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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渔业保险实务中财产保险赔偿金请求权人的范围

2018-01-18丁国斌

渔业信息与战略 2018年1期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人顺位

丁国斌

(江苏渔港监督局浏河分局,太仓 215431)

《保险法》没有界定赔偿金请求权人的概念、范围,实务中有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设定“受益人”作为赔偿金请求权人,有的保险人将投保人作为财产保险的赔偿金请求权人,究其原因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金请求权人范围不清,保险人也没认真区分赔偿金请求权人、“受益人”二者的性质、概念所致。

某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以下称“互保协会”)为生产作业的渔业船舶开设了“渔船互助保险”、“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此二种保险属于财产险范畴)和“内陆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属人身险范畴)。苏X渔是某渔业公司的一条远洋生产渔船,投保了“渔船互助保险”,建造渔船时渔业公司向银行贷了款,建造完成后渔业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渔船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了渔船所有权抵押登记。应银行的要求,某担保公司为渔业公司的债务又向银行提供了担保。担保公司与渔业公司在担保协议书中约定,担保公司为保险渔船的“第一受益人”,互保协会办理了保单批改手续。2011年8月,苏X渔因风灾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渔业公司申请赔偿,互保协会同意理赔。此时银行、担保公司都向互保协会请求将赔偿金支付给自己,认为自己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是赔偿金请求权人,产生争议(以下称“本案”)。

判定谁才是赔偿金请求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仅规定被保险人是赔偿金请求权人,如本案中的渔业公司,未免太过狭窄。假如某个体船东在事故中随船沉没而失踪、死亡,保险财产是不是就没有了赔偿金请求权人?回答当然是否定的。虽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对应的对象是被保险人[1],排除了投保人、“受益人”,但法条并未列明赔偿金请求权人的具体范围。根据公民死亡、失踪的,其法定继承人可继承该公民的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承继其权利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对保险财产也有保险利益,如本案中的抵押权人银行、担保人担保公司都有保险利益,都有赔偿请求权,都是适格的赔偿金请求权人。那么赔偿金请求权人的范围到底有哪些,本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1 赔偿金请求权人的概念与特征

1.1 赔偿金请求权人的概念

赔偿金请求权人是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有权向保险人声索赔偿的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法律规定的优先权人和财产受让人、他物权人、债权人、担保人等。

1.2 赔偿金请求权人的特征

1.2.1 赔偿金请求权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投保人指令受益人一定要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受益权是受益人的固有的权利[1],不可转让。赔偿金请求权人是对保险财产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人依继承权向保险人声索赔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称《继承法》)的规定,无需被保险人同意;保险财产上存在他物权如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称《担保法》)抵押权及于代位物的规定,抵押利益及于保险赔偿金也是法定的,也不以被保险人的同意为要件。但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抵押权人行使代位权,都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1.2.2 赔偿金请求权人因约定承担义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只负有法定的不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不作为义务。而赔偿金请求权人无论是被保险人或者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他们可能依法或者依合同的约定要承担维护保险财产价值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如承租人不仅要承担对租赁物的安全保障义务,还要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财产的受让人、抵押权人等均可因合同的约定而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

1.2.3 多个赔偿金请求权人共存时按规定顺位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死亡时如存在多个受益人,按《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可以约定请求顺序。如果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转为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受益人的继承人法定不享有该部分保险金的赔偿请求权[2]。财产保险中,赔偿金请求权人之间如约定改变赔偿请求顺位的,该约定有效,但不能侵犯顺位在先的赔偿金请求权人的利益。赔偿请求权不因为赔偿金请求权人的死亡而转为被保险人,而是由赔偿金请求权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上有多个赔偿金请求权人时,赔偿金请求权人的赔偿请求按法定或者按约定的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关于船舶保险赔偿顺位的规定是:船舶优先权人→留置权人→登记抵押权人→无登记抵押权人受偿;都有抵押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同一天登记的按比例。多个赔偿金请求权人中一个或者几个请求权人死亡或者注销,那么死亡的赔偿金请求权人的继承人或者受让注销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新法人、非法人组织,按原顺位请求保险赔偿金。

1.2.4 赔偿金请求权人变更需申请保险人批改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变更受益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无需原受益人同意,也不需要保险人同意,且受益人的受益权不能约定转移。赔偿金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权是债权,具相对性,不具人身专属性,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保险法》规定协议转让保险财产的受让人应当申请保险人的同意并批改保单,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的规定不同,《合同法》规定是权利人转让权利的只要通知义务人,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同意,保险合同当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变更赔偿金请求权人时,需申请保险人同意并批改保单。

2 赔偿金请求权人的赔偿请求依据

赔偿金请求权人的赔偿请求权是债权,根据《民法总则》合法成立的债权具有法律的约束力[3],保险中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就在二者之间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保险事故或约定的事由成立,就产生保险上的赔偿请求权问题,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依据一是为了填平损失,二是属于有权处分。

2.1 填平损失之需要

损失是保险财产赔偿的先决条件[2]。保险利益的存在以经济损失为依据,有损失,为填平损失,这有了赔偿请求权,没有经济损失的人就不享有保险利益,即使是被保险人也一样。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损失,就不具有保险利益,也无需填平损失,保险人有权拒赔。在法院判决某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保险赔偿请求权一案中认为,某省技术进出口公司投保了所购货物的一切险,但由于种种原因技术进出口公司并没有支付货物费用,没有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最后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答辩[4]。

2.2 有权处分之必然

赔偿金请求权人的赔偿请求权还基于对自己权利的有权处分。按照《合同法》权利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移,也可依照约定转让,受让权利的受让人,可以主张原权利人的权利。保险合同是财产合同,是平等主体的保险人与投保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当投保人为自己的财产购买了保险后成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就享有向保险人求偿的权利。权利是可以处分的,被保险人有权对自己的保险财产和债权象征的保单作出相应处分,与第三人约定转移保险赔偿请求权,只要约定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法律即认为是公平的。任何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被保险人协议转让赔偿金请求权给第三人,这不违法,私法领域遵循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接受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就成为原债务人(保险人)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请求其履行债务,包括请求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3 赔偿金请求权人的范围

赔偿金请求权人大体上可分为三类。第一,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赔偿金请求权人,如优先权人、继承人等;第二,是发生保险事故前在保险财产上存在的在先权利人,如他物权人;第三,是保险事故发生前就合法存在的债权人,如普通债权人、承租人等。

3.1 法律直接规定的赔偿金请求权人

3.1.1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财产保险的合同签订后,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公民)死亡的,按《继承法》规定,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遗产,继承人有赔偿请求权是赔偿金请求权人;同样法人、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根据《合同法》由继受被解散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新法人、非法人组织承继,承继破产、解散企业的新法人、非法人组织是赔偿金请求权人。

3.1.2 所有权人及受让人

苏X渔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苏X渔被保险人是渔船所有权人即渔业公司。渔业公司投保“渔船互助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渔业公司始终占有渔船从事生产有保险利益,所有权人是赔偿金请求权人。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终止或者转让,即使发生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也不能得到保险赔偿[2]。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发生转让,受让人是保险财产的新所有权人,对受让的保险财产享有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称《物权法》)的规定,对该保险财产享有保险利益,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这是基于保险财产所有权而取得的赔偿请求权。

3.1.3 优先权人

《保险法》没有规定优先权人,《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当船舶发生保险事故,船舶优先权人对赔偿金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人是赔偿金请求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三者强制交通责任险发生后医疗费应当赔偿给组织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医院就是赔偿金请求权人。

3.2 保险财产上的他物权人

保险财产设立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这种权利有优先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特征[5],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他们基于代位权优先取得赔偿请求权,所有权、抵押权权利性质不同,赔偿请求权顺位有先后。由于渔业公司与银行签订了苏X渔的抵押贷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称《担保法》)抵押权有优先力并及于代位物的规定,银行当然是赔偿金请求权人,且优先于渔业公司获得保险赔偿。

3.2.1 抵押权人

在抵押中,不仅抵押人对财产有可保利益,受押人(笔者注)抵押权人对财产也有可保利益[2]。抵押权人是赔偿金请求权人。《担保法》规定抵押物价值因遭受损害而减少的,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应作为抵押权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的权利及于代位物。对于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当然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即使是没有登记的抵押也有抵押效力,同样有优先受偿权利,即优先于普通债权,但这种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2.2 留置权人

留置权人是赔偿金请求权人。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作为法定的担保物权,同样有物上代位性、优先性,留置权及于代位物即保险赔偿金。对于船舶享有留置权的人根据法律只能是船舶建造或者修理企业[6],其他权利人留置船舶不发生留置权效力。

3.2.3 质押权人

质押权人也是赔偿金请求权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从拍卖、变卖的价金中优先受偿的他物权。质权的设立依双方约定,是约定的担保物权,质权必须转移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才取得动产质权,质权是用来保证履行债务的,当质押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将质物拍卖或变卖后可优先受偿或者向第三人提存,这种优先受偿权、提存权也产生可保利益。因质押物发生保险事故,质权人负有责任需要向出质人赔偿的,也不排除质权人先行请求保险赔偿后再向出质人承担赔偿义务或者主张抵销,质权人对保险财产同样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3.3 债权人是赔偿金请求权人

3.3.1 担保人

有观点认为担保公司被指定为“第一受益人”,据“合同应当遵守”原则,渔业公司、担保公司与互保协会三方约定的“受益人”条款是三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一不违法,二不侵犯他人权益,合同有效,应当遵守;“受益人” 固有地享有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打破固有性权利,担保公司是“受益人”,是赔偿金请求权人。笔者反对担保人以“受益人”(无论是指定的还是约定的“受益人”)身份请求保险赔偿的观点。在司法实务中,有法官以《保险法》第一十八条规定的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判决银行(财产保险单中指令的“受益人”)不能作为原告主张保险金[7],即认为银行以“受益人”身份起诉属主体不适格,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案例。但笔者不否定担保人也有保险赔偿请求权,银行虽不能以“受益人”身份请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债务人欠银行款项),但仍可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请求保险赔偿,如果银行以普通债权人资格起诉,法院就会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担保公司是合法的债权人,在担保的债权内享有债权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及于被担保人的全部财产,当然及于保险财产及代位物,潜在的法律责任也产生可保利益[8],如担保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就享有对债务人的赔偿请求权,这种赔偿请求权及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当然及于保险标的物及代位物,就如同本案中的担保公司一样,也是赔偿金请求权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对保险财产主张请求权时,也有顺位的规定。

3.3.2 债权人

契约权也可以产生可保利益[8],如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人主要有:因保险财产侵权而享有请求赔偿的人,有证据证明的合法债权人等。否定普通债权人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该债权就不能得到实现,正常的经济秩序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即使被保险人死亡,保险赔偿金作为遗产仍应当偿还普通债权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当事人死亡的,仍要以他的遗产清偿其债务。普通债权人可以请求保险赔偿实现债权。(2016)鲁1122执745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互保协会某办事处将应当赔偿给雇主张某某的保险赔偿金的部分款项(雇主张某某对雇员王XX的死亡承担的赔偿金的一部分)汇入法院指令帐户,以此款偿还王XX与李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欠款,就是普通债权人可以作为赔偿金请求权人的证明。

3.3.3 租赁权人

租赁权是债权,承租人出于对租赁物灭失可能导致的财务风险很愿意为租赁物投保财产险,承租人可在租赁物灭失后以取得的赔偿金再赔付给出租人,承租人对保险财产有保险利益,承租人也是赔偿金请求权人。《海商法》中对保险船舶的承租人作为被保险人,明确且肯定了承租人是赔偿金请求权人。

4 制度建设的建议

4.1 完善《保险法》规定

4.1.1 法条修改建议

基于上文对赔偿金请求权人范围的论述,建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有保险利益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保险财产的所有权人、承租人、根据相关法律享有优先权的人、他物权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撤销权的人对被代位人、次债务人的保险财产也有保险利益。

4.1.2 赋予赔偿金请求权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

《保险法》保障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失踪、死亡或者怠于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影响第三人权利的实现,第三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保险人声索赔偿?《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仅对责任保险(财产险的一种)作了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是可以向保险人声索保险赔偿的,而财产保险(除责任保险外)中的第三人是否当然适用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赔偿金是代位物,原物负担的义务在原物灭失后,应以代位物继续承担原义务,有权第三人当然可以声索保险赔偿,建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增加一款: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财产保险。

4.2 修改《海船保险条款》

4.2.1 建议修改《海船保险条款》第二条

《海船保险条款》第二、三条确立了“谁投保谁受益”原则,导致认识错误,理赔混乱,诉讼不断。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条款》里都没有“投保人”的规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赔偿金请求权人只是在发生事故时对保险财产享有保险利益的人,与投保人无关。

建议修改第二条为:愿意遵守协会章程的渔民、渔业企业以及与其有关的相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本互助保险,成为本互保协会会员。

4.2.2 建议删除《渔船保险条款》第三条

《渔船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船舶证书齐全有效的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承租人均可参加互助保险,成为本会的会员。第三条规定:本互助保险的受益人为会员。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称《保险法》)的规定不一致。

渔船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可以像人身保险合同一样指定“受益人”及约定受益顺序,《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是赔偿金请求权人,没有规定财产保险有“受益人”,任何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银行不能以“受益人”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保险金[8],这就排除了指定“受益人”作为赔偿金请求权人。关于能否约定“受益人”顺序,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继承法》、《合同法》、《海商法》等法律,设定了有多个赔偿请求权时,优先权第一,他物权优先于自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顺位原则。财产保险中即使有约定了“受益人”甚至约定为“第一受益人”也是无济于事的,财产保险赔偿请求权顺位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建议删除第三条。

4.3 规范保险人行为

4.3.1 要处理好赔偿请求权人的顺位关系

在一个财产保险赔案中,存在多个赔偿金请求权人时,这就要求保险人排查清楚赔偿请求权人的数量及其顺位,赔偿金当优先支付给第一顺位的赔偿金请求权人。互保协会理赔工作中已经要求全体赔偿金请求权人共同签订赔偿金分配协议或者作其他处理,减少了诉讼。

4.3.2 赔偿金不足的处理

一起案件发生,保险赔偿是有限的,不可能满足全部请求权人,就必须按权利顺位的规定,优先支付给在先的赔偿金请求权人,然后才是后顺位的赔偿金请求权人,如上述的船舶优先权的顺位规定,就是支付赔偿金的顺位的依据。同一顺位的赔偿金请求权人在赔偿金不足时按比例分配。

财产保险不同于人身保险,赔偿金请求权人也不同于“受益人”,只有对赔偿金请求权人的概念、特征准确把握,才能更好地认识赔偿金请求权人的范围;只有对不同性质的权利认真区分,才能把握赔偿请求权的顺位,也才能更好地做好财产保险理赔业务。

[1] 周玉华.最新保险法释义与适用[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20-21.

[2] 徐文虎,陈冬梅. 保险学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222-246.

[3] 杨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及案例解读 [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 440-441.

[4] 罗忠敏. 新保险法案例精选[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9-12.

[5] 刘智慧编著. 2009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民法》[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157-160.

[6]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490-494.

[7] 王丽超. 《财产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是否合法》[EB/OL]. ( 2011-11-04). 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21904.

[8] 乔治.E.瑞达达著,申曙光主译. 风险管理与保险原理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10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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