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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键字”侵权问题
——我国网络时代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01-22陈姿虾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网络广告关键字网页

陈姿虾

(361001 厦门鲸创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 厦门)

一、关键字技术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目前,我们一般可以将我们可以将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以网络为工具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大类。网络广告中利用关键字技术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属于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类。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在侵权事实上很难被认定。

关键字技术利用的是一种被称为“元标记设计”的技术。目前,许多网的设计都是采用元标记设计。在利用这种方式的情况下,网页设计者可以通过“设置元标记”(又叫埋字串),即将网站所有者、网站标识或者商标标识、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引擎查找该网站时,向计算机敲入相似字串,埋设字串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例。其中的“元标记”则被我们称为“关键字”或“关键词”。

因此所谓利用关键字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即是指网页设计者或拥有者对“埋字串”行为的滥用。即指侵权者在设置与自身网站的关键字的同时,还以关键字的方式把他人著名或同类企业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或者与这些商业标志近似的商标写入自己的网页,当浏览者利用搜索引擎搜索该关键字所属网站时,该投机者的网站和该驰名商标的网站便能一同显现,借此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商誉以此来搭便车,提高点击率。

二、关键字技术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及影响

对于网页的宣传,点击率的高低成为了衡量一个网页成功与否的标准,点击量越大浏览人数越多,很容易给人们留下很深的印象。虽然利用关键字技术进行网络广告的行为本身并不是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的行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它们却能在事实上起到提高网站点击率的效果。目前,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在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之下,但是,在其已经足以影响到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的情况下,如何对其进行规制已迫在眉睫。

从关键字技术网络广告的特点我们可以发现,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隐蔽,界限更加模糊。因为这类行为都是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其行为方式导致被侵权者更加难以察觉。同时在行为的评判标准方面也更加难以掌握。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是一个更加开放的平台,基于此平台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对于被侵权者所造成的损失不容忽视却也更加难以认定。

再者,对于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可以发现,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及此类竞争行为的特殊性,决定其往往涉及网络著作权、商标权、域名等多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当中,也使得此类竞争行为更加复杂而难以处理。

三、关键字技术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现有立法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是我国法律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进行的总括性规定。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关键字技术网络广告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及立法旨意所在,在具体此类案件定理时,应当以此为认定的基本标准。即对那些虽未在该法具体条文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已违反第二条规定的公平交易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竞争行为,均应依据该条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据其他条文给予相应的惩罚。虽然第二条是属于法律原则的规定,但是我国已经有了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先例。

四、关键字技术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完善

虽然以上内容显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处理此类问题并非完全的束手无策,但是就法律的明确性及完整性,以及社会问题规制机制的完整性而言,要更好的规范关键字技术网络广告行为以及目前越来越多的利用网络进行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还需要从法律及更多方面进行完善。

就法律方面而言,应尽快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法列举的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扩大解释,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明确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增强“一般条款”的效力以扩大适用范围,保持法律的稳定。再者,还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关于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包括责任主体、行为要件、典型形态、处罚与赔偿等方面,以应付日益增多的纠纷与诉讼,改变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促进法律理解与适用的统一。另外,对于其它相应涉及该方面的其它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期达到法律的统一及完整。

对于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具体立法完善过程中,应注重对主体的认定及管辖权的确定。因为网络区别于我们传统意义上所讲的具有一定地理空间位置的有形市场。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要清楚界定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或者哪里是侵权行为地就显得相对困难了。所以,同样需要完善网络技术规范,就是以技术指标为内容,经由国家机关制定,从而解决技术问题。就管辖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中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从实例来看,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似乎明显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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