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租赁人毁损共享单车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8-01-19张云云

南方企业家 2018年3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共享单车法律规制

张云云

摘 要:作为近年来规模不断扩大的事物,共享单车以低碳环保的方式给广大群众短距离出行提供了便利,在受到市民一致好评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租赁人毁损共享单车。笔者从共享单车发展现状入手,首先对租赁人使用单车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其次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租赁人毁损单车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最后对租赁人毁损单车的行为如何以法律规制进行研究。

关键词:共享单车;法律问题;法律规制

单车租赁人毁损单车的行为及法律责任分析

笔者认为租赁人毁损单车的行为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租赁人单纯破坏单车,改变了单车原有的结构和功能;二是租赁人以占有为目的毁损单车。根据共享单车使用规则,用户在APP上注册新用户时需阅读并且同意单车企业列出的《用车服务条款》和《租赁服务协议》,然后交付押金方可扫码取车。用户与共享单车企业之间构成租赁法律关系,单车企业为出租人,用户为单车承租人,用户交付押金后扫码取车的行为相当于其自愿与单车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显然,用户单纯破坏单车的行为在被单车企业发现查实之后,单车企业即可根据与用户间存在的租赁法律关系要求用户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一种情况是,用户在交付押金后进行扫码取车的情况下毁损单车并且将单车或者零部件占为己有,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侵占罪。《刑法》上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单车租赁人通过正当合法手段取得单车,相当于共享单车企业将单车交由自己保管,此时行为人毁损并占有单车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侵占罪需要达到一定的起点金额,以10000元为起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以5000元为起点。行为人侵占共享单车或者零部件的金额若是没有达到侵占罪相应的起点金额,仍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侵占单车或其零部件的行为人处以拘留或者罚款。

综上,共享单车使用人毁损共享单车的行为,无论是单纯破坏还是意图占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均可找到相应的制裁规范,但是共享单车不同于一般的财物,其共享性和追償的滞后性导致对一般财物毁损的法律规制不适用于共享单车。但是,为了让共享单车良性发展,毁损共享单车的行为亟待新的法律规制。

规范共享单车使用行为的建议

共享单车作为近年来出现的新兴事物,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离不开三个关键因素。

一是共享单车提供方的问题,共享单车提供方在单车上安装的设备不完善,无法及时检测到单车受到破坏。

二是共享单车使用人的问题,毁损单车源于其对单车缺乏正确认识以及破坏行为人缺乏基本的素质。

三是政府部门的问题,政府在共享单车发展的过程中起到监管的作用。

单车企业完善用户登记制度、加强科研完善单车技术漏洞、加大对单车停方点的建设

第一,共享单车使用者是通过APP完成认证和押金交付环节,单车企业应加强重视此环节,这个环节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了单车被毁损后单车企业能否追责到行为人,因此单车企业应完善用户登记制度,详细登记每个用户的信息,以便发生事故时能及时联系到租赁人。单车企业可以建立与某些支付信用系统的挂钩机制,如单车企业可以同支付宝信用系统、微信支付所依靠的银行信用系统挂钩,将用户使用单车的记录纳入这些支付信用系统,通过对不良记录用户的支付限制来督促用户文明用车。

第二,共享单车企业应该加强科研创新能力,不断完善单车技术上的漏洞。其中,迫切需要加强的是GPS定位系统和车锁系统,强大完善的定位和车锁系统可以帮助企业预防他人不法转移单车所有权、实时获取单车位置的核心。足够缜密的定位和车锁系统也可以应对破译分享密码,逃避骑行费用等行为。

第三,单车企业也应加大对毁损单车的行为人的追责力度,根据现有的技术和可获得的信息,企业应通过采取警告、扣除押金、公开其不法行为、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给予公众以警醒,让公众明白破坏或者私自占有共享单车的后果的严重性。

第四,投放车辆多,停车地点少也是导致单车问题出现的一大根源。单车停放扎堆、随意停车现象与缺乏停车点密切相关。作为单车企业,应该在做好单车投放工作的同时也做好单车的管理工作,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单车的停放。单车企业应加大单车停放点的建设,充分与当地政府协商,借助政府名义投放停车位,如在到路边划出白色区域以便停车,或者号召企业加大资金投放力度,建设单车停放点,如停放栏,停车架等停车设施,尽量做到有单车的地方就有停车处,这样可以有效缓解单车乱停乱放带来的交通压力,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租赁人因找不到单车停放点而毁损单车的事件。

加大对群众文明用车的宣传教育,落实群众间相互监督的制度

通过宣传教育,倡导文明用车,提高群众的用车素质。单车企业在设计车辆时,应在车辆显眼区域标识文明用车的要求,如禁止乱停放、私自拆卸、故意毁损等提示语,给予公众心理以无形压力。

此外群众之间的相互监督也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开通单车举报热线,建立举报有奖制度,把企业监督的眼睛赋予群众,扩大监督范围。据报道,“单车猎人”的出现有力打击了不法使用单车的行为。他们自发组成监督群体,监督并且举报不文明使用单车的行为,取得了广泛关注与赞扬。

政府加大对单车投放及停放的监管力度,完善单车的生存空间

政府与单车企业应形成双向的联系制度。单车企业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及时向政府反映,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对质量不合格的以及群众反映质量差的单车应及时让其退出单车市场。

其次,政府和企业合力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据国家发改委官网4月14日消息,发改委部署建立共享单车的信用体系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4月13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连维良在会上讲话表示:“信用体系不完善已成为制约共享单车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瓶颈,哪里有需要,信用建设就应该延伸到哪里。要通过加强共享单车公司与‘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共享、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宣传引导等措施,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共享单车规范发展体系,保障新型业态的持续健康发展。”此次发言对于政府与企业联手完善共享单车的发展空间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政府部门与共享企业建立信息的共享机制,对于不法使用单车,信用记录差的用户,限制其使用共享单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用户,可以对其提供免押金等便利服务使其更便利地使用单车。

(作者单位:安徽蚌埠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杨亚强.共享单车犯罪预防性环境设计研究[J].犯罪研究,2017(02).

[2]李琨浩.基于共享经济视角下城市共享单车发展对策研究[J].城市,2017(03).

[3]余睿.公共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属性[J].江西社会科学,2015,35(01).

[4]朱莅寅,李倩颖.浅析我国<合同法>上的格式条款定义——以德国法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3(29).

[5]杜孔.<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担保法>的突破[D].复旦大学,2008.

[7]王蒙.寻找违停单车的“猎人”:因共享单车而生的城市传奇 [EB/OL].(2016-11-21)2017-04-12.

猜你喜欢

法律问题共享单车法律规制
商业预付卡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共享单车”是一门好生意吗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在股权收购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分析
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存在法律问题的成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