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当前引发故意伤害案件增多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2018-01-22张美美
张美美
(100089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
一、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集中,文化程度偏低。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为农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2)犯罪诱因简单,作案手段单一。此类案件中邻里产生纠纷的原因简单,主要有邻里琐事纠纷,如玩笑口角、小孩打架、家畜伤人、乱扔垃圾等;土地权属纠纷,如宅基地、农田、林地界限纠纷等;相邻权益纠纷,如相邻房屋采光、农田排水、道路通行等。作案手段较为单一,多数为持农具、菜刀械斗,拿砖块、石块敲击或厮打、咬、踢等。
(3)矛盾激化迅速,不计后果,即兴犯罪较多。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不能冷静处理,一时气急冲动,矛盾骤然升级,三五分钟内鸡毛蒜皮的小事就转化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被告人在作案时往往失去理智,使用砍刀、匕首等杀伤性凶器进行作案,造成被害人非死即伤的严重后果。此类犯罪中即兴犯罪较多,嫌疑人多数无预谋和犯罪准备。
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要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传统观念作祟。法制教育的滞后。特别是纠纷初起的时候,他们往往忽视了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对触犯刑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认识不足,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公民道德素质问题。因为道德素质相对低下,一旦产生纠纷就缺乏冷静、文明的处置方式,容易引发民转刑的案件。
(2)基层组织弱化,调解机制不全。社会调解体系的溃乏。基层调解组织机构形同虚设,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没有专项的经费来源,调解人员责任心不强、方法不当,导致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不彻底。另一方面,由于普遍存在着调解不成还能到法院诉讼的依赖心理,导致一些民间纠纷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矛盾越来越深,不利于矛盾的调和。还有就是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了社会管理,缺乏与群众的交流,不关心、不注重群众的合理诉求,对民间的纠纷不够重视,调处行动迟缓、效率低下、效果不佳。久而久之,对基层组织和站所不信任,宁愿自行解决矛盾纠纷,解决不当极易导致矛盾升级、积怨加深。
(3)司法成本较高,司法公信度的不足。一些法院过分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强调诉讼效率,忽视调解或者调解工作粗略,以判代调的现象严重,未能做到案结事了,群众对判决失去信任,往往采取自我解决的方式,从而引发许多故意伤害案件。再加上司法机关对民间纠纷的解决效率不高,诉讼期间过长,执行难以到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要付出人力、时间和经济成本,这对偏远农村和贫困山区村民而言是较为沉重的负担。
三、审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遇到的问题
(一)对民间矛盾纠纷案件的范围认识不一致、不统一
发生在现实中的案件都是具体的,规定与个案之间存在的距离造成司法实务人员对“婚姻家庭、邻里”以外的纠纷产生理解上的不一和认定中的困难。例如,男女朋友之间的矛盾、被告人对妻子婚外情人的报复、被告人与婚外情人之间的感情纠纷、农村村民为承包工程产生的矛盾、在校学生之间为争强好胜的打架斗殴、生意伙伴为债权债务产生的矛盾、陌生人在餐馆进餐时因一时口角产生的矛盾、同事或亲朋好友之间因琐事引起的争执等是否能够纳入《纪要》规定的“民间纠纷”范畴?有的法院将“民间纠纷”限定在“婚姻、恋爱、邻里”纠纷范围内,凡是不属于这三类案件的都不纳入《纪要》的规定进行考虑;有的法院则将在校学生之间的纠纷、亲朋好友之间的纠纷等发生在熟人之间的纷争也纳入到“民间纠纷”的范畴;有的法院认为只要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都可以归入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之内。
(二)对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等存在法律认定上的困难
《纪要》规定,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一般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有明显过错”,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过错与明显过错、刑法上的过错与一般生活中的过错如何区分,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如何体现等存在诸多难题。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告人大多没有预谋和目的,引发犯罪最直接的原因是事先的纠纷,熟人之间纠纷的产生绝大多数是相互行为多次共同作用的结果,是时间和双方行为累积的过程,被害人与被告人对此多少都起到客观的促成作用,即使是在陌生人之间产生的民间纠纷,也很少存在只有被告人单独作用就可以产生的情况,审判这类案件时控辩双方对前因对错之争异常激烈。“清官难断家务事”,让法官从复杂的矛盾产生过程中理出“有明显过错和直接责任”,从而在量刑时作为从轻考虑情节就显得异常困难。
(三)过度重视以民事赔偿调解结果作为量刑评价标准
忽视对犯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考察。在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几率是较高,其中仅一少部分犯罪嫌疑人因没有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而判实刑。而在故意伤害被判缓刑的案件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被判缓刑的占大多数,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缓刑的占相当一部分,大多数具有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并且平时表现良好、无预谋的临时起意犯罪、作案后真诚悔罪、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从中可以看出,在在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司法实践中,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对是否判处被告人缓刑有绝对影响。将此类案件被告人判处缓刑,显然更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遭犯罪破坏的家庭、邻里等社会关系,同时有助于贯彻严格控制死刑政策的贯彻落实;判处实刑,可能导致被害人、被告人世代结怨,不利于实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