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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2018-01-18孟庆宇

消费导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承包单位管理条例分包

孟庆宇

2014年12月29日,清华附中工地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使全社会的目光再次聚集到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上。根据《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作为施工生产的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中最重要的责任主体,其对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的好坏,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关键。为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充分知悉并全面落实自身在建设工程生产过程各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有效减少建筑安全事故。

一、招投标阶段

(一)在资质等级条件范围内投标

我国建筑市场适用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只能在自身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范围内承揽项目。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等条件……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自身资质范围内进行投标,避免通过挂靠等手段超越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承揽工程。

(二)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

在投标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另外,在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参见《安全生产法》第20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7条)

二、施工前准备阶段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架构

施工总承包单位及项目部均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参见《安全生产法》第2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

(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专项安全施组计划

安全施组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直接决定了建筑工程在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施工现场安全的有效保障。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分包单位负责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针对基坑、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参见《建筑法》第38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

(三)协助建设单位完善开工前合法手续

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应完善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并报质监站、安监站备案,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应积极协助、督促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报监手续,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完善项目开工合法手续。(参见《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

三、施工阶段

(一)加强分包管理

1.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

根据《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由此可见,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法定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主体结构整体转包或肢解后转包给其他单位,因转包主体结构而造成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慎重选择分包单位

实践证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项目是绝大多数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对主体结构外的专业分包工程进行合法分包时一定要慎重选择分包单位,要严把资质审查关,严格审核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杜绝不符合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分包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方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担主要责任。

(二)加强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育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有助于从根源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有员工、专业分包管理人员、劳务作业人员在内的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在进入新岗位或施工现场前都需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保证现场作业人员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针对从事垂直运输、安装拆卸工、爆破、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严禁无证上岗。(参见《建筑法》第46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第36条、第37条)

2.提供安全防护用具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具有合格证书并经查验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在施工过程中检查落实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情况。(参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2条、第34条)

3.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应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参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

(三)做好施工項目的安全技术交底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开工前,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工艺、程序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承担施工作业任务的相关人员进行交底;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有针对性的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参与各方均应保存双方签字确认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endprint

(四)加强施工主材、机具等采购、租赁管理

建筑工程是人、材、机协调参与的整体工程,合格的主材及机具是确保建筑工程的重要基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并检验合格。由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由专人管理并定期保养形成资料档案,特别是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除严格执行进场查验外,其安装、拆卸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同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参加《建筑法》第5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第35条)

(五)履行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义务

1.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一是要做好现场警示标志管理,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电梯井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二是制定完善的安全施工措施。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三是确保现场办公人员的安全。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要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选址要符合安全性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参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8条、第31条)

2.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除自身施工部分外,仍要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其中,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义务,对分包单位履行检查、监督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包括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重点审查分包单位编制的施组计划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分包单位的施工机具、设备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分包单位严格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监督分包单位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

(六)做好对周边环境的防护措施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合理规划现场平面布置,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在施工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规划保护。在环保方面,还应采取控制和处理措施,避免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参见《建筑法》第3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条)

(七)统一组织编制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并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参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9条)

(八)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上报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方面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物。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参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第51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建筑工程的直接实施者,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第一责任人,除全面落实自身在建筑生产各阶段的安全管理责任外,还应注意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分,注意保全有关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在可能产生的责任认定和承担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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