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从发展轨迹和调整对象角度思路构建
2018-01-22王小虎
王小虎
(100020 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 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相关概念分析
1.1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一种对所有经济管理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对国家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对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个体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进行调整。这是一种纵向经济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在这些经济关系中包含管理和被管理、监督和被监督以及指令和服从指令等方面。
1.2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包括对个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是站在总体角度上重点对财产关系进行调整。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财产关系不是通过民法这一法律部门进行调整,而是通过行政法、财政法、经济法和劳动法以及婚姻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民法是对其中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进行调整,是一种对横向财产关系的调整,包括财产所有关系、财产交换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
1.3 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一种用来调整平等主体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和民法属于互相补充的法律部门,商法具有调整交易行为的营利性特点,有其严格复杂的应用规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和票据法等。
2 经济法、民法、商法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
民法产生于罗马的商品经济社会,在中世纪晚期复兴。因为社会生产力决定个体的生活,个人想要获得利益就必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启蒙运动时人人追求独立和平等,所以当时经济社会的最主要问题是如何保障个人能从中获得利益。因此,民法将任何人的关系看作是复合体,对社会的认识也是从个人角度出发,个人是解决法律问题的中心。
而经济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社会分工发达,经济个体之间紧密联系,社会经济是一个整体,社会想要稳定发展就需要通过国家和市场的调控,所以经济法中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克服市场和国家这两种调控机制的弊端问题,也就是通过解决问题然后推动整体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基础是民商法,经济法在民商法的不断发展中才得以出现和发展,所以一开始是民商法的一部分,后来才慢慢独立出来。
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也就是在公元11世纪时,欧洲商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采用通行的商事惯例来解决商人间的矛盾。商人拥有普通人没有的商品交易的权利,所以商事惯例被广泛且长期使用,最终发展成为商法,商法保护的是商品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有其复杂且特殊的规则。
3 经济法、民法、商法之间的关系
3.1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复杂,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说法,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来分析,也就是民法和商法分属于不同的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部门。一方面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有所差别,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公平是最首要原则;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在商业交易中所发生的商业流通经济关系,营利是首要特征。从性质上看,民法是私法,商法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民法属于国内法,商法还具有国际性特征,商法比民法实行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商法是一种特别法,所以在法律适用性和效力上都要优于民法。当然,两者也有联系,比如从传统法律上划分两者都属于私法,从调整对象来看,两者都强调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从法律原则来看,部分原则适用于两者,在诉讼制度上,商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属于同一个诉讼制度。
3.2 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首先,民法和经济法在对象调整上的联系在于,前者调整的是平等个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人身和财产关系,而后者调整的对象是通过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在该过程中所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民法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都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但是经济法主要弥补民法调整经济关系中的缺陷。其次,民法和经济法在对象调整上的主要区别包括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上的差别,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横向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是互利有偿的,而通过国家经济手段对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的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也就是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经济关系,具有全局和整体性,其调整目的是为了保障宏观经济健康稳定地运行。
3.3 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从调整对象上来看,商法着眼于营利主体的权益,调整的是商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灼眼的是整个国民经济生活,强调的是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要服从社会整体公共利益,也就是国家经济管理机构和社会经济组织与个人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从出发点和追求目标来看,商法从具体商主体和某类商业行为出发,然后提供规则和约束商人们的行为,保证的是商业主体,实其通过合法的商业行为获取最大的利益。经济法是从维护国民经济秩序出发的,其宗旨是保证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地运行,保证国家公权力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可以适当干预,体现的是以公平公正为核心的社会整体利益。在调整方法上,商法采取的是自律性的方法和非权力性方法,经济法采用他律性,也就是公权力干预性方法。在法的性质上,商法是私法,保护的是个别经济主体利益,经济法属于公法性质,所以保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民的整体利益,目的是调整国家整体经济生活。不过两者在经济生活中联系紧密,从主体上来看,比如企业可以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也可以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调整方式上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两者都可以采取行政的手段或刑罚的手段。
4 结语
综上,在经济法、商法和民法中,从产生时间来看,民法产生最早,商法其次,经济法产生最晚,因此经济法也是三者中法律地位最低的,尽管现在经济法获得了很好的发展但依然将其作为民商法的一部分。通过三者的比较分析发现,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未来法制建设中应该以民法和商法起到带头作用,然后推动经济法的独立又与之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