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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

2018-01-17许昌市农村能源管理工作站申红

河南农业 2018年8期
关键词:许昌市农场主体

许昌市农村能源管理工作站 申红

大力扶持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许昌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势头良好,呈现出数量增加、类型多元、规模适度、产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显著提升的新态势,对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笔者根据其发展现状,对存在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及发展概况

(一)定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经营主体而言,是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发展,是指具有相对较大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经营规模比较大,大都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程度高;经营者、领头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经营、会管理,产品商品化率较高;具有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特征。

(二)发展概况

1.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许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涉及领域广泛,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已成为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的中坚力量。截至2016年底,许昌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787家,成员出资总额1 755 182.68万元,入社成员26 622人。其中国家级示范社 8家,省级示范社 26家,市级示范社 147家,基本形成了多产业、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专业合作经济发展格局。其中从事种植业的有1630家,占34.1%;从事养殖业的有376家,占7.9%;从事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的有1225家,占25.6%;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的有1812家,占37.9%;从事农产品销售的有950家,占19.8%;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有41家,占0.9%;从事农产品运输的有55家,占1.1%;从事农产品储藏的有101家,占2.1%。(注:因合作社经营内容交叉,各行业合计数大于合作社总数。)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许昌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济实力雄厚、生产技术先进、经营管理现代化。截至2016年底,许昌市共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38家,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3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51家,市级龙头企业284家。随着其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壮大,带动辐射区域迅速拓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产业化集群的方式迅猛发展。截至2016年底,许昌市共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11个(其中,众品肉制品、许昌世纪香食用菌、鄢陵花艺花木、禹州思源面业、许昌天和蔬菜、襄城雏鹰生猪等6个农业产业化集群被省政府命名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集群),涉及粮食、蔬菜、食用菌、中药材、蜂产品等特色产业,实现销售收入318.7亿元,带动农户23万户,吸纳农民就业6.8万人,进一步增强了辐射带动能力,促进了农民增收。

3.家庭农场。许昌市按照“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挖掘潜力”的原则,围绕各县(市、区)优质粮食、中药材、蔬菜种植、畜禽养殖等特色优势产业,鼓励和引导专业大户、经营能人等主体创办家庭农场。2015年,根据《许昌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通过自愿申报、实地考察、综合评定等办法,有38家家庭农场被认定为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截至2016年底,许昌市共有家庭农场 868 户,比2015年增加443家。其中省级示范农场8家,市级示范农场38家。

4.休闲农业经营主体。休闲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截至2016年底,许昌市休闲农业经营主体196家,其中农家乐119家,休闲农庄52家,休闲农业园区10个,民俗村15个;从业人员3771人,接待游客300万人次,带动农户2.1万户,营业收入2.62亿元。其中,禹州泓硕农业生态园被农业部、国家旅游局评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生态园的负责人赵中华获得中国乡村旅游致富带头人荣誉称号。

5.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态势良好。农业经营服务组织主要是指一些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其主要是为小规模农户提供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产品购销、储藏运输服务等,解决了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降低了农户的生产成本。截至2016年底,许昌市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服务的合作社有1812家,从事农产品运输的有55家,从事农产品销售的有950家,从事农产品储藏的有101家。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扶持力度不够,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带动农村农业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还没有起到明显的主导作用,加上主管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没有被摆在应有的位置,一些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优先承担农业项目。但实际上,农业项目很少由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现有的财政支持资金仅限于对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而且支持力度也不大。

(二)农业基础设施比较薄弱

当前,许昌市农业基础设施普遍薄弱,区域发展也不平衡。农田整治、水利设施、机耕道路、电力配套等基础设施严重不足。一些交通便利、水利条件好的耕地,不仅租金高,而且农民也不愿意流转,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和承包的区域,往往是一些基础设施差、交通不便的耕地。另外,一些规模较小的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很难得到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和扶持。如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全靠自身投资搞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太大,成本太高,严重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发展。

(三)农业金融保险服务不到位

2016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2017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了加快农村金融创新。但总体而言,目前只有少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了政府金融政策的支持。一是贷款难。由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一般没有大的固定资产,缺乏有效的抵押物,银行害怕承担风险,不愿发放贷款;有些小型的金融机构虽然贷款条件宽松,但是手续麻烦,利率上浮很高;有的靠民间借贷筹措资金,利息也很高,从而造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现象。二是农业保险服务不到位。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的是规模化农业生产,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比较大。农业保险的费率偏低、服务对象分散、种植品种繁多,对保险公司来说,服务成本高、难度大。所以,保险公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保险服务的积极性不高。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运营机制不完善

一是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运行不规范,制度建设薄弱,产权不明晰,财会制度、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运作管理随意性大,广大从业人员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二是相当比例的龙头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与基地农户只是买断关系,没有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不能形成长久的、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三是一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公积金积累不多,公共服务资金短缺,服务方式单一,不能很好地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低,专业人才缺乏

当前,由于农村有文化的青壮劳动力大都外出打工,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90%以上都是一些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较大的农民,他们普遍只对生产技术感兴趣,缺乏长远的发展眼光和创新意识,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专业人才和产业领军人才严重缺乏。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发展,对农业技术的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基层技术服务人员数量偏少,技术骨干大多数年龄偏大,农业专业技术队伍面临着青黄不接的局面。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各级政府要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扶持

一是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积极帮助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承担扶持发展项目,比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等。二是要在现有补贴的基础上增加补贴种类,向规模经营的主体倾斜,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补贴资金与建设改造农田水利、仓储设施、购置农业机械设备、农资等挂钩,直接补贴给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是要充分发挥财政奖补的导向作用,有效整合现有的财力资源,采取补助或贴息、奖励的方式,对一些运行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等进行集中扶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创新金融服务,加大农业保险服务力度

一是挖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潜力,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通过合作金融组织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相互融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辟金融服务的稳定渠道。二是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特点,借鉴发达国家制定的相关金融政策,各级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商业银行,在授信方式、支持额度、贷款利息等方面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惠政策,采用企业联保模式联保信贷以及农业设施设备抵押贷款等降低贷款担保门槛,增加贷款额度,提高申贷效率,推广生产订单融资、大型农机设备融资租赁等方式切实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三是农业主管部门要联合财政部门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发针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品种,比如农业大灾保险,逐步提高财政保险补贴比例,扩大补贴范围,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三)加强培训教育,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素质

针对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素质较差、管理水平较低的现状,加大人才培训力度迫在眉睫。第一,农业部门建立定期实地指导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择优组建一支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辅导员队伍,定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培训和指导服务。第二,建立常规动态的学习培训制度。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项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经济合同、各项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等方面的强化轮训,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水平。第三,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高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科研院所的技术合作。聘请专家定期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工作人员讲解生产技术、合作知识、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农业科技信息等,真正造就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农村创收创新。第四,聘请农业职业经理人,鼓励高校毕业的大学生、村干部、返乡创业人员、农村经纪人积极参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办工作,切实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素质,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步伐。

(四)加强管理,提升建设

一是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建立合作社、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后到所在地农业管理部门备案制度。二是农业、林业部门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评定和动态监测制度,分级制定省、市、县三级农业经营主体示范评定和监测办法,明确评定和监测的对象、方式、范围、标准和退出条件,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体系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等创建工作,建立名录,加强动态管理、分级管理、重点扶持。

(五)实施品牌战略,创新营销机制

一是运用现代农业发展理念,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整生产方式,增强市场竞争力和经营思路,抓好品牌建设,积极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三品一标”的认证,提高认证级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品和形象。二是农业、供销等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展销会,组织开展“农超对接”“农市对接”活动,并依托淘宝、京东等平台,充分利用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农村超市、益农信息社等现有资源,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三是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完善信息网络、物流配送、农村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来自田间地头的农特产品在最短时间内进入市场。

(六)完善考核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服务

各级政府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农业、财政、供销、工商、税务、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要统一协调,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加强指导和服务。强化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内容,各相关部门也要将其列入部门业务考核内容,加强工作督导,推动工作落实。强化指导服务,围绕财务核算、生产管理、品牌塑造、营销网络建设等主要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切实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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