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背景下乡村治理的路径分析
2018-01-19杨雪春
杨雪春
摘 要:乡村扫黑除恶要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紧盯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最后一公里”。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更好的实现乡村善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新时代乡村扫黑除恶的新意义、新要求”、“乡村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扫黑除恶背景下如何更好的实现乡村善治”等三个方面展开思考与讨论。
关键词:扫黑除恶;主要问题;乡村善治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与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相对应,我国的主要社会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如何化解主要矛盾,是推进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原动力。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在直接损害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相对于单独的个人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而言,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往往集黄赌毒、黑拐骗以及抢劫、伤害和贿赂等于一身,其社会危害更为广泛和严重。因此,要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紧盯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督办力度,把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最后一公里”。
一、深刻认识和把握新时代乡村扫黑除恶的新意义、新要求
新时代乡村扫黑除恶意义:第一,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全面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第三,过去“打黑”打得多,防得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第四,这次扫黑除恶的着力点,除了打击黑恶势力本身,还要打击基层的腐败,查处“微腐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组织建设。第五,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更加注重严格依法办案,明确政策界限,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说,在推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过程中,认真领会中央精神,立于履行重大政治责任的高度,坚决和卓有成效地与黑恶势力作斗争,是检验是否真正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试金石。
新要求:严打“保护伞”、打早打小、除恶务尽、深挖彻查等要求。这深刻表明了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方面,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变成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于安全感的渴求日益上升,扫黑除恶就具有了突出的时代意义;另一方面,伴随着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扫黑除恶能够为全面依法治国保驾护航,丰富法治建设内涵。
为了实现乡村善治,要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凝聚群众、引导群众,提高群众参与热情,切实提高群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晓率。重点宣传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乡村治理的重大方针政策,积极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涉恶涉乱线索,关注群众身边热点问题,高度重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二、乡村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受到宗族势力影响和黑恶势力的威胁
农村宗族势力的存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强制性的国家权力退出农村有关,是农村在适应现代政治的组织资源缺失状态下传统势力的恢复。宗族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村落中集体组织的不足。合理利用宗族组织可以大大降低农村社会运行成本,对发展农村生产和村民自治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宗族文化与民主政治毕竟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文化,宗族势力对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许多消极影响。宗族势力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入侵到农村基层政权,成为农村治理体制的组成部分,从而利用基层政权的力量牟取私利或扰乱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宗族势力很容易被黑恶势力所利用。因此,农村基层民主要发展,必须扫除宗族及黑恶势力。
(二)受部分基层官员有意无意为“村霸”撑腰的裹挟
让“村霸”混入了村干部的队伍中,导致基层政权被这些人架空、滥用,公共权力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这种情况的出现,受到部分基层官员有意无意的“撑腰”。在一些农村,村民不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盲目投票。有的候选人还会通过口头允诺、宴请、物品赠送等方式拉票贿选,有些拉票不成的,“村霸”似的候选人还会直接以暴力威胁、人身伤害等黑社会性质的行为手段来获取选票。更糟糕的是,乡镇一级未能以“大数据”方式甄别那些潜在候选人,以合法方式引导村民的选举。当这些贿选成功的人当选村干部后,他们便会把持村务、排除异己,搞“家天下”“一言堂”,有些村干部还会沦为一方“村霸”,使得村民大会形同虚设、村民自治无法起效。
(三)乡村治理中法治、德治与自治机制融合有待深化
党建引领不强。多元治理格局有待完善。乡镇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主管责任落实不够。整合社会资源治理整顿不良社会风气的力度不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监管不力。对“城中村”“空壳村”和“空心村”治理不系统。
依法治理有待深化。普法宣传教育未能全面做到“走村串乡、上网落地、到户到人、见人见事”。尚未系统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律师进村等法律便民措施的没能落实。司法调解范围过窄。诉调对接质量与效力有待提升。
道德教化弱化。主流价值观与市场经济结合宣传不透。心口相传的村居特色重视培育不够。未能全面激发村民责任感和荣誉感。引导人民群众崇德向善重视不够。对传统文化、民族特色文化的挖掘、整理工作力度不强。
村民自治发展存在诸多问题,如村委会直选中的贿选问题,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两张皮”的问题、村民自治中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推进,导致农民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特别是人口流动使村民自治发展面临新的挑战。一定数量素质较高的村民的存在是村民自治的组织基础,但我国目前农村农民的大量外流,严重地削弱了村民自治的组织基础。大量高素质农民的外流,一方面使村庄中可供民主选举的高素质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减少,由此直接导致村委会工作能力的下降;另一方面,留在村里的农民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他们有很多对行使民主的程序和意义不太懂,从而容易导致民主的程序流于形式,民主决策也很容易异化为少数村干部决策。
三、扫黑除恶背景下如何更好的实现乡村善治
(一)着力夯实建设强有力的基层组织
按照政治定位不能偏,政治功能不能弱,战斗堡垒不能垮的总要求,要着力夯实这种天职。具体地讲,基层组织一要宣传党的主张,特别是要担当起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体村民的职责;二是要成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定、引领乡村治理、团结动员村民、推动乡村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二)着力推进乡村扫黑除恶与基层建设相结合
充分利用村民代表大会、庙会、集市等人员集中有利时机,借助鲜活案例等,向广大村民广泛宣传解读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党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多措并举,营造浓厚氛围。联合村干部、信息员,逐户发放宣传纸;在村委会、主干道等人流量大的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并通过组织开展宣讲活动等方式,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浓厚氛围。围绕中心,做好线索搜集。在工作中,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美丽乡村建设、扶贫项目等重点工作中出现的煽动闹事、上访滋事等搜集、上报涉黑涉恶线索,依法有序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三)着力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
一要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农村、入农家,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落地生根,深入持久开展分众化具象化宣传教育,精心设计喜闻乐见的主题实践活动,使其融入农村生产生活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注重搜集整理村规家训、牌匾楹联、俗语格言中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引导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掺杂使假,不以次充好,强化农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加强对《宪法》的宣传教育,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同时大力普及农村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常用法律法规,引导农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以全面提升农民素质。二要加大对古镇、古村落、古建筑、文物古迹、农业遗迹的保护力度,深入挖掘具有农耕特质、地域特色、个性特点的物质文化遗产,深入挖掘民间艺术、戏曲曲艺、手工技艺、民俗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有形的乡村文化留得住,让活态的乡土文化传下去,以深入挖掘传承创新优秀乡土文化。三要针对封建迷信、大操大办等不良风气,深入开展移风易俗行动。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示范作用,发挥村民议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合理约定红白喜事消费标准、办事规模和礼仪模式等,抵制陈规陋习。强化农村殡葬市场专项整治,加强农村演出市场管理,依法打击黄赌毒黑拐骗,使社会风气更加清朗起来。
(四)着力探索乡村治理中法治、德治与自治融合发展
要在建立法治为本、德治为先、自治为基的基层治理机制方面作出积极有效的探索。助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党建引领和深化依法治村。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严肃查处侵犯农民利益的“微腐败”,建设平安乡村,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既有“颜值”又有“内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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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權丽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的乡村治理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