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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以下吸毒人群三维防治之思考

2018-01-22胡宏涛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吸毒者毒瘾亲友

胡宏涛

(201620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上海)

根据国家禁毒委2014年~2016年公布报告显示,35岁以下吸毒人群始终占据总登记吸毒人群50%以上,尽管2016年这一年龄段吸毒群体总人数较之前有所下降,但2016年不满18岁有2.2万名吸毒者,占登记吸毒总人数的0.9%;18~35岁吸毒者为146.4万人,占总人数58.4%,合计35岁以下吸毒人群占总吸毒人群的近60%。①35岁以下吸毒人群已经成为我国吸毒人群一个庞大群体,如何对其更好地防治成为一个亟待思考的问题。

笔者对S市C区194名吸毒者进行调查,并进行了个案访谈。这194名吸毒者183名为男性,35岁以下吸毒群体(包含初次吸毒年龄在35岁以下)为164人,而在35岁以下吸毒群体中具有四个共同特点,即为与家庭关系亲密者居多、吸食原因为引诱或好奇、毒品来源赠送与购买持平以及有吸毒史的人数居多。

一、35岁以下吸毒群体的共同特征

在笔者调查的194名吸毒者中的35岁以下吸毒者为164人,他们呈现出以下四个共同特点。一是164名青少年吸毒群体与家庭关系亲密者55人,疏远者为8人,一般者17人,无亲友2人,其余人员无法评判则无法评判其与家庭关系,在被调查群体的青少年吸毒群体中家庭亲密者超过了三分之一;二是164名青少年吸毒群体初次吸毒原因中因为亲友引诱其吸食者为43人,其他则由于因好奇、空虚、胁迫等诸多因素,而亲友引诱而吸毒者中与家庭关系亲密者为40人;三是被调查的青少年吸毒群体毒品来源为赠送者高达90人,这其中包括亲友赠送者为83人;四是被调查的青少年吸毒群体中有过吸毒史的人数达到了71人,46人吸毒次数在1~2次,1人高达10次。后三点共同特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家庭与社会关系在青少年吸毒行为中是一个重要因素。

二、35岁以下吸毒群体三维防治之思考

1.家庭是防治的首道防线

家庭作为35岁以下青少年群体成长的一个重要环境,与青少年吸毒行为存在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家长的无效管教会助长青少年的越轨行为,过度的管教与过度的放纵都属于无效管教,这也是被调查的164名青少年群体中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群与家庭关系亲密但被亲友引诱吸食毒品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家长亲友的对于青少年吸毒群体治疗的有效介入有助于这一群体尽早戒除毒瘾,这体现在对青少年吸毒群体在戒毒过程中的必要监管与支持。

针对青少年吸毒原因与吸毒后戒毒过程,家庭的必要介入是一个有效机制。在预防青少年群体吸毒方面,家庭相当于青少年群体最直接的“禁毒宣传员”,家庭关系的融洽以及对青少年群体的正确引导是预防其沾染毒瘾一个重要前置预防措施。事实上,青少年的朋友交际圈也可以纳入到家庭防治35岁以下群体沾染毒品的工作中来,这是因为青少年的朋友圈与家庭的教育管理方向息息相关,而“朋友圈子的引介”是这一群体沾染毒品一个关键因素。在引导35岁以下吸毒群体戒除毒瘾过程中,这一群体通过与家庭成员交流与互动模式的改善,加强家庭在其解除毒瘾过程中的良性干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特别是加强该群体对于家庭各部分的了解能够起到良好的家庭关系融合作用。

2.社会是防治的桥头壁垒

并不是所有35岁以下吸毒群体都有家庭介入,在164名该群体的被调查中有3人无亲友,有31人因吸毒或其他犯罪行为与家庭关系逐渐疏远,当家庭在防治体系中角色缺失时,社会的必要救济为该群体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通过媒体的宣传与引导,一个良好的人文关怀舆论氛围是35岁以下青少年群体远离毒品危害以及该群体中的吸毒人群回归社会的重要基础。社会标签理论认为,当某一社会越轨人群被社会标以某种特别的“标签”时,这一群体反而会通过重复该越轨行为来达到该“标签”的加强标记。青少年群体处在人生的成长与认知期,引导其远离毒品、保护自我的防毒理念是社会舆论参与禁毒工作的重要一环。而当35岁以下吸毒群体已经形成时,社会需要充当家庭戒毒治疗的补充角色或同等角色,对这一群体进行必要的人文关怀是防止其进入“标签怪圈”的重要心理建设。

当然,对于35岁以下吸毒群体的社会防治不能仅仅停留在社会舆论机制引导方面,社会组织加入青少年群体的毒品防治工作也是一个必要的干预措施,具体体现在药物治疗干预与社会关系修复两方面。如笔者进行调查的S市C区,就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组建青少年毒品防治工作站,由聘用或志愿的社工参与防毒治毒工作。

3.政府是防治的重要桥梁

政府在35岁以下吸毒群体的防治工作扮演一个桥梁的作用。为引导良好向上的社会风气,政府部门会通过一定的公权力对该群体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如构建强制戒毒、社区戒毒等诸多毒品防治模式。另一方面,为进一步加强35岁以下群体远离毒品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及35岁以下吸毒群体与社会之间割裂关系的修复工作,单单依靠诸如司法局、教育局等政府组织是远远不够的,政府与媒体、社会组织的必要互动是35岁以下群体毒品防治工作必不可少的部分。

吸毒行为本身是一种越轨行为,与应受刑事处罚的毒品类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现有的《禁毒法》中将“强制隔离戒毒”取代了原有的劳教戒毒,但在笔者的调查过程中,司法实践中惩罚的理念远远多于矫治与教育。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在35岁以下毒品防治工作中增强综合矫治的理念,加大社会力量对该群体毒品防治的工作的介入,以维护社会良好秩序,这也是毒品防治工作的根本目的所在。

注释:

①来源于国家禁毒委《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2014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

[1]刘能,宋庆宇.吸毒人群增量的社会结构因素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2]刘萍,陈晨.吸毒人群分析及对策——以丹东市为例[J].学理论,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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