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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消费者保护之现实困境与对策

2018-01-18米竞

活力 2018年20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共享经济

米竞

[摘要]共享经济模式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式,依靠制度创新推动社会财富合理分配的传统经济正逐步向新的经济模式转变,越来越多的分享式交易出现在生活中。在新经济优势下,通过借助先合同义务、引入惩罚性赔偿、明确用户信息数据的权利归属、推广集团诉讼等方式,有效弥补共享经济下消费者信息易泄露、产品或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市场准入门槛过低、消费维权难的困境,实现社会经济发展与消费者保护的平衡与共赢。

[关键词]共享经济;消费者保护;利益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

共享经济即在网络背景下发展起来,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信用为基础,通过对用户闲置资源的再利用,实现人人可参与、人人可受益的一种新的消费模式。与传统经济中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范围内被动消费的模式不同,共享经济下的商品交易更具有开放性,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用户既可以是供给者,也可以是需求者。

新消费模式盘活社会闲置资源,实现交易双方均可较大受益的同时,也为消费者保护带来了较多难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共享经济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失衡。以大数据分析用户需求为特征的共享经济,极易导致用户信息泄露,侵犯用户隐私,影响用户的正常生活;同时,共享经济现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相关规制尚不完善,使得经营市场准入门槛低,产品或服务质量良莠不齐,消费者权益受到挑战。

二、时代优势:共享经济下消费新体验

共享型经济模式的出现,使消费者得以打破传统的以获取产品所有权为主的消费习惯,变被动式消费为主动式生产消费,对整合社会闲散资源、促进信用消费等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分离所有权与使用权,实现消费者剩余

共享经济的出现和发展,颠覆了消费者传统经济中先获取产品所有权、后使用产品的价值观,使消费者逐步适应并接受跳过获取所有权这一环节,直接以使用为目的获取产品的消费模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拥有产品所有权对消费者已非至关重要,关键在于需要该产品时可及时使用即可。共享经济以互联网为平台,有效降低了地域和时间对消费的限制,使互联网用户可随时、随地将其享有所有权的信息、产品、服务等上传至网络,分享给需要的其他用户,让所有权与使用权暂时分离,以实现闲置资源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网络的迅猛发展,使得获取使用权的成本远低于传统经济下获取所有权的成本。相对于传统经济消费者投入大成本拥有所有权,从而实现对产品的使用,共享型消费下,消费者得以用远小于所有权的成本直接获取产品使用权,同一使用目的下节省出额外的资本,实现消费者剩余。

(二)主动型生产消费,引领消费主权

共享经济下每个人都可以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消费者南传统经济中的选择性被动消费进入了主动型生产消费阶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消费者被动选择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模式被打破,共享经济使得消费者既可以是产品的需求方,也可以是产品的提供方。一方面,较传统经济而言,共享经济下的生产消费者更清楚市场需求,更易把握市场走向;另一方面,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共享模式,使得市场产品的选择范围扩大,打破传统经济下的“囚徒困境”。生产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分享其所有的信息、产品、服务等,随时随地与需求方交流沟通,为需求方提供多元化选择,使需求者得以更加深入了解其需求产品的相关信息,以决定何时何地选择哪个提供方进行交易,相对传统经济的大众型消费模式,实现共享经济下的个性化消费。换言之,消费者在共享经济中,享有较之于传统经济下更大的选择范围和主动权,市场交易更加透明,一定程度上可有效避免传统经济模式下消费的被动性和模糊性,市场进入消费主权时代。

(三)信用型消费,参考用户反馈

共享经济是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以实现虚拟空间里陌生人之间交易为目的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交易双方间的信任度是促成交易的重要因素,尤其基于互联网平台发展起来的共享经济,更是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发展基础。虚拟环境中,消费者无法切身感知产品,多以产品文字捕述、图形展现等为参考,从而决定是否消费,而共享型经济通过互联网平台,一方面充分发挥其交易电子化、可记录、可追踪的优势,适时引入消费评价体系,为消费者提供用户反馈数据作为参考,通过公开信誉排名、服务评价、产品使用感受等数据,实现交易的透明性;另一方面,共享型消费下,需要消费者提供个人真实信息,进行实名认证,以便有效将故意扰乱市场交易、填写虚假信息的恶意消费行为排除在外,实现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性。笔者认为,共享经济较之于传统经济,更加注重交易雙方的互信基础,正逐渐向信用型消费转变。

三、困境探讨:共享经济对消费者权益之挑战

共享经济对社会生产、消费方式带来革命性影响,推动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同时,因法律规制的空白,使得共享经济下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远不及传统经济中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以致伴随着出现一系列亟待解决的影响消费者保护、挑战消费者权益的难题。

(一)信息易泄露,挑战隐私权

共享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特点之一,即其是在网络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具有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化的典型性特征。但因法律规制的滞后性,使得现行法律无法充分有效调整新经济领域,尤其共享经济中消费者相关信息的使用和保护方面出现法律规制的空白,鱼龙混杂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受到极大挑战。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用户信息一旦泄露,一方面会极大打击网络用户的消费积极性,另一方面,会严重阻碍新经济模式的运行,继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市场准入门槛过低

人人可参与,人人可受益,既是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又是产品或服务的享用者,这是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又一不同之处。新经济发展模式下,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得到极大满足,正在向多元化消费迈进。相对应带来的,是平台过于推崇对产品或服务的共享,而对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审查不严、安全疏漏等问题,从而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舒适度,侵害消费者的消费权益。

共享经济正处于发展的蓬勃时期,给予其一定的制度宽待,营造其运行的宽松环境,对共享经济的进一步优化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不可任其肆意发展,默示不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均可进入共享市场,导致产品或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侵害消费者权益。

(三)权益失衡,消费者维权难

有交易就会有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潜在危险,和传统经济一样,共享经济下消费者的权益也面临着各式各样的挑战。共享经济领域存在较多模棱两可、模糊不清的责任划分等问题,使得新经济形式下,极易出现消费者维权无门、维权难等情况,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挑战共享经济下对消费者权益的合理保护。

1.经营主体责任模糊

共享经济为交易市场提供了较为新颖的牛产消费模式,是一种以互联网为依托、前所未有的新的交易形式。基于共享经济消费的消费者在权利受到威胁后,常常在共享平台、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被相互推诿,拒绝承担责任,且因无法律明文规定,消费者常常维权无门,只得放弃追责,自担损失。

2.维权举证难

共享经济以互联网为平台,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以及需求者在虛拟的网络空间即可完成交易,区别传统经济下的现实交易,相对取证较为困难。同时,共享经济下消费者多为分散的个体,分布于各地区,受侵害标的小,常引不起消费者自身重视。基于共享经济消费的消费者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主张权利时,常常受司法管辖权、证明因果关系存在、被告应适格等问题困扰,无法有效及时地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多遇难而退、放弃追责,享有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四、救济对策:共享经济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建议

共享经济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经历的新经济模式,具有传统经济所无法超越的时代优势和时代特色。虽然在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许许多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但这并不能否定共享经济为社会发展所创造的价值。笔者认为,可通过借助先合同义务、引入惩罚性赔偿、明确用户信息数据的权利归属、推广集团诉讼等方式,有效弥补共享经济下消费者保护的困境,实现社会经济发展与消费者保护的平衡与共赢。

(一)明确产品/服务提供者先合同义务,引入惩罚性赔偿

共享型经济模式下,在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与需求者订立的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先合同义务,使得交易双方在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之上进行交易,对其交易行为产牛一定的约束作用,敦促其相互之间合理履行保护信息、禁止欺诈等义务,一定程度上实现共享经济下交易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在共享经济的交易协议中引入惩罚性赔偿,严格规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加强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一定程度上可有效应对人人可参与、人人可获益所带来的市场准入门槛低、产品或服务质量鱼龙混杂、无法保障消费者消费舒适度的问题。

(二)明晰用户信息归属,合理使用用户信息

在共享经济下,探析讨论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合理获得用户信息的归属,以及形成大数据的用户信息的权利归属,对有效解决用户信息易泄露、追责难、隐私权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消费者为进行消费活动,在网络平台填写个人信息,并不代表将此信息的后续使用授权给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基于实现社会利益和用户利益的平衡目的,授予网络平台对用户信息一定的合理使用权限,提高共享经济下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但相对应,平台使用用户信息,应适时公开其使用目的和使用方法等,以便消费者明晰其个人信息流动去向,有效避免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三)进行普法宣传,介绍推广集团诉讼

共享经济给消费者保护带来诸多挑战,一方面是由于共享经济作为新的社会经济形式,还缺乏完备的社会监督机制和对应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制和渊整。另一方面,消费者面对网络环境下维权难,导致维权积极性不高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定期进行普法宣传,使消费者及时清晰自己消费中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可维权途径,会对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起一定的推动作用。此外,消费者放弃维权多因其形单力薄,无法与规制相对完备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进行有力抗衡。笔者认为,司法机关等国家相关机关定期进行普法宣传,介绍推广集团诉讼,使处于相同情况下,有相同利害关系的消费者临时组成集合体,选出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消费者个人维权难、缺乏支持的现实困境,从而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结语

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如何在共享型经济中合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社会经济发展与消费者保护的协渊平衡,是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难题。只有实现各方利益平衡,才能推动新经济模式的健康良性发展,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前进。在共享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时刻关注消费者权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网络时代的规制作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更是实现社会不断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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