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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婴幼儿辅助食品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和建议

2018-01-20王彪

质量安全与检验检测 2018年4期
关键词:进口商婴幼儿检疫

王彪

江阴海关(原江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江阴214431

1 前言

随着二胎政策的实施和居民消费结构的逐渐优化,我国婴幼儿辅助食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进入快速增长期。国外品牌看中国内巨大的消费市场,纷纷进驻中国,抢占市场份额。随着洋品牌的大量涌入,进口环节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文根据进口婴幼儿辅助食品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目前进口环节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为监管部门提出应对措施,对进出口商和消费者提出相关建议。

婴幼儿辅助食品属于特殊膳食食品的一类,是指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使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适用于我国两个相关标准:GB 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1]和GB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2]。标准中规定了该类产品所使用的原料、感官、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等,并严格规定其污染物、真菌毒素和微生物限量。日常消费者所熟知的宝宝谷粉、宝宝面条等产品属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宝宝鱼泥、宝宝果蔬泥和宝宝果汁等罐装宝宝食品属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 进口环节存在的问题

据2017年度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未予准入食品信息显示,不合格进口食品共6 633批,其中婴幼儿辅助食品共有164批次,占总批次的2.5%。不合格原因主要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营养素含量不符合婴幼儿辅助食品标准、污染物超标、未提供合格证明材料等。不合格品牌包括德国喜宝、美国嘉宝、意大利美林和日本黄金大地等国际知名婴幼儿辅食品牌;相关产品未予准入进口既有生产企业未按我国标准生产,也有进口商不了解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盲目进口等原因造成。

1.1 采用小批量多品种进口模式

在2017年度164批次未予准入的婴幼儿辅助食品中,有52%产品重量在100 kg以下,有34%产品重量在50kg以下。例如某款未予准入的日本品牌有6个不同品种,每个品种只有2.48 kg,可以看出进口商采用小批量多品种进口模式。

进口商未对新品种进行严格审核和准入判定,采用小批量样品试探性进口,经检验检疫部门判定合格后再大批量进口的模式。在目前进口食品实施审单放行模式,严控流程时限的背景下,该模式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风险和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风险。首次进口的食品和后续大批量货物的生产配料、工艺和产品包装等会有所更新,因系统未抽中检验而直接审单放行,存在因规避系统布控或信息申报不实造成的质量安全风险。

1.2 进口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足

进口商作为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认识不足;对其进口食品的产品属性、产品质量和适用的产品标准了解不充分。将食品的中文标签制作、进口和销售记录、现场查验等检验流程交付代理企业。检验检疫人员对产品配料、工艺等有疑问时,代理企业因对进口的食品信息了解不足,与国外供货商信息沟通不畅,不能解决相关问题;同时代理企业因对产品标准等知识掌握不足,其制作的中文标签难以一次性合格,需要返工整改。进口食品检验过程中因进口商未能担负产品质量主体责任,降低了通关效率,增加安全风险。

1.3 进口商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缺乏

进口食品的种类繁多,适用产品标准不同,需要专业的食品安全知识进行质量风险研判。大部分进口企业未配备食品专业人才,造成其对进口食品产品类别、适用标准和质量指标不清晰,存在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口商因缺乏专业知识不能准确理解检验检疫不合格判定依据,往往以产品归类错误、标签翻译错误、出口国产品生产工艺与中国等不同理由进行辩解;甚至提出标签覆盖等手段,改变产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属性等方式,规避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口商因专业知识不足,不能了解和理解我国法规标准,没有充分意识到进口食品安全风险和其某些行为已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1.4 企业有意瞒报谎报,不诚信问题突出

企业报检时,对敏感信息知而不报或有意谎报。例如外文标签中婴幼儿产品适用年龄为4月龄以上,外文标签翻译件中故意遗漏适用年龄等信息,且中文标签注明“本产品为普通食品,不作为婴幼儿辅助食品”。企业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混淆相关概念,在报检通关时打擦边球以普通食品进口,后续销售时以婴幼儿辅助食品为宣传卖点,使消费者误解而选购不符合婴幼儿营养安全的食品,对婴幼儿食用后的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2 应对措施

2.1 检验检疫机构严格审核单证

对口岸首次进口婴幼儿辅助食品,应严格审单,了解产品配料、工艺、包装和适用年龄等信息,对不符合我国标准的产品予以退货或销毁处理。合格放行的产品应关注后续进口批次产品信息变化,对风险高、疑点多的食品进行现场查验或实验室送检;对有未予准入历史的产品和企业重点审核,加强布控。

2.2 应用“互联网+”和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对婴幼儿辅助食品,应重点审核原料配料、加工工艺、标签标识、广告声称、市场宣传等内容,一旦确认其为婴幼儿食品的,不允许通过标签覆盖形式改变产品属性,严格按照婴幼儿食品相关技术法规进行合格评定。通过进口食品风险预警信息,海关总署发布的月度未予准入食品信息等互联网信息评估类似产品风险,以便防控相关产品风险。

2.3 加强对进口商和代理企业的教育和培训

向进口商和代理企业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对明知不符合我国要求,但试图小批量多品种进口的,列入诚信管理体系,并向进口商宣传“诚信企业畅通无阻、失信企业寸步难行”的信用管理体制;对涉及违法违规的,予以查处惩戒。要求进口商和生产企业应主动学习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理解我国标准要求,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4 加强检验检疫人员能力提升

检验检疫人员应熟练掌握婴幼儿辅助食品国家标准,掌握食品生产原料要求、添加剂使用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指标等;熟知出口国食品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生产企业概况、国内外生产工艺区别和食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业务知识。在检验监管中能够利用专业知识,发现问题,防范风险。

3 进口不合格婴幼儿辅助食品的不良影响

婴幼儿辅助食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标准规定其营养成分和卫生指标。由于地理气候、饮食习惯和体质差异,国外的婴幼儿食品未必符合我国营养需求,卫生指标也未必比我国标准要求严格。中国婴幼儿应参考利用我国居民营养调查数据和推荐摄入量摄入相关食品,满足营养需求[3]。有些国外企业生产的婴幼儿辅助食品中的配料、营养强化剂和食品添加剂等不符合我国婴幼儿辅助食品国家标准,婴幼儿食用后容易造成营养缺乏、过剩或影响婴幼儿正常发育。例如饼干中超范围添加乳酸亚铁,正常婴幼儿摄入铁含量超标,对胃肠道有一定刺激,还会阻碍其他元素的吸收;鱼泥产品中添加香辛料会影响婴幼儿味蕾的发育,对婴幼儿味觉过早造成刺激,不利于良好饮食习惯的养成等[4]。

4 对进口商和消费者的建议

进口商进口婴幼儿辅助食品时,应充分了解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照相关质量指标,不符合我国标准的不予进口,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建议国外生产企业依据我国标准生产符合我国婴幼儿营养需求的产品,将优质安全的食品进口到国内,提升国内消费质量。

提醒广大消费者,婴幼儿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有其特殊的营养需求和卫生要求,营养不足或过量、食品卫生情况不良都会严重影响婴幼儿的正常生长发育。消费者应理性消费,谨慎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婴幼儿食品,以免对婴幼儿生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建议消费者到大型超市购买经过检验检疫的食品,必要时向经销商索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确保进口食品的正规来源,购买放心可靠的婴幼儿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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