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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

2018-01-22陈奕雄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非公有制检察院职能

陈奕雄

(430056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 武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正确实施国家法律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复杂多变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尽可能地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发展环境,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作出贡献。因此,如何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创新开展检察工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实现我国经济平稳发展、和谐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实践是对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驾护航做出的思考和探索,是对新时期如何拓展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做出的一种积极尝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树立服务意识

检察院应当及时解放思想,积极更新观念,重新审视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继而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将服务大局的意识作为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主线思想,给予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要树立保护、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观念,重视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将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统一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和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思想高度,从而树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执法思想。检察院应当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大局工作,力所能及的给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结合新时代高新科技的特点,倾听企业需求,搭建起检察联络工作站等平台,制定定期“上门服务”、开展普法讲座等工作机制,探索便捷高效地沟通渠道,将保护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延伸至企业管理,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提供“防护网”,切实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就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展开探讨,并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立法部门提出建议,为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作出应有的贡献。总结检察院在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立足本地实际,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措施规范化、制度化。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准确把握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具体要求后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简称“鄂检十条”)、并召开了非公企业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部署开展“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专项法律监督工作”。通过这一系列的多措并举,使得检察院能够更好地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加强沟通交流

非公有制企业与检察院的双向了解和沟通是现如今检察院发挥服务职能的必要工作,只有了解制约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因素检察院才能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如何加强检察院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发展,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开宣讲会的方式,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并在企业内部进行一些法制宣传。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预防宣讲进民企进协会进商会”系列活动,走进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进行犯罪预防工作的宣讲,这样的宣讲也在拉近企业与检察院之间的距离。

(2)通过检企共建等方式,搭建企业与检察院的沟通平台,深度合作,将企业监督工作和检察院做深度对接,形成制约、协调的新监督机制,推动构建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型政商关系。

(3)针对企业开设法律服务窗口,帮助企业解决一些法律问题。顺应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积极开通检察院的微信、微博互动交流平台,与时俱进的同时,拉近检察院与社会的距离。

三、严厉打击犯罪

(一)良好的治安环境

曾有企业家因为担心地方治安而不愿在一些中部或者西北地区进行投资,由此可见,只有在良好的社会治安和健全的法治环境下才能最大限度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促进非公制经济快速发展。尽管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治安状况在不断变好,但仍需要继续努力,而且一个地区的良好的治安环境的建立,并不仅仅只与当地的公安机关的管理有关,检察院同样应当承担起自身的职责。作为司法机关,检察院应当立足于自身的主要职能当中,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起诉的职能,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放在首要位置,将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应与公有制经济性质企业在法律上摆放到相同的地位,享有同样的保护。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犯罪,把握好两者之间的界限。对于危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类犯罪,应当予以严厉的打击,切实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全面打击的同时要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大力惩治黑恶势力破坏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秩序、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保护费”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和非公有制财产权利的犯罪;妥善处理因经济纠纷引起的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盗窃等刑事案件,避免企业因为此类案件而遭受二次伤害。从而保障社会的平稳安定。

(二)职务犯罪的查办

积极协助监察委员会,依法打击侵犯给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人员,履行审查逮捕、起诉职能,积极依法查办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这些犯罪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毒化社会风气、并危害到所在企业的生存。因此对于这些犯罪一方面要开展预防宣讲,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查办,以行贿罪为例,刑法修正案(九)扭转了重受贿、轻行贿的办案局面,加大了惩治行贿的力度,这样的措施从另一方面维护了市场的有利秩序,更好地保护遵纪守法的企业的发展。

办案过程中,应当把握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办案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有效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以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生产和正常经营。二是宽严相济原则。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重要岗位人员坚持“慎捕、慎诉”,在维护企业信誉、企业形象和不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依法办案科学办案。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员犯罪案件,在程序处理或羁押方面依法采取处理举措,尽可能减小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三是快速高效原则。对于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破坏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在法定程序的基础上,高效办理。

四、 强化司法监督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快速有效的发展,检察机关必须将司法监督作为关键一环来抓。积极创新、努力开拓有效的法律监督途径和方式,坚持“监督到位而不越位”司法理念。强化对侵害非公有制经济权益案件的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主动介入,适时监督,提升保障发展的质效。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案件的民事行政监督,对法院作出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生效的民事、行政诉讼裁判,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依法提请抗诉,切实提高服务非公企业水平。对涉及非公企业发展的信访、举报、申诉等,做到接待来人热心、听取反映细心、解释问题耐心,努力为来访人员排忧解难。同时严禁检察人员在办案件过程中越权办案,严肃查处检察人员损害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让每一次司法办案都成为创造经济社会良好发展环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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