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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房地产税要立法先行 寻求社会最大公约数

2018-01-17

财经界·上旬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税收改革建设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我们的主线,一定要锐意攻坚。改革中间有一个典型的“硬骨头”就是房地产税,要立法先行,寻求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

房地产税是改革中典型的“硬骨头”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我们的主线,是我们真正出路所在,一定要锐意攻坚。改革到了深水期,攻坚克难的任务已经在实际生活中形成了历史性的考验,其中一个典型的“硬骨头”就是房地产税。狭义来讲,不动产里消费性质的住房,在持有环节上的税收要从无到有。

社会上有一种普遍的税收厌恶,这是自然而然的。企业也好,个人家庭也好,谁都不想多收税。但是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经济体都是以主权国家、民族国家的形态存在的,政府要履行职能,首先要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然后才能解决怎么履行职能、把钱用到哪里去。税收不可回避,在社会有普遍税收厌恶的情况下要凝聚共识、认识规律、讲清道理,了解几个层次上的基本认识。

要充分肯定房地产税改革会产生有效制度供给的正面效应。这种正面效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家都关心房地产市场怎么样健康发展。中央已经强调长效机制是建设好基础制度,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任务之一就是我们要考虑在住房持有环节上形成必要的成本约束,而依法税收是大家都可预期的一种成本约束。把这个机制建立以来,可以引导方方面面的预期,使肆无忌惮的操作因素得到遏制,提高集约用地因素,减少房子的空置率等,让房地产市场更健康。

第二,它是构建地方政府职能合理化和地方财源建设的内恰机制。我们的地方政府职能早就强调,应该是专心致志地去做公共服务,优化本地投资环境,让企业在市场公平竞争中间充分发挥活力。政府如果真的这么做,财源怎么来?如果公共服务做得好,投资环境优化,不动产就进入升值轨道,按照市场的基准来做税金评估,每一次税金评估都是政府套现的机会。政府怎么完成职能转变和财源建设的优化,就内恰形成了制度体系里的建设问题。

第三,它是优化国民收入再分配机制、减少全社会税收痛苦程度的改革。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仅体现在收入上升,同时还要有效地遏制两极分化。税不是万能的,但是不发挥税的再分配作用是万万不能的,这种直接税能够减少收入分配和财产配置差距的悬殊程度。在整个社会收入分配格局里,直接税的比重上升了,间接税就可以下调。

第四,这个税收是地方层面自下而上运行,涉及到千家万户,老百姓自然就得问,政府收这个税是怎么用的?老百姓要参与公共资源的配置,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这种参与是自然而然由税收机制造成的,也会倒逼公众对公共资源、公共事务的参与,法治化、民主化机制进入到有现实动力支持的建设过程,这个意义非同小可。

房地产税推行的可行性在哪里

社会上经常讨论,这个税制改革是不是还有一些硬障碍,比如法理上说得通,它的可行性怎么样?在可行性上,个人提出五个方面的驳论:

第一,有人说国际经验里,保有环节的不动产税是配合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中国所有建成的土地都归国有,怎么能照搬私有土地才能征收的房地产税呢?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工业革命发祥地英国,它的地皮产权有公有的和私有的,在所有地皮上的住房不动产都要开征地方层面的房地产税。香港特别行政区,整个地皮所有权不是私有的,但一直征收房地产税。国际经验绝对不像网上盛传的只有私有土地才能开征。现实需要表明,最终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这种调节成为必要。

第二,很多人说购房价格里已经包含了土地批租收入,政府为什么要再重复征收。放眼看去,全球所谓地租和税收都是相互协调的关系,不是二者只能取其一的关系,中国也要处理这样一个关系。如果以后形成了稳定税收,前面批租环节的水平有可能往下降。怎么协调旧地和新地的关系,老地老办法,新地新办法,我们可以根据情况处理一个过渡期,这些问题都不会成为硬障碍。

第三,有人说税基评估难度非常大,这个不是问题,我们早就形成了税基评估的经验,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通过程序得到合理解决。

第四,有人说中国不适应这个税。我们一开始是柔性切入,一定是调节高端的情况下,对高收入阶层有调節,但不是伤筋动骨的调节。

最后要说到小产权房,这是中国特色,确实有难度,但是小产权房这个问题非解决不可,早解决比晚解决主动。我们应该从发展的前景上考虑,积极贯彻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目标推动改革,而不回避困难。

(本文系贾康所长在“2017新华网三亚思客年会”上的演讲内容)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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