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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8-01-19姜峰波林新铎贾佳徐祥雷刘冰

中国社会医学杂志 2018年2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医患医务人员

姜峰波, 林新铎, 贾佳, 徐祥雷, 刘冰

近几年来,我国医务人员劳累昏倒甚至过劳死的事件频发:32小时连续手术,医生累瘫在手术台边;护士连续3个夜班,挑战身体极限等。还有暴力伤医事件也屡禁不止:2013年9月,宝安市人民医院产科护士因为担心患者安危夜间巡视病房,被家属一拳打至右耳鼓膜穿孔;2016年5月,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科主任医师陈仲伟在自己家中,被25年前的病人持刀砍成重伤,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0月,莱钢医院赵宝华医生因为如实告知患者家属婴儿的情况,却被家属怀恨在心,连砍27刀致死。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6月份全国就发生了约21起暴力伤医事件[1]。解决医务人员的权益保护问题正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我国医务人员权益保护现状进行分析,理清医务人员权益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为保护我国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提供参考意见。

1 我国医务人员权益保护发展状况

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务人员的压力越来越大,医患矛盾越来越多,医务人员的处境也越来越艰难[2]。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就针对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医院管理都进行了改革与创新。1999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欧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明确阐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4]。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指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这个变更意味着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医闹”将正式入刑。但由于法律体系、管理机制、人为因素等原因,导致我国医务人员权益保护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

2 医务人员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2.1 医务人员压力过重

在医疗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医务人员的压力也与日递增[6]。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大多数医务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在临床第一线,同时还承担着教学、科研等任务,这无形中给他们带来各种压力。工作负荷过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事故、聘任压力、职业声望、职业发展等都会对医务人员的身心造成影响。同时,很多医务人员还面临着物质方面的压力,他们牺牲自己休息时间换来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转,但是福利和待遇却与劳动不成正比,这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7]。

2.2 医疗机构管理不规范

医疗机构是依照我国法定程序建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的卫生机构,出现医疗纠纷后,作为主体承担着法定处置和赔偿的角色[8]。但现实中由于医疗机构管理不够规范,经常有损害医务人员名誉权和经济权的事件发生。出现医疗纠纷后,有些医疗机构为了维护自己的社会形象,害怕“医闹”,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完全忽视了医务人员的权利诉求,不区分责任制度,即使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不存在医疗过错,也要求当事医务人员对患者和家属进行妥协、道歉或赔偿[9]。这不仅助长了“医闹”“医暴”等不良社会风气,而且阻碍了医务人员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2.3 医院职业防护配套体系欠缺

医院职业防护是指医务人员在医院诊疗、操作工作过程中预防各种感染性疾病、理化因子、医疗垃圾等对医务人员的危害而采取的防护措施[10]。医务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会接触到身患不同疾病的患者,面临各种突发状况,经常处于生物、化学、物理、病理等复杂的环境中。但长期以来,相关部门并未制定出完整实用的规范化职业防护体系,缺乏配套适用标准。例如,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规定,为了保护医务人员在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安全,医疗机构应该为医务人员配置防护用具,如隔离衣、防护服、无菌手套、口罩、帽子等,但没有制定工作场所常见的生物危害因素的处理办法及配套标准,而且监督管理措施也缺乏一定的适用标准。

2.4 立法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医患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暴力伤医事件越来越频繁,从言语暴力到肢体冲突再到恶性伤人,其数量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行为情节也越来越严重,医务人员基本的生命权、人身健康权、名誉权得不到保障。要使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保护,安心工作,法律是最好的选择。但目前而言,我国关于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在运行上存在诸多缺失,其立法不够完善[11]。《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医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二者相比,义务很多,但权力却很少。例如,在《执业医师法》中,只有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法律保护外,其他各条法律均是医务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又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只有第六十四条明确提出了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其他的法律均是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同时,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所涉及的医务人员所享有的权力大都是抽象规定,没有落实到具体环节,操作性不强,实施起来就有一定的困难[12]。

3 医务人员权益保护的对策

医务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任,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要想使老百姓得到好的医疗服务,首先要保障医务人员的权益,这样医务人员才能安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务。但根据我国的医疗现状,医务人员权益保护的落实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3.1 缓解医务人员职场压力

医务人员经常在一线工作,不仅要面对物质压力、还要面对精神压力。长期的压力得不到适当的缓解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没有激情,不利于医疗服务环境,对百姓的就医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13]。因此,缓解医务人员职场压力非常必要,这需要医院、政府、社会的共同支持。

3.1.1合理提高医务人员的工资收入,使其付出与收入对等只有解决了医务人员的现实生活问题,提高其工作积极性,才利于创造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这需要财政的支持、政府的支持及相关制度的保障。

3.1.2加强医患互动,改善医患关系如今很多医患纠纷与矛盾无形中增加了医务人员的精神压力[14]。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若缺乏交流与沟通,很多误会与争论会因此而生。可以采取若干措施加强互动,如建立医患微信群,医务人员每天可在群里定时更新与疾病相关的知识,患者也可在群中咨询医生相关问题;而工作区域可以播放医务人员一天的工作情况,使患者了解到医务人员的辛苦,使双方多一些理解与宽容。

3.1.3推行分诊制度,合理分配资源现今有些医务人员工作压力负荷过重是因为患者过多、工作量过大[15]。追究其根本原因则是因为资源分配不合理,三甲医院常常人满为患,床位紧张,而二甲医院或基层医院的床位很多都处于空置状态。建议推行分级诊疗制度,即一般基础疾病在社区、乡镇及卫生院治疗;而疑难杂症、急危重症则分配到三甲大型医院。因此,亟需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和制度予以支持。

3.2 规范管理医疗机构行业组织

医疗机构行业组织在医务人员权益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师学会及地方性学会都是我国常见的医疗机构行业组织。这些行业组织一方面代表专业技术权威,另一方面也代表医学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及家属应该充分信任这些行业组织,但现实中,他们常常采用过激行为来解决问题。主要因为现在很多医疗机构行业组织与行政单位关联密切,导致监管部门在处理纠纷时未能做到公平公正。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要保证医疗机构行业组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使医疗机构行业组织保持独立性,脱离行政色彩[8]。同时,可采取人事制度改革、增设监督机制等具体措施进行完善。

3.3 制定职业防护配套系统

医务人员在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进行诊疗活动,要保证患者的健康,首先要保证医务人员的人身健康与安全[10]。所以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具,并保证防护用具的质量,这些大部分医院都已经落实,但职业防护配套体系却没有跟上。建议从以下几点完善职业防护配套系统: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防护知识的培训,增强其防护意识;增设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实地考察;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的物理、生物、化学等危险因素也要制定具体的监督适用标准。

3.4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虽然现今的医疗技术已非常发达,但有些疾病仍无法治愈,且医疗行为本身存在风险,有些手术有可能出现意外或死亡。但现实中,有些患者或家属不能正确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医治过程中出现的病情变化或死亡,不能冷静处理,有的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医务人员,轻则恶语相向,重则拳脚相加,甚至侵犯医务人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需要法律的保护,但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大都规定了医务人员的义务,对其权力保护的条例却少之又少[16]。因此,笔者建议:①建议在《护士条例》《执业医师法》等专门针对医务人员的条例中增加条款,明确规定医务人员的合法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要有具体的限定,不能模糊不清。②在《侵权责任法》中增加条款,明确规定侵害医务人员权益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且责任要具体而明确。使患者与家属意识到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17]。③提高患者及家属的法律意识,使其做到文明就医,知法守法[18]。为了普及患者及家属文明就医的法律知识,应在医院及病区醒目位置张贴宣传告示,也可制作相关视频在电子显示屏或电视上定期进行播放。④通过新闻媒体向大众宣传医务人员救死扶伤、一心为民的先进事例,应更多地传播正能量,使广大患者相信医务人员并积极配合治疗,而不是对“医闹”“医暴”等事例大肆渲染[19]。

[1] 陈璐.七成伤医事件和疗效无关——大数据解密暴力伤医“规律”[EB/OL].[2016-10-08].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6/05/12/403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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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Z].北京: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Z].北京: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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