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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整体回避制度的构建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有权一审审理

张 琳

(45000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 郑州)

一、提出问题——法院能否成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对象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作了规定,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

我国对回避制度也非常重视,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具体规定了申请有关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条件、时间以及回避效果。除民事诉讼法在第四章对回避制度的内容作了专门规定外,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回避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具体化。但是,对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法院整体回避我国法律未做出明确规定。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大家很容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是指个人回避,并没有规定审判机关整体回避,因此当事人无权申请法院整体回避。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事例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审判机关的公信力。例如某基层法院甲将自己的办公大楼承包给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将内装修工程分包给个体户汤某负责具体施工。后因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汤某将建筑公司起诉到甲法院申请对工程量进行审计,法院受理后建筑公司以审计结果与甲法院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甲法院整体回避。甲法院以建筑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径直驳回了汤某的申请。在这里,汤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公正的判决不是笔者所关心的问题,值得人深思的是,在法院应主动申请回避将案件移送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而未能主动移送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法院整体回避以及当事人应如何行使该权利这才是真正值得探讨的话题。

二、分析问题——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整体回避是实现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应有之义

从诉讼正义观点出发,法院回避是诉讼正义和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①公正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生命,任何程序的法律和规定都是在这一原则基础之上制定的。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找不到直接的法院整体回避的依据,但从设立回避制度的初衷来看,诉讼活动并不排除整体回避,一级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整体回避本是法律的应有之义。随着社会交往的不断频繁,法院不可能独立于社会之外,法院也要参与民事活动,并有可能与他人发生纠纷进而成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同样,法院也可能成为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从而成为刑事案件的证人。在此种情况下,能否申请法院回避就是一件有关司法公正的大事了。②公正的程序设计能极大地增强了结果公正的说服力,增强法院裁判的说服力。如果法院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即使案件得到了公正审理也难排除当事人对案件审理中存在不公正的合理怀疑,最终导致人民群众对法院失去信任对法律失去信心。可见,从设立回避制度的初衷来看,一级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整体回避本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整体回避。

三、解决问题——法院整体回避的程序设计

由于我国立法上的漏洞,对我国现行的有关法院整体回避制度应进一步加以完善。笔者提出以下构想:

(一)适用法院整体回避的条件设计

受案法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①受案法院是本案的当事人;②受案法院的主要领导或负责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时;③受案法院的成员因为公务行为涉及诉讼时,当事人也有权要求成员所在的司法机关回避;④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申请法院整体回避的程序设计

1.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整体回避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法院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同时将申请书以及受理通知书递交一审法院,申请书要写明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足以支持该事实的证据。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事由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如果认为需要回避的,应当在七日内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不适用法院整体回避制度。

2.当事人申请二审法院整体回避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二审法院整体回避的应直接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二审法院回避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最高院受理的二审案件不适用法院整体回避制度。

3.法院自行回避的程序

受诉法院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提审。

受诉一审法院发现二审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二审法院回避的,受诉一审法院应当报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申请二审法院回避的,则不能在二审审理时申请二审法院回避。

受诉一审法院没有告知当事人,也没有报二审法院的,当事人可以在二审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回避。二审法院认为自己需要回避的,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并报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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