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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措并举整治“微腐败”

2018-01-18杨波

企业文明 2018年6期
关键词:普通员工微腐败执纪

杨波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这不仅是我们党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得出的重要启示和宝贵经验,也是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勇气、更大的气力开展正风肃纪的行动指南。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坚定不移推进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对于基层供电企业来说,因其工作具有点多面广的特性,最易滋生“微小”、多发且隐蔽性强的腐败事件,在《监察法》的实施和纪检监察职能转变的新形勢下,也给供电企业如何整治基层“微腐败”提出了新课题。

基层“微腐败”形式

表现在人“微”上。供电工作中无论是业扩报装、现场勘察、工程验收、抄表通电等,都与客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这些工作中,直接与客户打交道的基本都是处于“人微言轻”岗位的普通一线员工,如果缺乏自律或缺少监督,容易在这类人身上发生有违职业道德或廉洁从业规定的腐败事件。

表现在事“微”上。虽然长期以来供电企业都把服务过程中的“吃拿卡要”作为整治重点,但由于在某些环节缺乏应有的防控措施和监督机制,基层供电服务人员利用提供供电服务之际,仍然会不同程度的存在类似于“吃请”“收礼”甚至是“送人情”和故意刁难等隐蔽性极强的腐败现象。此类腐败情况会因为涉及数额小、范围小,当事人或者客户方都会产生“微不足道”的麻木心理而得不到有效遏制。

产生“微腐败”原因

监督上的“抓大放小”。过去的监督执纪,过分注重对于基层领导岗位或重要岗位等“关键少数”人员的教育监督,产生了抓住“关键少数”就能一劳永逸的误区,无论是在廉洁教育上还是监督执纪上,形成“抓大放小”的格局,也给普通一线员工思想上造成了“纪不下庶民”的错觉,无形中也在普通员工中形成监督真空。

认识上的“大题小做”。由于缺乏监督执纪的全覆盖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不落实,在基层自上而下都会存在一种把作风建设和违纪违法行为视为“区区小事”的错误认识,甚至在监督执纪上也出现抓大案出政绩的错误做法,对于所谓的“微小”腐败现象基本上不管不问。

处理上的“大事化小”。基层供电企业由于人员基本本地化,人际关系复杂,即便是在发现或者处理涉及员工违纪违规行为时,容易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甚至还有可能会考虑单位影响,在处理上存在“息事宁人”,起不到“拔病树”的震慑作用。

整治“微腐败”举措

基层存在“微腐败”有其历史原因,但根本原因是党建工作弱化,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没有纵向到底,监督执纪覆盖面窄,风险防控措施乏力,制度创新不够。因此,整治基层“微腐败”,彻底根除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需要深耕细作、大胆开拓,做到“四个必须”。

必须树立“小事不小”的正确思想

腐败无小事,这应该是全民共识。老虎苍蝇一起打,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更是中央长期坚持的治理方针。基层供电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上来,提高政治站位,自上而下形成“小事不小”的共识,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和期盼,要有“祸患常积于忽微”的警醒,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员工都要从自身做起,从小处着手,自觉坚守道德底线,真正做到不踩“黄线”、不越“红线”,做遵守纪律的表率。

必须实现干部员工齐抓共管

在廉洁教育上,做到全员覆盖。随着监察法的实施,将会形成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两手强硬的管理局面。思想教育是组织落实好监督执纪的基础性工作,这就要求基层供电企业,在开展思想教育时,不能仅盯“关键少数”,只把重点放在党员干部身上,而忽视了基层普通员工的教育。要做到既抓机关,也抓基层,既盯干部,也盯员工,组织开展好全员性的廉洁从业思想和法纪教育,确保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员工都要受教育、有触动、常警醒,促进基层供电服务人员的世界观改造,强化自身修养。

在廉洁监督上,做到不留盲区。在监督上,可以是普通员工标准不降、党员干部要求更严,绝不能只用尺子量领导、不用纪律管员工。坚持抓早抓小,在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扩大第一种形态运用对象,多积尺寸之功,把过去仅限于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的谈心谈话扩大到全体员工,杜绝“温水煮蛙”,防止小隐患变成大问题。

必须坚持落实风险管控

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主体,由业务风险自我控制管理、细心沟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内控管理机制,对存在的不同经营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与控制,对“微腐败”要心中有数、源头预防。加强和推进基层供电企业各岗位人员的风险梳理,形成风险库,制订相应的管控措施,既可以做到员工心中有数、个人清醒,还可以在日常监督执纪工作中精准导向、有的放矢。当然,在组织开展风险排查过程中,要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力争风险点找得准,措施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必须构筑全方位监督监察机制

完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配备好纪检监察干部,从加强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经济、法律、管理等知识上,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不循私情”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作为深入基层一线整治“微腐败”的排头兵、尖刀连。

利用群众监督渠道,充分挖掘群众的强大监督优势、动员社会各方群众参与到企业的反腐中来,不断拓宽职工群众和企业客户参与监督渠道,并通过激励机制鼓励群众自觉抵制和勇于揭发涉及供电服务中的腐败行为,使“微腐败”在群众身边露头就打、探头就拍。

形成舆情互联互通,加强与舆情管理部门沟通和联系,通过网络和新媒体手段,善于从媒体监督和基层舆情信息中甄别、发现线索,及时跟进回应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开,防止“微腐败”引发社会舆情。

积极协助信访办案,建立与上级和属地信访部门的联络机制,定期参与信访办案,对涉及供电服务领域的信访案件不护短、不遮丑,支持并协助信访部门对供电服务领域案件的查处,树立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

用好巡视审计利器,把常态化的在离任审计、工程建设、物质采购、业扩报装等领域开展的巡视巡察、审计整改、专项治理作为整治基层“微腐败”的突破口,对形成违纪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未达到追责的问题要督促检查整改,严防屡审屡犯、禁而不止。

创新互相监督机制,整治基层“微腐败”,一靠自律,二靠监督,但关键还是在监督。鉴于基层供电人员长期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特殊情况,必须不断创新互相监督制约机制,可以考虑采取服务人员定期轮岗制,或者在工程验收、现场勘验等环节,实行部门非固定人员联合履职制度,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同时,基层纪检监察岗位人员更应发挥监督作用,尽最大努力主动参与到供电服务各环节中,通过签字背书的形式提升监督履职力度。为防止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因外界影响的“不能为、不敢为”,应改革基层人事管理,实行基层纪检监察人员上级委派制,兼以异地轮岗任职的制度固化,让监督形成常态,发挥作用,形成震慑。

不虑于微,始成大患;不防于小,终亏大德。基层供电“微腐败”具有蚁穴溃堤、滴墨染缸的大危害。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基层供电企业必须围绕大局,把“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意识融入到日常服务中去,勇于刀刃向内自我净化,把整治基层“微腐败”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良好政治生态、生产经营环境的基础性工作,结合实际抓好抓实,真正实现和谐共赢,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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