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贷去资管
2018-01-17刘链
刘链
在表外非标投资受到资管新规的制约后,资管资金不得作为委贷的资金来源表明金融去杠杆仍在继续。在此背景下,银行表内外非标投资受限却有增无减,未来更多资源将持续向信贷类资产倾斜,而中小银行通过所谓创新业务弯道超车之路难以为继。
进入2018年,金融去杠杆仍在继续,且没有丝毫放松的迹象。根据监管的初衷,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银监会于近日制定并下发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的职责;规范了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和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
具体来看,《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明确委托代理关系,银行只收取代理手续费,不得承担信用风险;第二,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用途;第三,明确要求银行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和自营业务的风险。
早在2015年1月16日,银监会就曾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时隔三年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最终落地,反映了监管层严格监管、补齐短板、防控风险的态度。
资管资金不能发放委贷
《办法》的出台旨在统一监管体系,规范委托贷款业务,其核心在于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截至目前,没有专门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委托贷款业务监管制度的空白,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
在统一监管的基础上,《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的定位,隔离银行委托贷款的风险,从而使得非标业务进一步受限,这与2017年以来金融去杠杆的政策精神一脉相承。《办法》规定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的原则提供相应的服务,委托人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办法》禁止银行成为委托人,同时禁止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作为委托方,即资管资金不能发放委托贷款,从而进一步限制了资管资金的非标投资。
《办法》还规定了委托贷款资金的投资方向,以引导委托贷款脱虚向实服务实体。《办法》规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这些规定不仅显著降低了委托贷款业务的信用风险,同时体现出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
总体来看,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更多是在补齐监管短板,无论是明确代理关系,抑或规范委托方来源,乃至规范资金用途,监管的目的都在于引导银行业务回归本源。新规明确委托贷款为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而且,明确要求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等作为委托人。此次监管新规落地后,非标投资或会因受托方来源、资金用途等而进一步受限。
在监管政策的引导下,实际上,新增委托贷款2017年已经出现大幅回落,因此,此次新规落地对上市银行的影响不会很大。委托贷款一度曾经是银行贷款出表、监管套利的一种主要手段。但自2017年3月“三三四”监管推行之后,新增委托贷款的规模已经出现大幅回落,表内信贷才是推动社会融资增加的主要因素。此次新规明确禁止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申请,都是此前已经被监管层禁止的业务,由于此前已经有了一定的缓冲准备期,因而新规落地后对新增委托贷款业务规模造成的冲击力度应该不会很大。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新规与之前的监管政策一脉相承,一方面是要补齐监管短板,防范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则是要引导银行找准定位,回归业务本源,最大程度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在当前监管愈发严格的环境下,引导银行回归本业的监管环境更有利于大银行的发展,而中小银行通过所谓创新业务弯道超车的路已经越来越走不通,相比较而言,当前的金融监管政策总体上对大银行的业务发展无疑更加有利。
从长期来看,此次委托貸款新规对银行的影响较低。2017年以来,随着监管的逐步深入,银行已经主动调整委托贷款的比例。数据显示,2017年新增委托贷款累计7168亿元,占新增社会融资规模的比例为3.92%,远低于2016年的12.67%。从存量上来看,委托贷款规模也相对较小。截至2017年11月,中国社会融资规模中委托贷款的余额为13.91万亿元,同比增长8.7%,占社会融资的比重为8.7%。
因此,《办法》的发布有利于降低银行总体的经营风险,进一步规范银行业务的发展。《办法》是保证金融稳定、深化细化金融监管的一项具体举措,长期而言利好银行板块。但是也应该注意的是,短期来看,《办法》的实施可能给银行贷款业务结构的调整带来一定的压力,尤其是需要注意监管趋严给一些银行带来的政策性风险,与此同时,还需要密切关注银行资产质量问题与实体经济修复情况的相关情况。
不过,随着《办法》落地实施后对委托贷款业务的进一步规范,尤其是对资金来源的严格监管,将会使得银行传统信贷占比可能进一步提高,这是有利于在传统信贷业务方面有优势的大银行和农商行。
委贷规模下行趋势延续
事实上,此次《办法》的推出旨在对现有的银行风险集中度管理体系进行系统性地梳理和统一。《办法》针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进行了相应的调整,预计新规的落地仍会对部分小银行带来一定的影响。但考虑到三年过渡期的安排,短期内并不会对未达标银行带来大幅调整的压力。不过,虽然政策额外冲击力度较为有限,但由于银行个体间调整压力和调整能力的差异,未来银行间的分化将会延续,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也将延续调整的趋势。
此外,委托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严禁用于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管产品等的投资。实际上,在此次新规之前的监管框架下,委托贷款直接投资股权也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就此次新颁布的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而言,并不会对股市杠杆资金构成较大的冲击。endprint
此次发布的《办法》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提出了更为系統性的监管要求。委托贷款是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早在1996年央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中就定义了委托贷款,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通过银行贷款融资持续受到抑制,委托贷款成为银行将自营资金和理财资金继银信合作之后为满足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融资的重要方式。从监管的持续性来看,本次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落地是对“三三四”检查以及表外融资监管的延续和落实,是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和规范。考虑到早在2015年1月银监会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且最终版本较此前版本的改动较小,因此,政策落地对市场的额外冲击则较为有限。
从2015年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及后续对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在内的通道业务的监管趋严,委托贷款的规模增速已经呈现明显的下行趋势。数据显示,2017年前11个月的新增委托贷款仅为7200亿元,同比增速已由2015年年初的30%下滑至9%。
此次落地的正式版对于委托人资格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资管计划不得作为委托贷款资金的来源,并要求银行把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进行隔离,受此影响,委托贷款业务规模短期将延续2017年以来增速下行的趋势。
在银行非标投资规范持续趋严的背景下,预计未来银行会更多借助其他变相手段来防止委托贷款业务短期的大幅下滑,这些手段包括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通道,以及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非标转标等方式进行替代。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前银监会又再次重申了对于银信合作的监管要求,而表外非标投资也将受到资管新规的制约。在此背景下,银行表内外非标投资受到的限制逐渐增加,新增业务也将受到极大的限制,未来更多资源将持续向信贷类资产倾斜。从对银行息差的影响来看,表外融资的受限将推动企业融资成本上行,从而利好银行资产端收益率的抬升。
2017年以来,由于监管态度一以贯之的明确,加上对资本市场资金的影响不大,因此,展望2018年,在国内经济企稳的背景下,银行股股价将逐渐步入上行通道,在过去两年连续跑赢大盘的情况下继续取得相对收益。
从估值来看,目前银行业对应2018年动态PB约为0.9倍,低于近几年1.2倍的高点和可比海外同业水平(标普500银行指数估值中枢在1.3-1.4倍)。随着金融市场开放步伐的加快,海外资金流入提速,推动市场风格转变的大资金将为银行估值的提升提供较强支撑。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