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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难退,共享单车涉嫌非法吸存

2018-01-17寇佳丽

经济 2018年1期
关键词:押金单车财产

寇佳丽

2017年12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在官方网站上发布致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骑公司”)的公开信,指出在2017年8月至12月11日期间,该协会收到有关酷骑公司的21万人次投诉,而消费者诉求主要集中在退还押金和预付资金(即平台余额)、控告其涉嫌集资诈骗等。在此之前,小鸣单车(由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町町单车(南京铁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小蓝单车(天津鹿鼎科技有限公司)也相继被爆出押金难退还的消息。

缺乏押金监管体系

押金原本应该好充好退。

国内共享单车押金多在99元-299元之间浮动,对单个消费者而言,数目不大,但每辆单车均可由不同消费者使用,意味着一辆单车对应多笔押金,整体数额庞大。比如,町町单车拖欠10000多名用户押金(每户押金199元),小鸣单车拖欠的押金也约有5000万元,而小蓝单车在押金上的欠款已达到2亿元。

当前,我国对押金制度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从司法实践看,无特殊情况,单车公司应该将押金在规定时限内退还给消费者。

“押金制度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借助押金优先受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民商权益法律事务部主任刘志民这样对《经济》记者分析。

所谓“特殊情况”,是指用户私藏、销毁单车等行为。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单车公司有权要求消费者进行赔偿,从押金中扣除。

在用户与单车公司的关系中,押金虽然暂时交给后者,押金的所有权却并没有随着交付而转移给单车公司。换言之,这笔钱依然属于消费者。这也就决定了,单车公司没有权利随意处置押金。刘志民认为,在共享单车的使用中,押金为特定目的而收集(即保障單车的完整与功能),原则上只能专款专用,不应挪作他用,这样才能保证消费者在决定停止使用单车后,可随时要求公司给予退还。

包括酷骑在内的一些共享单车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数额将押金退还给用户,很可能存在押金被挪用的风险。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2017年8月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保守估计,共享单车领域的押金存量已有约100亿元的规模。同月,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鼓励共享单车公司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要求企业严格区分自用资金、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特别提出“共享单车企业应当针对押金设立专门的押金监管账号专款专用,并由银行或监管部门等作为第三方机构直接监管”。

“但是绝大部分共享单车公司,并没有采用第三方监管的方式设立专款账户,仅仅是按照一般存款标准开设账户,因此银行无需履行第三方监管义务。尽管目前还没有公开证据表明哪一家公司为保持现金流而挪用押金,我们却无法排除这种可能性。”北京市扬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涛这样告诉《经济》记者。

共享单车押金难退还的现实,还引起了另一种猜测:单车公司不退或晚退押金,是希望获得大量押金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

用户以金钱财产作为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法律上称为“法定孳息”。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因此,除非共享单车公司在与用户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孳息所属,按照当前的交易习惯,押金产生的孳息并不需要退还给消费者。而这一点,似乎更容易加深外界的疑虑。

打水漂的可能性比较高

自中消协发布致酷骑的公开信以来,酷骑公司方面尚无任何回应。《经济》记者联系到了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他认为,酷骑没有办法、也不会回复中消协的疑问,因为基本上该公司的资金链已经断裂。

“消费者想要拿回押金,的确可以提起诉讼,司法裁判之后,就是执行环节。问题在于酷骑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没有,消费者的损失还是无法得到弥补。”邱宝昌这样说。

当前,消费者想要赢一场针对酷骑公司的官司并不难,难的是拿回押金。假设酷骑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消费者也不一定能够如愿以偿。如果这些财产尚在有效抵押期内,法院无权查封、拍卖,因为享有抵押权的其他债权人享有就上述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共享单车公司走入破产程序,押金退还的问题就变得更棘手。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的状况下,公司自己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理和裁定后确认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另外,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某家共享单车公司破产,用户押金只属于普通债权。

“破产后的财产,首先应该补齐员工的工资,其次是有抵押的外债,然后才是无抵押外债、用户的押金和用户在平台上的费用。一旦破产,投资人的投资款项基本毫无希望。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人实际上是公司的股东,股东应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闻律师事务所张晓菊律师这样对《经济》记者分析。endprint

张晓菊强调,用户押金并非因交易关系产生,而是为交易提供担保,因此不应该等同于一般债务对待。否则,一旦企业宣告破产,本来的押金实际上就成了买卖关系,可用户对单车并没有所有权。“这对消费者不公平,也使得共享单车公司成功转嫁了运营中的商业风险。”

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采访中,记者发现,绝大多数共享单车平台(即APP)有两个与资金有关的渠道:一个是押金,另一个是使用单车时用来扣费的预付款,或者说平台余额。在有些平台上,余额比押金还要难退还。

以OFO(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为例。在该平台上,押金为99元,页面下方存在标有“退押金”三个字的申请渠道。但在“我的钱包”页面中,标有“余额”的内容只能充值,不能提现,反倒是“我的红包”页面中存在“提现”按钮。《经济》记者亲测发现,该“提现”渠道不可使用,而红包中的钱只能转存到“用车余额”中。OFO也在APP中进行了说明,表示“余额可申请退还”“余额提现需求,可与客服人员联系”,比退押金麻烦一些。

曾有业内人士透露,挪用押金已经是共享单车行业中公开的秘密,若真如此,企业以及相关负责人或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刘志民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四个特征,而共享单车企业收取并占用押金的行为基本符合这“四性”。

共享单车企业面向社会广泛收取并占用押金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押金通过手机软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收取。尽管共享单车公司并不承诺“还本付息”,卻通过推出免费骑行、骑行领红包等活动吸引公众缴纳押金,其宣称的“持续服务”“便捷服务”等具有“利诱性”。因为法律对押金没有明文规定,只要尚未对集体、国家等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国家总体上持支持态度,这也体现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法思想。不过,大量押金难以退还,是否构成了“利益损害”还有待讨论。

部分共享单车企业为了消除用户对押金安全的担忧,甚至欺骗用户已采用银行作为第三方监管。例如,小鸣单车曾声称用户押金是专款专用,委托华夏银行监管,但华夏银行方面表示,小鸣单车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为一般存款账户,该行无须履行第三方监管义务。

另外,共享单车企业是向不特定的广大人群收取押金且长期占用,已经形成巨大的资金池,具有社会性。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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