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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共享机制可行性研究

2018-01-17杜爱霞

创新科技 2017年10期
关键词:共享机制可行性知识产权

杜爱霞

[摘 要] “一带一路”战略深入推进新形势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内部纷争会降低联盟协同创新的效率,严重的还会导致联盟组织体的瓦解。但知识产权自身具有共享性特质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必要构件更为创新联盟知识产权共享机制的建构做出了现实呼应。

[关键词] 创新联盟;知识产权;共享机制;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 F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0037(2017)10-11-3

Research on the Feasibil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haring Mechanism of Enterpris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lliance

Du Aixia

(Law Schoo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chool,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engzhou Henan 450000)

Abstract: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of the deepening promotion of "the Belt and Road" strategy, interior deputes on inteleectual property will reduce the efficiency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in the industrial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lliance. More seriously, these deputes will also cause the collapse of the alliance organization. Howev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the inner characteristic of sharing. Moreover, the necessary components of industrial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lliance have made a realistic respons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haring mechanism of innovation alliance .

Key words: innovation allian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haring mechanism; feasibility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明确提出改革我国科技体制与国家创新体系的突破口是以建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了实施《纲要》内容,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又相继发布了《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将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和发展列为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主要任务,并出台了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与发展的相关实施办法和规则,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建设任务、建设目标、建设原则、建设条件以及联盟的试点建设工作和支持工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和顶层设计安排。

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河南省积极探索并努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建设,产学研结合效果良好,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加快,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2013年,《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明确了联盟构建的受理单位、申报方式、申报程序和基本条件,最重要的是提出了推动联盟建设的具体措施,包括营造有利于联盟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力度、支持联盟加强对外合作等。

知识产权作为一把双刃剑,“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在国家创新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深入实施推进的新时代背景下,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化竞争已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企业知识产权个体内生激励机制的尽早组建和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联盟合力形成,也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在联盟的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目的是结合市场的需求,进行技术创新,进而转化为获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制度,基于解决知识这种特殊资源的归属的知识产权,激励与调节知识资源,将多个企业和研究机构连接在一起。但是,在联盟建设之初,共同体之间需要知识产权的共享,需要技术在组织成员之间的转移和共享,使得原来的专有技术失去秘密性。同时,由于联盟成员对创新成果的态度、保护程度和利益需求不一,导致核心技术泄露,使创新成果失去新颖性,从而无法获得知识产权。即使获得了知识产权,由于联盟建设的过程中缺乏利益分配风险的防范,缺乏联盟之间知识产权共享方面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再加上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对于联盟知识产权归属的立法不足,不能适应联盟内部知识产权纠纷的防范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不但降低联盟协同创新的积极性,降低联盟创新效率,甚至会导致联盟组织体的瓦解。因此不难理解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成为左右联盟发展效率和稳定性的核心问题。讨论联盟成员间的知识产权共享机制的构建成为迫切且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

1 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共享性特质

相比较国内理论和学术界,国外对知识产权的研究起步较早,且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和利益分配机制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研究的脉络与产学研合作的发展及相关的司法实践密切相关,因此形成了较为科学、规范的发展模式,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跟踪研究和借鉴。但国外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也存在局限,主要是沒有完全把其放在国家战略的层面来综合考量,只有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如何解决战略层面上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共享及利益分配问题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作为合作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实践的先行者,也是合作创新知识产权理论的策源地,然而在如何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关切方面还存在理论上的盲区[1]。endprint

关于知识产权的特点,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总结来说不外乎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国家授权性、客体的非物质性等。其中争论较多,例如专有性、国家授权性不能将其和物权区分,物权同样存在独占的排他性,同样具有法定性。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使其权利客体具有可共享性。

就使用价值来说,知识产权与物权有较大的区别。就物权来说,物权的对象是动产或者不动产及其他具有物理特征的“物”,物权的行使需要通过实物或事实占有实现,尤其对于物的使用价值的实现,需要对物进行实际的占有并使用,由于物权的物理特性,更由于一物一权的法定原则,一个物权下的“物”不可能为多个人占有并使用,就是共有权为多数人,其权利之外的其他人不能同时享有其使用效益。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同,其客体是智力成果,具有无限的可复制性,可以为不同时间下的不同空间下的多个人共同使用,这也是为什么知识产权容易被侵权的原因所在。同时,知识产权由于其客体的无限可复制性而呈现出巨大的价值和潜力,智力成果的使用不但不会影响权利客体的存在,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讲,多人的使用会大大地促进社会财富几何倍数地增加。从这个角度来讲,知识产权具有可以共享的先天优势。这是私法权利群中的物权和债权所不具备的。

知识产权基本功能是分配符号表达所形成的市场利益,包括鼓励创造和创新。知识产权通过授予创造、劳动和投资发掘利益的主体一种专有权利,保护其独立发掘的市场利益,只要不是自由竞争所必需,其他主体原则上不得分享这种利益[2]。可见,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利益,并不必然建立在创造的基础之上,同样也鼓励投资。知识产权基本功能说明,作为联盟中的投资人,其虽然不是知识的创造者,但是可以通过投资获得知识产权,或者分享基于投资被他人获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利。

知识本身具有外溢性。知识的外溢性是知识自身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指信息、技术、管理经验在内的各种知识通过交易或非交易的方式流出原先拥有知识的主体的情形。知识外溢的能量源于知识本身的稀缺性、流动性和扩散性。知识外溢分为两种:租金溢出和純知识溢出,前者是指知识在商业化的过程中,其价格未能完全反映知识的价值。价格低于价值时,知识就从所有者那里溢出到接受知识一方。后者是指自有的知识被其他人模仿和挪用,如研发人员的流动、自我保密措施不健全、交流活动中的不自觉外溢、知识本身的可流动性、合作中的传播等。整个文明发展的历史就是大量的、加速的知识外溢的结果。知识的外溢性使得知识产权具有了共享性,进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学研创新模式,以及联盟的组建实际上是各方主动选择了知识外溢,通过知识外溢达到知识共建和开发的结果[3]。当然,溢出也有负面效应,即造成“搭便车”行为等。本研究旨在扩大知识溢出的正效应,减少知识溢出的负面效应。

2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自身为知识产权共享创造了条件

国家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与发展的相关顶层设计和具体实施办法及规则,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建设任务、建设条件以及联盟的试点建设工作和支持工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使得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已经有了知识产权共享的主观自觉和现实条件的客观呼应。

2.1 从联盟组建条件来说

第一,联盟成员的多数化使知识产权共享成为可能。联盟建设突破了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闭关自守的状态,在联合中寻求发展,或者是在横向的行业内,共同分享技术成果,分担研发成本,提升产业竞争力,或者在纵向的产业链中,互相协作。

第二,参与联盟的主体在技术上处于领先状态,能够集聚相关产业创新资源,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或发展潜力,使得联盟具有良好的技术基础。另外,要求联盟成员单位应处于行业骨干地位或者处于行业技术研发的省内先进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相关专利。这些都为联盟的知识产权共享提供了较高的共享平台,使联盟各单位在联盟中既有贡献,又可以分享他人技术成果,使联盟的构建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和发展潜力。

第三,联盟成员都是利益相关者,其目标是通过技术力量的互补来完成某项高难度的技术,进而获得更多、更强的技术和知识,同时减少风险和成本,最终在此基础上统一行业技术标准。对于技术创新予以保护和鼓励的重要制度是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的前提程序也包括拥有大量的本行业的知识产权,因此可以说联盟各方的最终目标是共享知识产权,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对技术的垄断,进而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2.2 从联盟的主要任务来说

《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指出创新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产业技术标准;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支撑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其中技术创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共享是技术转移和人才培养以及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和前提。最终来说,知识产权共享是主要任务中的核心。对于不同产业技术建立起来的联盟来说,其最终目标也可以概括为建立以联盟成员共享的知识产权集群为核心的行业标准。

2.3 从制度保障来说

联盟的构建和运行具有相应的契约保障。《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关于联盟构建规定,构建期内,联盟重点开展的工作有:“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和章程,明确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在机制与管理方面提出,要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包括经费管理制度、利益保障机制、开放发展机制、跟踪监督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用这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和章程,还有良好的决策和执行制度来约束联盟行为,能有效规避合作对象中的机会主义导致的风险。其中联盟协议需要就知识产权共享建立合理的权责机制,为联盟各方知识产权共享过程中的产权保护和利益分配建立了法律保障平台,对于知识共享水平的高低具有关键作用。

另外,包括联盟内部经费管理、利益保障、开放发展、跟踪监督、重大事项报告等在内的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给知识产权提供一个良好的增值环境及共享发生场所。政府政策支持和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环境的压力也是促使联盟内部知识产权共享的重要因素。

3 结语

成大事者,有顺势而为者,有逆势而上者。无论从联盟成员提高自身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主观自觉内需这个“顺势”而言,还是应对“一带一路”全球合作竞争共存激烈竞争的客观情势应激这个“逆势”来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共享机制建设之可行性已显而易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机制的建设仍有很多工作要做,亟待大力推进。

参考文献:

[1] 李玉璧.周永梅.协同创新战略中的知识产权共享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J].开发研究,2013(4):145.

[2] 李琛.知识产权法基本功能之重解[J].知识产权,2014(7):3-9.

[3] 智库.百科:知识外溢[EB/OL].[2014-11-20].http://wiki.mbalib.com/wiki/知识外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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