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2018-01-17
(本刊记者)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日前,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指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是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推动城乡一体化加快发展,促进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农村集聚;有利于提高集体资产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山东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实现山东省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奠定制度基础。
《意见》拟定了推进改革时间表:2017年,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省级试点,总结经验做法;2018年,分类推进,将改革工作扩大到所有涉农乡镇(街道),重点开展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等基础性工作;2019年,基本完成涉农村(居)清产核资工作;2020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完成改革的涉农村(居)成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2021年,开展改革扫尾工作,基本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意见》明确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七项工作: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制。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保持历史耐心,增强担当意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