庭审的观察与控制上,在对审判过程的监督上,都存有重大缺陷,不利于法官发现真伪,容易酿成错案。
其次,网络开庭不利于法官对庭审的掌控。由于网络是一种虚拟技术,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其签名的真伪都很难进行确认,而我国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唯一性,原被告有严格的适格。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是庭审环节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每一位网络开庭的法官应该把握的。同时,法院开庭是庄重、严肃的,很多在外打工的当事人没有自己专门的网络,他们参加网络开庭往往会选择网吧,而网吧是龙蛇混杂、环境喧闹,不利于庭审的正常进行,也影响法院的形象,不利于法官对整个庭审过程的掌控。
再次,网络病毒会干扰开庭的进行。在当今的互联网世界里,存在着众多的病毒、木马、黑客,网络的不安全性与法院庭审的严谨、公正都会产生很大的矛盾。我国法院进行网络开庭,基本上是使用人们常用的即时通讯软件,比如QQ等,这类软件是网络上使用最多的一种软件、一种通用通讯平台,但也是最容易遭受病毒、木马、黑客攻击。如有人对正在进行的网络开庭恶意攻击,往往就会造成庭审的中断,严重的会造成案件事实真相的歪曲。
三、完善网络开庭,将互联网引入我国司法制度之中
针对上述网络开庭的弊端,如何对其进行完善,发挥出护民、利民、便民的作用,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研发专门的网络开庭软件。为了防止病毒、木马、黑客的干扰,并且针对庭审的要求,不能使用那种大众化的即时通讯软件,必须专门研发一种网络开庭软件,这样更能保障庭审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也利于当事人正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该软件中还应该设置签名、指纹的收集、传输程序,以保证当事人签名、捺印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网络开庭要设立专门的位置,在各地法院设立专门的网络开庭场所。我国大多数法院都已经在使用互联网,在享受这网络带来的便利,在此基础上,各地的法院可以设置一间专门的网络开庭室,以保障庭审的庄重、严肃性,并可以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现场确认。
第三,网络开庭要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核同意。当事人确实难于赶到受理案件的法院参加开庭,可以在开庭前向受理案件的法院要求网络开庭,并提出正当理由。之后,当事人到其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核同意,才能使用该院的网络开庭系统参加网络开庭。
第四,网络开庭必须有针对性、选择性。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进行网络开庭,也不是所有的当事人提出网络开庭的申请,法院就必须同意。网络开庭只能针对一些案情相对简单、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是很大,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总之,网络开庭是一种特殊的庭审方式,宜谨慎采用,需要取得法院和当事人的同意。这为解决时间冲突、案件冲突提供了一个合法的途径。善用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为国家和当事人节约大量成本,促进纠纷的快速解决,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