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发展建议
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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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畜牧兽医站,江苏 盐城 224500)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自2009年试点开始,至今整10个年头,已有约10万人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相关的考试和管理制度也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充实和完善。但是,综合考虑地域、人口、养殖等情况,目前我国的执业兽医数量还存在很大的缺口,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遗憾的是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报考人数有逐年减少的趋势,报考人员中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在读研究生和应届毕业生的占比却逐渐增多。实际上,目前已经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的人员,也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2013年直接考核授予的。体制内外要求标准不一致、行业准入门槛偏低、后续监管不严、证书的含金量不足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执业兽医制度的发展速度和质量。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考核授予欠严谨 《农业部关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农政发〔2012〕5号)和《农业部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5号)均明确,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是指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2013年有部分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也通过了直接考核申请,被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这显然是与国家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在经营性企业兼职的规定相矛盾。
1.2 准入门槛不统一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是农业行业特有工种,兽医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不管是在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还是在养殖、兽药饲料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如果想胜任与兽医相关的工作,从业人员就必须扎实掌握有关兽医学科的专业知识,这点应该毋庸置疑。目前,我国能够对兽医人员的知识水平进行较为客观公正、全面系统评价的也只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这也是业内大多数人的共识。《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15号)提到“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动物疫病检测诊断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逐步纳入执业兽医资格准入范围,提高兽医公共服务能力。”《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明确“2012年1月1日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根据上述2个文件精神,将有关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纳入执业兽医资格准入范围进行统一管理可以说是迟早的事。但是,《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的函》(农办医函〔2015〕1号)又答复“我部意见目前暂不实行官方兽医必须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规定,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作统一要求。”间接地否定了本部门之前提出的相关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将兽医资格(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与教师资格、医生资格等一起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而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仅被列入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范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要求的通知》(农办人〔2017〕86号)也提出要“及时梳理、修订或废止与通知精神不相符的规章制度,确保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事实上,除部分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外,其余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包括少数“双肩挑”人员,基本上都是专业技术人员,兑现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工资。然而,迄今为止,执业兽医还不是全体兽医的一种从业强制准入制度,其适用对象仍局限于体制外的部分人员。
1.3 后续监管不严格 目前,我国仅对在动物诊疗机构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有必须持证上岗的强制性要求。即便如此,此项规定恐怕也只在大城市贯彻执行的还算比较好,很多中小城市特别是县城仍有很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非法诊所,少数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诊所亦有存在违规“挂证”现象,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却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无暇或不愿积极主动地进行监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一般都位于乡镇,由这3个部门规章可知,在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只要有乡村兽医登记证就完全没问题了,而登记成为乡村兽医的门槛极低。乡村兽医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满足了社会对兽医服务的需求,但是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业兽医制度的发展。准入对象范围窄、监管不严格,有规避替代方法等系列问题的存在,使得执业兽医证书的“含金量”很低。
2 关于发展的几点建议
2.1 扩大准入范围 充分发展、高度成熟的执业兽医制度可以提高兽医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从业者的职业归属感和自豪感又能促进行业的不断发展、进步,这两者相辅相成,从而形成良性循环。视情况,循序渐进地逐步扩大兽医从业准入范围,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是能够切实加快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的一种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在连养老保险已破除“双轨制”的当下,不统一体制内外的从业资格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潮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精湛的公共服务技能是政府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的技术保障。动物检疫检验、动物疫病防治是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都很高的工作,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应该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工作技能,才能给管理、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没有改革就没有发展,行业要长远发展,阵痛是难免的,建议农业农村部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将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纳入执业兽医资格准入范围提上日程,尽快研究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意见。针对目前官方兽医队伍年龄老化、专业水平较低、整体素质不高的现状,为确保各项日常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同时考虑到工作的延续性,可以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以减少阻力,顺利、平稳推进这方面的改革。当前,国家要充分调动地方改革的积极性,应该支持和鼓励地方先行先试,为全面开展执业兽医资格准入工作积累经验。
根据前文服从后文、旧文服从新文的原则,以及国家对已实行准入资格管理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行业准入资格后才能从事本行业工作,并按要求逐级取得职称资格的规定,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应该是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定职称的前提条件。早在2013年,《江苏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录》作为《江苏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16号)的附件之一,就已提及“凡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可惜该要求至今仍停留在条文上,没有付诸实行。因为国家主管部门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不够坚定、态度不够坚决,地方最好的做法也许就是静观其变、见机行事。由于职称关系到相当一部分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将执业兽医资格与兽医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挂钩,采取这样公平合理的激励措施,不仅不会影响工作,反而能促进工作的开展。
2.2 提高准入门槛 乡村兽医这一名词也是伴随着乡村教师、乡村医生而出现的。不管是乡村教师,还是乡村医生、乡村兽医,这些概念实际上都不够准确。乡村包括乡镇和村级。现在乡镇的中小学教师、卫生院医生、畜牧兽医人员都是体制内人员,都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资收入,而且乡镇与县城交通也很便利,但是村级的条件就比乡镇要差多了,村中小学教师虽然也属于体制内人员,但是农村的交通、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跟乡镇比还有很大差距,村兽医和村医生差不多,他们的最大差别是服务对象不同。农村养殖的动物主要是畜禽,随着环保压力加大,过去家家养猪的农村如今有的已变为“无猪村”,加之养殖效益受市场影响较大,农户对畜禽疫病防治的投入也随之受到影响,而规模养殖场(户)大都雇用专职或兼职的兽医,或者有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技术员为其提供服务,所以村兽医的业务收入普遍较少且波幅较大,没办法和村医生比较。由于村级动物防疫员门槛低,靠说情打招呼在“无猪村”做个村兽医的情况也不是没有,如此不仅可以白拿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还能伺机讨要或等待说法。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可以减少村兽医数量,养殖量很少的几个村(社区)可以只聘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只发一份村级防疫员的劳务补助,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村兽医的准入门槛,将其纳入执业兽医资格准入范围,可以参照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西藏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的做法,给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并达到一定分数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颁发乡村兽医执业证书。
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明确规定: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而且,乡镇兽医人员还和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里面的兽医人员一样,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也理应被纳入执业兽医资格准入范围内,进行统一管理。
2014年举办首届全国动物防疫职业技能竞赛,之后一般每隔一年举行一次,今年更是将动物检疫检验员也纳入竞赛工种,已成为兽医行业的一大盛事,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基层兽医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积极性、主动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中国技能大赛——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动物检疫检验员和动物疫病防治员)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8〕37号)要求是检疫竞赛的参赛选手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编在岗人员,防疫竞赛的参赛选手为县级及以下从事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满4年且现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从竞赛宗旨和资格准入的角度来看,目前两个竞赛有关参赛人员范围和资格的要求显然都还设置的不够合理,其中检疫竞赛尤甚。笔者认为,把参赛人员要求统一设置为已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且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基层兽医人员,似乎更加科学,这将起到加快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和提高兽医从业人员素质的双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