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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2018-01-22叶丹扬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鉴定人委托人司法鉴定

叶丹扬

(315212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浙江 宁波)

一、我国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制度概述

著作权是指基于艺术、科学和文学作品的创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版权,包括人身、财产权利两个方面。而对于何谓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法律文件并没有给出统一的概念。

目前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第一次修订时增加了信息网络网传播权,同时与之相配套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其余皆由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和知识产权局颁布的。旨在规定侵权人在对网络文学作品的内容进行毫无保留的传送时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地方政府还发布了一些文件,如北京市版权局在2011年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试行)的指导意见》。这些文件各有侧重点,有的明确责任主体,有的强调保护范围,还有的侧重保护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但对于网络文学作品时常遭遇的侵权方式、认定标准以及实践中具体的操作几乎没有规定。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规定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面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不断遭受侵犯的现实问题,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其保护,但由于体系不完善,内容不具体且操作性低等问题,侵权仍频繁发生。如法律只对以保存或传送的内容不进行任何挑选、改动的方式侵权的网络文学作品予以明确的立法上的保护。而网络文学作品经过十年发展,侵权方式层出不穷,从最低级的复制粘贴,逐渐演变成逻辑链抄袭,到如今出现的融梗借梗抄袭。这些抄袭方式比起复制粘贴,手法更加隐蔽,更加高级,取证更加困难。且网络文学作品的价值正在其独创性,原创者被剽窃了原创的表达方式,对其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而立法上的空缺,则在很大程度上为侵权者提供了庇护的理由,使得侵权行为泛滥。

从侵权方式上来看,目前网络文学作品遭受侵权的主要是间接侵权,而我国的法律对于所谓间接侵权在具体的认定上缺乏统一的标准。且对间接抄袭应该由谁来进行认定,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认定,目前立法上都是一片空白。

(二)司法实践无统一标准,缺乏具体操作规则

由于立法的滞后,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无统一的判定标准与具体操作方式可借鉴。即使最高院也曾作过司法解释,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作品进行引用的情况下,引用的程度达到多少才能构成抄袭并不明确。

三、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规范鉴定抄袭的标准

法律是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和保障,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首先需要健全法律法规,从立法上形成行之有效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从现实状况来看,立法第一步首先应当明确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以仅限于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作品、与作品的正常使用无碍、没有不当影响著作权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的三步检验方法为兜底条款。即要明确只有独立创作的作品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网络文学作品中承载作者独创情感主题的表达方式都应在著作权范围内,只要其不是公知素材和有限表达的,法律都应当保护。也要明确剽窃是一种混淆作品或作品中部分要素出处的行为。[1]客观上将逻辑链抄袭、借梗融梗抄袭等抄袭方式与合理的引用中区分开来。

其次,规范鉴定过程,明确间接抄袭应由何人鉴定。证据在司法判决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从立法上进行规范,才能使司法操作有法可依,减少混乱。而对网络文学作品抄袭的鉴定需要专业人士进行,所以吸收拥有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经验的人士进行司法鉴定是至关重要的。法律应当规范出一套适合的行业转入规则,遴选出专业人才,为司法判决提供可信的证据。

(二)引入听证制度和监管制度,加强证据可信度

现有监管部门的力度不够,除了鉴定人水平参差不齐、救济方法成本过高,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程序不公开。笔者认为从立法层面制定网络文学作品鉴定人的行业准入规则,而鉴定人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引入监管制度,来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从鉴定工作过程中来说,应当实现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相结合。同时对作家协会进行双重监督,从法律专业性与文学专业性两个方面尽可能做到鉴定工作的公开透明。由于鉴定人的重大错误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损失的程度,对鉴定人追究行政责任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认定是否存在抄袭的鉴定程序上可引入听证制度。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司法鉴定听证,制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及诉讼要求,同时也是对司法鉴定正当程序的一个补充和界定。[2]而对于听证程序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的相关规定。从听证程序启动来看,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委托人的委托后,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组织听证产生的费用由相关监管部门承担;监管部门应当选择由不包括主持该案子证据鉴定的人员以外的部门职员担任听证会的主持工作,利害关系人有权在听证结束前申请相关人员回避;举行听证时,鉴定该证据的鉴定人员应当提供鉴定意见供当事人查阅,并接受委托人的质询,并以统一准确的鉴定方式为由告知一方的网络文学作品不对另一方的作品构成侵权或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使鉴定过程更加透明化。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进行质证;听证应当制定听证笔录并且在委托人确认无误后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随着网络文学依赖的网络科技的发展,我国的网络文学将会迎来飞速的发展时期,但同时对我国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而且新的问题还会不断涌现,我们的立法者、执法者应有未雨绸缪的意识,加快立法的进程,增加执法的力度。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归纳出目前我国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存在的问题,同时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让更多的人关注这个问题。

[1]王坤.剽窃概念界定及其私法责任研究[J].知识产权,2012(8).

[2]马兹河,何剑.司法鉴定听证制度构建刍议[J].中国司法鉴定,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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