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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2018-01-22胡爱军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关键词:公证员公证处公证

胡爱军

(36210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公证处 福建 泉州)

由于互联网上网页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极易因技术手段等客观原因遭到更改、灭失,导致以后难以取得该项证据。而通过公证手段,则能将所需要的网页加以固定,同时经公证的证据,在法律上又属于证据效力较高的,这些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前段时间,我公证处公证员接待了一位满脸焦急的中年男士,经过公证员仔细耐心地询问得知,原来该位男士是受所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委托前来向公证处寻求帮助的。该开发商在当地共开发了几处大型楼盘,其中一个小区已交房给了业主们,由于一些客观原因,还没有办出房地产权证(俗称“小产证”),但开发商承诺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办出“小产证”的。由于整个楼市扑朔迷离,以及国家接二连三颁布房地产“新政”,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机炒房者的成本,有效地遏制了房价的非正常飙升。同时,没有“小产证”,从目前房产交易的政策角度来说根本没有可能进行房屋转让,所以遭到了一些业主的抱怨,其中有极少部分别有用心者更是捏造事实,恶意攻击开发商,煽动了一些不明真相者对开发商进行言语攻击,目前已演变成在当地著名房产网络的论坛中进行恶意诽谤,严重侵害了该房地产开发商的声誉。事已至此,该开发商打算拿起法律的武器,用铁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涉。听了该中年男士的叙述,公证员一方面肯定了该开发商法律意识之强,另一方面安慰他表示公证业务中的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帮助申请人“锁”住欲保全的网页,起到较强的证据效力。 看到该中年男士仍略显困惑的眼神,公证员解释说由于互联网上网页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极易因技术手段等客观原因遭到更改、灭失,导致以后难以取得该项证据。而通过公证手段,则能将所需要的网页加以固定,同时经公证的证据,在法律上又属于证据效力较高的,这些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公证员告诉该男士对于这个公证,该开发商作为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同时需要自行将欲公证保全的网页打印件递交给公证处予以预先审核,结合其它相关材料,倘若的确符合公证受理条件的,公证处会派公证员监督申请人的相关人员在计算机上操作,详细记录上网、进入相关网址、网页、下载、打印相关内容的整个过程,如有必要可对整个过程进行录像。这样,即使之后该网页发生更改、灭失也不怕了,公证处会依据当时现场证据保全的结果出具公证书。听了公证员的全面解释,该男士感激地连声道谢。兵贵神速,当天下午,公证处就受理了该开发商的公证申请,并对网页证据保全作了公证。没过多久,公证员得到开发商反馈,对方作了道歉,双方重新又和解了。

通过很多司法实践的事例证明,计算机网络信息包罗万象,已经渗透进包括刑事司法活动与民事司法活动等的各类司法活动领域。通过以计算机网络这一载体,司法活动中的各类信息在网络中以图文、影音等形式固定或表达,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互联网的传输与传播。在此过程中,通过网络工具实施犯罪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因此网络(网页)证据就势必要引起我们司法活动的足够重视。由于计算机网络数据信息的不确定性,其往往没有固定的载体,且通常该类信息能进行网络的长距离传输,但其对犯罪行为的重要证明作用依然存在,所以当前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对于网络证据尤其是网页证据的取证,也日益司法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在实际网络(网页)证据取证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从庞大的计算机网络信息中提取出有关信息,并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将其固化后最终呈现于法律面前。可以预见,在未来,对于计算机网络信息化下网络(网页)证据的搜集与应用,将会成为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形式。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中,网络证据被越来越加以重视。因为我们当下社会生活与网络联系得日益紧密,所以在一般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一旦涉及到网络使用则可能会产生相对应的网络证据,如以网络聊天、微信记录等作为司法审判的证据,以及通过一些网页保留证据进行司法实务的案例也越来越普遍,这些网络证据通过分析、核验之后,往往能对案件的审判提供切实、直观、有效的证据,从而促使司法实践的进一步与时俱进。

一、网络证据之公证保全面临的问题

(一)网络证据的动态性,影响公证保全的时机选择

网络是一个巨大的时刻运行着的动态系统,其中的信息要么处于储存状态,要么处于传输状态,要么处于发生状态,但均是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存在于网络之上,网络证据某一状态持续的时间长短,对于案件的意义与影响也是完全不同的。在选择网络证据的保全时,应把握网络数据的不同形态,并据此选择最适合的公证保全之时机,从而实现证据的最大证明力。

(二)网络证据的技术性,影响公证保全的适用选择

从实践来看,网络证据的技术性,主要体现在公证保全的方式与效力方面。因此,对于网络证据来说,缺乏公证保全这一补强程序,其证据化的方式将影响法律对其证据力的认可,而公证保全程序的科学运用,对于确保网络证据的效力,使其真实的司法活动中得以适用。

二、完善网络证据公证保全的建议

(一)明确具体案件的证据要求,把握网络证据的适用

传统的证据理论,对网络化的信息界定与运用尚不够完善。而在网络普及的社会中,涉及人与物的信息均存在于网络,尤其是大数据技术的运用,更是将世界万物几乎纳入了网络数据范畴。因此,除证据理论与制度的创新改革外,对网络证据的司法实效应加以更加明晰的要求,并建立合乎生活常识、技术理性化的网络证据适用标准。

(二)建立网络证据公证保全制度,改革公证保全的程序体系

对于公证机构与人员来说,由于网络证据的技术性很强,且网络平台类型不同,则公证保全的方法就可能不一样。专门的网络证据公证保全制度,主要是应对网络的不同特征而建立的程序体系。由于网络可区分为广域网与局域网,而对于存在于此两类不同网络之上的证据信息,其在公证保全过程中亦应采取不同的公证方式或保全规范。

三、结语

证据保全的公证行为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特定主体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电子数据的保全除要遵循普通证据的保全规则之外,其所具备的科技属性令其保全方法具有一定特殊性。在电子数据独立性已明确的前提下,其公证保全的性质和程序则是亟待明确的重要课题,而作为电子数据重要类型的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则更是摆在当前的突出难题。《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并在法律层面予以确立。电子数据的保全,除要遵循普通证据的保全规则之外,其所具备的科技属性令其保全方法具有一定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公证保全上。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电子数据的公证保全可以借助于网络公证中心来进行,从而为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提供了条件。当前在网络证据的保全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证据理论的进一步演进与优化,未来的证据公证保全制度应更多的融合现实社会与网络空间的双重影响因素,以推动证据公证保全在信息社会中的持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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