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法律问题研究
2018-01-22马程程
马程程
(710000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一、案例:纵横集团“1+5”公司合并重整概述
浙江纵横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12 月,注册资金 7.1888 亿元。随后其又陆续投资或合资设立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浙江倍斯特化纤有限公司等五家生产型核心子公司。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以石油制品为原料的化纤企业纵横集团等六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危机。2009 年 7 月 28 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决定, 2010 年 5 月 31 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这标志着新制定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国内最大的民营企业合并重整案成功审结。
二、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法律问题
1.破产重整制度对于关联企业的意义
破产重整适用的企业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或者可能发生破产的企业,基于这些企业有挽救的希望,而且对其实施重整实现的价值高于清算的价值。重整达到的效果是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新生。自新破产法生效实施以后,各地法院已经审理了多起破产重整案件,破产重整制度对挽救企业发展困境中具有重要意文,具体如下:
(1)挽救时间提前。关于启动企业破产程序的条件,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其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可w预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在将来的一定时刻会发生时,也可W较早启动重整,为重整顺巧和成功进行抢占先进,増加胜算,这样将有利于实现早期启动重整,实现早期挺救?
(2)挽救措施有利。在特定的条件下,重整企业可以继续营业,这样就会延续企业的发展,兼顾企业社会价值,会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程序直接终结的运营价值,给予重整企业一次"自救"的机会。
(3)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纵观近现代以来破产法理念发展轨迹,可谓发生了巨大转变:其本质由私法逐步向公法过渡,从开始的债权人至上主义,发展到兼顾债务人利益,再发展到今天的社会利益平衡。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使企业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同时实现,避免职工失业或降低失业率,保障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破产重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统一。
2.关联企业破产重整存在的问题
债权人利益和小股东利益的协调与保护。从属公司在实施自己的运嘗计划的时候,其实也就是在实施关联企业的整体运营计划。关联企业存巧的目的之一就是讲资源进行整合,因此,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当中我们会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常常把从属公司的资源作为工具。由于拉制公司的违法行为还会导致从属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受损,所以如果在关联企业破产重整中对于按制公司的行为不加以规定,就会使多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受损。
三、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法律规制原则评述
1.揭开公司面纱
在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作出规定。可以说,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同时,在对此原则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第一,此规定有较强的原则性,因此对适用理由、适用盾果、适用条件及举证责任等缺少统一标准。
第二,规定只是针对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而没有涉及损害社会利益。
2.深石原则
第一,掲开公司面纱原则更多的关注的是控制公司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之后否认关联企业间独立的公司人格,由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如果说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为了寻求关联公司与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平衡点,那么深石原则在此基础上还找到了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点。
3.实质合并原则
实质合并原则与其他原则不同,它是把破产的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财产合并计算,去除内部债权债务关系,然后用整合后的财产进行债务清偿。表面上看似否定了公司独立人格,实质上并不是对个公司独立人格的否定,而恰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否认的特殊运用。
四、我国涉及关联企业破产的现行立法及不足
1.涉及关联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关于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是针对单体企业破产制定的,对于关联企业破产没有专门的规定。现行《破产法》延长了追究破产违法行为的期间,可撤销行为的追究时间由原来的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延长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该期间的延长对于规制关联企业破产违法行为有着重大的意义。
2.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
我国现行《公司法》和《破产法》中的制度设计主要是针对单体企业进行的,对于关联公司及其破产的特殊法律问题的规制十分有限。
(1)现有法律条款的不足。该制度在适用中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因此对于法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有着极高的要求,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导致在实践中会出现不同法院对同一问题产生不同的认定结果,不利于我国司法统一。
(2)缺少专门针对关联企业破产的规定。我国规制企业破产的法律中缺少专门针对关联企业破产的条款,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为了有法可依,必然要从现有规定中寻找可以适用的条款,例如债权平等理念和分别破产制度。
五、我国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立法缺失亟待完善
在实务中,关联企业的破产重整案时有发生,需要出台相关法律加以规范。
2.完善实质合并原则,规范关联企业破产重整
(1)适用原则。破产法设置的宗旨是要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效清偿,同时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经济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首先,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实质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①实质公平原则。适用实质合并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及债务的有效清偿。实质合并原则虽然针对的事关联企业中的公司法人人格问题,但是只有在关联企业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时才发挥作用。对于关联企业破产重整中引入实质合并原则,它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真实目的,真实目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和整体保护”。②效率原则。破产重整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如果重整实施得当,不仅关联企业利益主体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于企业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也有积极影响。对于关联企业而言,由于其规模庞大,破产重整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实现,所效率原则就要求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时要考虑到尽量缩短时间、节约重整成本的问题。
3.管辖法院的确定
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各个关联企业所在地并不相同。但是破产实质合并后该由哪个法院管辖?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利益中心说”,即以整个企业集团财产或运营上的核心利法院。判断利益中心主要以该企业是否是企业其他财产的核心以及它在益企业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企业经营决策中的重要性、是不是整个破产案件债权债务关系最集中企业等等。
六、结语
关联企业破产重整问题值得我们去关注,它关系到破产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关系到相关债权人债权的更好实现,关系到千千万万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关联企业的涅槃重生,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