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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贸流通业跨界经营可行性研究

2018-01-20谢玉唐

商业经济研究 2018年1期

谢玉唐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科技金融的不断发展,商贸流通企业跨界经营现象逐渐凸显,以资产证券化、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为代表的科技金融业务正逐渐推广。跨界经营化解了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刺激了国内消费市场,对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但与此同时,跨界科技金融经营需要对面临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及行业格局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弥补,确保跨界经营符合自身经营需求,增强企业竞争力。

关键词:商贸流通 跨界经营 科技金融 互联网金融

科技金融与互联网金融

科技金融(Financial Technology,Fintech)与互联网金融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有内在的同质性。在研究分析商贸流通业如何在科技金融的影响下实现跨界经营之前,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简要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科技相结合所产生的结果,是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国内的“互联网金融”概念既涵盖金融机构的“金融+互联网”模式,也涵盖互联网企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李文红、蒋则沈,2017),但实质仍旧是金融与科技的结合,并没有创造出新的金融业务,也没有改变传统的金融业务,唯一改变的是金融业务的开展模式和技术手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某种程度上是基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历史性难题(肖文,2015)。互联网金融对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具有重大意义(王丽辉,2017)。

科技金融更加强调科技这一层面的含义,于2011年被正式提出,具体指的是利用网络科技为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性信息数据服务,包括分布式账户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李文红、蒋则沈,2017)。2016年3月份,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科技金融”下的定义是:科技金融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两者的区别在于互联网金融没能从本质上解释金融与科技结合的实质。科技金融比互联网金融更能代表当前金融与科技相结合的事实,也能够代表金融与科技相结合的本质和未来发展方向(李健、马亚,2014)。本文更加认可“科技金融”概念,但在部分表述中可以使用“互联网金融”概念进行表达。

科技金融对商贸流通业的影响

从事科技金融开发的主体主要包括:第一类是传统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类金融机构所具有的优势就在于具备相关金融牌照、客户资源丰富、人才储备多、风控经验丰富、担保能力强等,是主宰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部门,其中以银行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第二类是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包括P2B借贷平台、众筹平台、消费金融平台、供应链金融平台、在线支付平台等,这类平台多以背后强大的母公司或者集团公司为支撑,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如支付宝、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服(2017年由陆金所分拆成立)、京东金融等。这类主体代表我国科技金融的主流趋势,也是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较为热门的发展模式。第三类是为金融机构提供辅助性服务的机构,这类更加符合科技金融公司的定义。如专业的征信机构(考拉征信、中诚信征信、华道征信等)、风控技术研发机构(佰仟金融、蚂蚁金服等)、第三方评级机构(如网贷天眼)等,这类机构主要从事辅助性业务,以风险管理技术研发和业务流程再造为主。如表1所示,三类主体当中最具代表性是第二大类,这类主体构成了我国科技金融研发的核心,也是促使传统金融求新求变的重要力量。第二大类主体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从事商贸流通业务的企业,这类企业具备强大的经营能力、资金实力和技术优势,涉足金融领域的愿望强烈,且深受融资难问题困扰。

商贸流通业从事科技金融业务,代表我国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新格局和新趋势。商贸流通领域十分广阔,基本上与零售贸易、餐饮、仓储、物流及交通等能够建立起频繁贸易关系的企业均可纳入研究范畴。基于此,我国商贸流通企业跨界经营就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随着科技金融的不断发展,科技金融为商贸流通業的发展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模式。我国商贸流通企业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面临的市场风险较大,无法满足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授信要求,融资难和融资贵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科技金融的出现使得这类企业融资变得更加方便,一方面是可供融资的渠道增加了,如P2B平台、众筹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等;另一方面是融资模式更加多样化,既包括传统借贷模式,也有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同时业务开展的平台由线下转移到线上,效率大大提升。

科技金融能够化解商贸流通企业的融资难题,其核心原因就在于风险控制问题的有效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之所以逐渐提高对众多中小企业的授信要求,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无法对这类企业实行有效的风险评估,这就是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直接结果,如图1所示。科技金融让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减少了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生蕾,2015;都成祥,2016)。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在提高业务操作效率的同时,风险评估技术和方法不断更新,对企业的信用状况逐渐有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在此背景下,商贸流通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就有了基础,加上其良好的行业关联性特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更具贸易优势和信息优势。

我国商贸流通业跨界科技金融经营模式分析

(一)资产证券化模式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本身有较长的发展历史,但期间经历过停滞期、复苏期和爆发期,目前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资产证券化已经正式得到开展。商贸流通性质的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时间并不长,以京东为例,2015年10月份“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交所挂牌,为深交所第一单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同时兼具了消费金融业务,如表2所示。

首期发行总金额为8亿元,次级证券由京东自行认购,白条二期发行总规模为9亿元,预期年化收益4.7%,优先级评级为AAA级别。综合统计,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前三期总发行规模40亿元,最低发行利率分别为5.1%、4.7%和3.92%。endprint

本次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发行是互联网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在化解“资金荒”难题、缩短资金周期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滕磊,2016),是商贸流通业跨界经营的典型案例。当然,商贸流通企业本身并非以资产证券化为专一业务,它只是提供一种融资模式,对于一般的商贸流通企业而言并不具备开展专业化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能力和技术基础。国内著名电商京东在2016年9月份推出“ABS云平台”,能够将供应链内的零售企业、物流企业等联系起来,构成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源。

(二)供应链金融模式

供应链金融国内的实践和研究于2006年起步,目前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模式,但推广规模并不大,目前实务界正处于由供应链金融向线上供应链金融的转型整合期(史金召、郭菊娥,2015)。商贸流通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本身优势明显,上下游之间具有良好的贸易合作关系,对业务风险的控制能力要优于传统金融机构,这也是供应链金融能在新型商贸流通企业中得以大规模开展的重要原因。三类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比较,如表3所示。

以阿里小贷为例,阿里小贷从2002年开始探索供应链金融模式(见表4),是开展供应链金融的先行者,先后推出了信用贷款、天猫信用贷款、天猫订单贷款等业务。阿里小贷的贷款额度一般为5-100万元,期限一年,采取循环加固定贷的模式。

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有一种较为突出的模式是以第三方物流为主导,有别于传统的银行主导模式和纯粹的电商主导模式。物流主导模式以货物为中心,将银行、物流服务商、货主等参与主体链接起来,货主将货物作为质押品质押给银行,银行基于物流服务商真实的物流信息进行风险定价,从而为货主提供融资服务。物流主导模式属于商贸流通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的细分领域,业务模式相对成熟,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较多,同时具备了传统供应链金融的特点,但也可能面临银行提高准入门槛的困境。

(三)消费金融模式

我国消费金融市场没有得到广泛的挖掘和开发,我国于2007年开始试点消费金融,2009年开始发放第一批消费金融牌照,远不及美国。美国在二战之后就已经开始推广了大量的消费金融业务,目前形成了包括Capital One、Amex、Discover在内的三家独立消费金融公司和三家银行(Citigroup、Chase、BoA)消费金融体系。国内消费金融开展主体较多,既有传统商业银行,又有新型消费金融机构,业务模式丰富多样,涉及的消费场景较多,如表5所示。

消费金融是为消费者个人提供服务的金融业务(杨胜刚,1999),新型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对传统消费金融形成了有力冲击(中国人民银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行课题组,2016),但同时也促进了消费金融市场的整体进步和发展。消费金融正在由线下渠道逐渐走向线上渠道,逐步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效率,大大节约交易成本。消费金融作为商贸流通企业跨界经营的可行方向,为丰富企业业务种类、扩大产品销售规模提供了重要帮助。消费金融机构与商贸流通企业的广泛合作也是当前我国商贸流通企业进行战略转型的重要路径,符合当前市场预期,对促进行业整体进步具有深远意义。

商贸流通业跨界科技金融经营的风险分析

第一,企业经营风险。目前商贸流通企业跨界经营多以金融业务为主,产业资本涉足金融市场,但跨界科技金融经营对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资金实力有一定要求,并非所有企业均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能力和基础。当前我国科技金融发展尚未成熟,业务模式还处在探索当中,对应的监管体系没有完全建立,因此跨界经营面临诸多不确定性风险。

第二,行业格局风险。基于2016年以来行业的成熟,行业内各金融平台会面临周期性品牌风险。越来越多的平台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实力较强的正规金融机构合作来提高自身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大大增强,初创平台和小规模平台很难与之竞争。所以行业格局会带来新的问题:规模平台更多的是在价格、资信等级、平台流量、争取与规模商业银行合作等方面竞争,在法治和监管制度还没相应跟进的阶段,容易造成新的信息垄断和行业腐败。比如价格战,各平台在相同期限的投资回报率上會恶意竞争,会带来后期承兑压力的增加,从而提高平台自身财务风险。

第三,信用风险。我国信用评级体系比较落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全国人民开放征信系统,提供一些信息服务。包括个人信息查询、企业信用记录查询、企业抵(质)押项目信息查询和企业融资租赁信息查询等。但中心数据库主要还是集中于消费者、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和规模私营企业的资料,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和游离在商业银行外的个人信息还很不完善。这会导致监管依据缺乏,给监管带来困难。

总之,商贸流通企业跨界经营需要利用其有利的一面,同时需要继续做好控制风险和规避风险的准备,确保在跨界经营的过程中保持稳固的市场定位。

参考文献:

1.李健,马亚.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与平台模式发展[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5)

2.廖岷.全球科技金融监管的现状与未来走向[J].新金融,2016(10)

3.李文红,蒋则沈.科技金融(FinTech)发展与监管:一个监管者的视角[J].金融监管研究,2017(3)

4.王丽辉.科技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实证分析—基于博弈论的视角[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7(2)

5.生蕾.信息不对称与互联网金融发展[J].征信,2015(12)

6.都成祥.政策性保险对“互联网+金融”影响测度研究——基于多维信息不对称的视角[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6,37(4)

7.滕磊.资产证券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探索与实践[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6(5)

8.史金召,郭菊娥.互联网视角下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发展与国内实践研究[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5(4)

9.杨胜刚.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消费金融[J].消费经济,1999(3)

10.王江,廖理,张金宝.消费金融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2010(s1)

11.中国人民银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行课题组.互联网消费金融对传统消费金融:冲击与竞合[J].南方金融,2016(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