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畜禽污染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8-01-18余华君唐维英周方永李引张力杜曦
余华君 唐维英 周方永 李引 张力 杜曦
(1,重庆市江津区油溪畜牧兽医站 402285;2,重庆市江津区李市畜牧兽医站 402274;3,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局 402260)
畜禽污染作为农村污染的重要部分,基层畜牧兽医部门在畜禽污染防控工作中担负着 “一岗双责”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诸多困难,本文主要从畜禽污染现状、原因及基层监管存在的问题着手,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基层畜牧兽医部门在管理畜禽污染上提供一定的帮助。
1 畜禽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
畜禽污染分为养殖污染和屠宰污染,污染物主要有粪便、污水、恶臭,造成的环境影响有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生物污染等。产生原因有:一是历史遗留原因,在物质匮乏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吃肉难的问题,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到养殖行业,对环保要求相对较低,这部分环保不达标的中小型养殖场(户)仍然保留至今。二是养殖业主自身环保意识不强,注重生产发展,轻视环境保护,加上养殖行情波动较大,属于高风险、低回报产业。目前,大多数养殖场(户)资金实力相对较弱,在现行环保要求下无法完成整改。三是技术层面上存在一定漏洞,目前常用的粪污处理方式有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有机肥生产、沼气池处理、种养结合、发酵床零排放等,上述这些技术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问题,无法完全解决好粪污问题。
2 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冲突,导致监管主体存在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了环保执法、监管的主体是环保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门主要指导废弃物综合利用,《水污染防治计划》规定农业部门牵头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导致监管主体责任混乱,基层畜牧兽医部门更多的是依据 “一岗双责”开展畜禽污染监管,并无环保执法权限,对违法行为无法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2)监管技术相对落后。基层畜牧兽医部门对畜禽污染监管多数是采用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等形式,没有专业人员、设备、技术,发现问题后只能通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在执法时,需要抓到污染现行,这就出现了时间差,待乡镇环保部门上报区县环保部门,再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时,已无法收集到证据。
(3)监管主体意识有待加强。目前,基层畜牧兽医部门有相当比例的工作人员是自收自支阶段到全额拨款的,观念还停留在环保问题是环保部门的事,加之现行环保追责问责压力下,对畜禽污染监管意识还没引起高度重视,也不愿意去从事畜禽污染监管。
(4)环保督察机制有待完善。环保督察作为监督环保工作的一把利剑,能更好地督促相关从业者做好环保工作,但随着各级不同形式督察的深入,最后都体现在基层,在现行畜禽污染无法立即完全整改到位的情况下,基层工作者为了尽职履责,在开展正常工作外,还需要抽出大量时间来完善相关纸质资料,降低了工作效率。
3 建议
(1)提高环保意识。一是畜禽养殖(屠宰)人员,利用会议、媒体等形式对从业者进行环保宣传,提高其环保意识,明确其 “谁污染、谁治理”的环保主体责任,对新建企业严格按照环保准入门槛监督其选址、施工、运行等,对老旧企业积极引导业主开展环保设施设备完善。二是监管人员,安排年轻有文化的职工负责畜禽污染监管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学习,提升专业技能。三是提高人民群众环保意识,让《环保法》、《畜禽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民心,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2)明确职责,相互配合。明确相应的职能职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畜禽污染监管光靠畜牧兽医部门是不可能完成的,涉及到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部门之间应建立沟通机制,发现问题后,及时通报,需要联合执法的,积极参与,相互配合。
(3)完善环保督察机制。从中央到地方的环保督察机制很好地督察监管者开展工作,对监管者起到很大威慑作用,在现行督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督察机制,并形成常态化,将更有利于畜禽污染治理。
畜禽污染表现出来的是粪污,实际上是人员管理问题,防控工作是系统工程,需要养殖(屠宰)业主、监管部门、人民群众、环保督察等共同参与进来,只有明确防控、监管、检查、监督等各方面的主体责任,并真正落实到位,方能降低畜禽污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