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一起命案中致伤工具的分析
2018-01-17陈晴晴许荣河
许 洁 陈晴晴 许荣河
(233200 定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安徽 定远)
一、案例资料
2017年2月4日,定远县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2017年2月4日21时13分陈某通过手机报案称:在新一中东大门东侧巷内躺了一名男子,且身旁有血。民警到现场,发现一中年男子趴在地上。遂立即拨打120,救护人员到场后发现该男子已经死亡,经查,该死亡男子叫童某某。
二、现场勘验情况
中心现场位于一石子路上。该路为村庄内道路,东西走向,尸体头东南,脚西北,呈仰卧位。尸体胸部有一锐器创口;在尸体南侧距离路边90cm、距离尸体左手21cm处石子路上可见一处血泊,大小为13cm×7cm;在尸体南侧距离路边74cm、距离尸体头部36cm处石子路上可见一处呕吐物,大小为10cm×9cm;在尸体西侧距离西路边80cm、距离尸体左脚16cm处石子路上可见一处血泊,大小为26cm×35cm;在尸体东侧距离北路边56cm、距离尸体头部130cm处石子路上可见一处滴落状血迹;在尸体东侧距离北路边130cm、距离尸体头部153cm处石子路上可见一处滴落状血迹;在尸体东侧距离北路边88cm、距离尸体头部154cm处石子路上可见一处滴落状血迹,现场外围搜索未见其他异常。
三、尸检及致伤工具推断情况
死者胸骨剑突处自右上至左下见一长7.4cm不规则开创,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间无组织间桥,创角均为锐角,该创口右下创缘处可见长2.6cm挫伤带。
解剖见右侧胸壁脂肪层对应体表创口处见长6.8cm创口,创周伴有出血,肌肉层自右侧第6、7肋软骨至剑突处见长7.3cm创口,创口在第6、7肋骨处创角锐利,形成第6肋下缘不完全性骨折及第7肋骨完全性骨折,胸骨剑突横断,创周肌肉层伴有出血,该创口自肝上缘包膜穿过膈肌,形成膈肌5.2cm贯穿创,后贯穿心包及上腔静脉,形成心包膜1.8cm创口及上腔静脉长3.4cm、1.5cm贯穿创口。左侧胸腔内见大量不凝血及血凝块,心包腔内见大量血凝块,心包填塞。
根据尸检创口法医初步分析,创口均为锐角,致伤工具倾向于为双刃锐器,刃宽3.5cm左右,刃长15cm左右,考虑为双刃匕首类工具。
四、案件侦破后反思
案件侦破后,根据嫌疑人的交代,找到了作案工具,实际作案工具为刃宽3.8cm,刃长17cm的单刃剔骨刀,经过对凶器仔细研究,该刀刃侧非常锋利,非刃侧也较薄,因此对法医分析单双刃造成了一定的迷惑性。法医又再次对尸检进行仔细分析,发现创口自肝上缘包膜穿过膈肌,形成膈肌5.2cm贯穿创,创口右下锐,左上稍钝伴有淤血,心包膜处创口右侧稍钝。本案例主要是对刺创时致伤工具的推断,单双刃的推断可以延伸为锐器横截面的判断。刺入口的形态与刺器横截面的形态基本一致。通常单刃刺器的刺入口,创口多成梭形,创角一锐一钝,双刃刺器创角均锐,本案例分析失误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过度考虑皮肤表面创口均锐,未考虑皮肤软组织的弹性回缩等因素影响,其大小通常小于刺器的横截面;其次,在解剖中对膈肌及心包处创口形态未仔细观察分析,忽略了创角的细微差别及膈肌创口一侧淤血的特征;再次,忽略了致伤工具可能存在的特殊性,通过对刃长刃宽的分析,法医去市场走访了解了相关刀具,均未发现有此类双刃锐器,当时并未再深入思考分析,最终造成致伤工具推断失误,以此作为经验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再出现此类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