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逮捕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2018-01-22赵家辉
赵家辉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
一、逮捕程序的基本概述及现实缺陷
(一)逮捕的概念及适用情形
逮捕程序作为一种独特的刑事强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为了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是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暂时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我国逮捕程序的现实缺陷
忽视逮捕的必要性问题。根据我国的逮捕程序的现状,不难发现,我国逮捕程序目前最大的现实缺陷就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忽视了逮捕的必要性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审查逮捕必要性的力度和强度,不仅在逮捕程序的执行上,更要在立法上做到更强度的审查,从而真正做到不乱捕,不滥捕,不错捕,使我国的逮捕审查程序更加完善。
监督制约机制与救济制度不完善。俗话说,没有规矩,就不能成方圆。那么批准逮捕的程序的关键性问题在于审查逮捕的必要性,所以批捕程序也需遵循严格的规定与秩序而依法进行的过程,且逮捕程序的执行同样也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我国批捕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在批捕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陷入独断专权的局面。这种严重不公的情况下,怎能做到保证司法权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呢?所以,为了防止司法机关的独断专权,我们最重要的且最首要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司法监督机关以及一种明晰准确的司法监督机制。其次,逐步完善监督机制,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制约监督关系。只有两者之间进行来回的制衡、制约,才能永久性的将这些力量保持在一种平衡的状态,不会突破边界,破坏平衡。如果当真就这样循序渐进的把监督制约机制进行深入进行下去,从而在各部门之间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良好监督制约机制,那么我国法律打击犯罪,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将指日可待。
接着,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救济制度。基于严厉的逮捕程序,如何保护处于绝对劣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如何设立合理合法的司法救济制度,这些问题至关重要。虽然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救济权进行了明确的法条规定,但仍不够深入。因此,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并不完全来自最基本的立法层面。
最后,批捕程序的公开性不高。聂树斌案,雷洋案等等,这一系列的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逮捕程序的公开性很低。虽然在1996年改革的《刑事诉讼法》中加入了人权保护,致使我国在人权保护上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但仍不足以贯彻人权保护的理念。因此,提高批捕程序的公开性,至关重要。
二、我国逮捕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一)从人权看我国逮捕程序
逮捕与人权保障是两个联系与区别同在的概念。保障人权是逮捕的重要意义,但是,前提是否定人身自由,更有甚者是控制其人身自由。首先,逮捕与人权都基于道德。逮捕,它既是一种工具、资格一种秩序和人权的国家安全能力,也是道德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其次,逮捕某人,使其丧失人身自由权之后,立即赋予其特殊的权利状态,使其防止不法侵害,得到人道待遇的要件。最后,逮捕为最终对违反人权罪行的法律作出迅速制裁提供了可能。总之,要看到两者之间的威胁与保障作用。
(二)我国逮捕程序的原则
各个国家在逮捕程序上都有具有自己国家特色的原则,但大体上没太多区别,我国逮捕程序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公正性、合法性、直接性这三个原则上。
第一,逮捕的公正性原则。公正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也是逮捕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其次,是司法适用的公正性。
第二,逮捕的合法性原则。在程序上,逮捕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符合法定的程序,并由法定机关实施。在各项原则当中,能够作为逮捕基础的是罪刑法定原则。从内容具体来说,逮捕程序严格的遵守法律规定是其合法性的有力表现。其次,也必须依靠程序法的严格要求。
第三,逮捕的直接性原则。逮捕的直接性原则,顾名思义,直接性原则主要就体现在“直接”二字之上。那么这就意味着,在逮捕程序的批准机关签发逮捕令后,执行机关必须立即执行,这是逮捕的目的和功能所需的。正如贝卡利亚所言:“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因此,“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因此,必须迅速逮捕。
(三)我国逮捕程序改革与完善的具体措施
如果我们从法律的规定来分析我国的逮捕制度,这与其他国家的区别不大。我国与其他国家在逮捕程序上的观念是不大一样的,目前我国的法律上对于逮捕的规定,坚持进行改革的基本立场,即在宪法上对弥补立法的漏洞,规定规范逮捕程序,逮捕措施可以被看做是一种正义的表现,但是这种表现的却是否定了人身的自由,所以,实施之前要经过宪法的授权。否定人身自由在没有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就进行实施,显然是与宪法制定的精神向违背,因此,遵守宪法的规定是改革和完善的前提也是发展方向。任何改革都应该是适当的适时的,结合我国国情,要理性的选择一条循序渐进的改革路径。首先,要明确给予犯罪嫌疑人有限沉默权。其次,要及时的处理逮捕程序存在的现实问题。①明确羁押的期限;②逮捕程序的批准需要经过严格的规范;③要准确妥善的执行逮捕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