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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构建

2018-01-18方玉珍罗翠红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双江街道畜牧兽医站653200

中国畜禽种业 2018年1期
关键词:峨山肉品屠宰

方玉珍 罗翠红 (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双江街道畜牧兽医站 653200)

为了维护云南省峨山县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当地建立一系列与生猪屠宰品质检验有关的管理制度,看似生猪屠宰市场秩序得到规范,但从现场实际调查中了解到存在检验制度无法落实、检验检疫方式落后等问题。

1 存在问题

1.1 职能不清

在生猪屠宰过程中,无论是生猪入场,还是生猪产品出厂,整个过程均有检验工作者参与,这符合国家相关条例。但从现场实际了解到的情况看,参与其中的检疫工作扮演着两个角色,一个是促进生猪生产的 “督导”,一个是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 “品控”,这两个角色实质上存在对立关系,即对于检验检疫部门来讲,存在职能划分不清问题,显然对于生猪屠宰市场的平稳发展非常不利。

1.2 主体责任难以落实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者必须对其生产产品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职责,这意味着生猪屠宰企业必须负责猪肉产品品质,相应的检验检疫部门作为管控猪肉品质部门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职责,但这一点并未在相关法律条例中提及,以致针对生猪屠宰的现场检验检疫工作,专职工作者并未做好肉品品质检疫工作。可见,主体责任难以落实,便容易出现黑干肉、注水猪肉等问题[1]。

1.3 缺乏完善监管体系

由于检验与检疫工作分属两个不同部门,因而在正式工作环节出现很多问题与矛盾,诸如:在实际工作中同时进行检验检疫工作会经常发生责任不明确或超范围执法和越权的现象,这除了是因职责划分不清所引起的外,更重要的是监管体系未完善,进而出现相互推诿、工作懈怠等问题。

2 构建策略

2.1 科学合并屠宰检验与检疫工作

对于生猪产品安全及动物防疫工作来讲,生猪屠宰检疫和检验工作非常关键,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检验与检疫分属于不同两个监管部门,承担不同的工作内容,履行不同的工作标准。因而在具体检验检疫工作中才会出现重复情况,甚至因为两部门职能划分不清出现相互推诿、懈怠问题。另外,肉品检验由生猪屠宰企业负责,作为企业获得最多利润是他们的目的,己检工作的质量就很难得到保障,就目前云南省定点屠宰场情况,部分定点屠宰场肉品检验人员配备不足,少数定点屠宰场无肉品检验人员。针对此,首先要做的便是合并两个部门,由农业部统一进行监管,此外还应当结合云南峨山当地生猪屠宰市场实际情况,建立与之相应的检验检疫标准,精简流程,提高效率[2]。

2.2 基础工作由企业承担,监管由政府承担

作为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理应承担起生猪屠宰有关的质量安全管控工作,而当地政府应安排专业兽医对生猪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以此做好 “双保险”。

2.3 转换许可对象

动物检疫工作本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而动物检验后出具的合格证明属于行政许可下达的法律文书。通常来讲,检疫合格证往往是根据生猪产品生产的批次签发的,同时还会向生猪屠宰企业下发产品合格证。而合并后的检验检疫工作也应对许可对象进行转换,即将原有的产品许可替换成企业许可,且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还应当承担生猪屠宰后,猪肉品质有关的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相关产品合格证明。

要想进一步维护生猪屠宰产品的安全性,需要将动物产地检疫这一流程严格地执行下来,要求动物监管部门在生猪流通、屠宰以前做好产地检疫工作,只有通过检疫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才被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3 结语

综上所述,以云南省峨山地区为例,当地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开展分析和结合多年工作经验,提出新的与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监管模式,以确保当地生猪屠宰产品安全。

[1]侯佩兴,黄优强.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讨[J].中国动物检疫,2016(5):21-23,26.

[2]冯新平.“新常态”下的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思考[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7(5):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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