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类案件在两法衔接中的证据转化探讨
2018-01-17陈烁晨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陈烁晨 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下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直接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度,更是影响到广大民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笔者作为一名食品监管人员,办理了大量食品类行政案件,其中不乏达到犯罪标准需要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在工作之中笔者发现目前在解决食品类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衔接过程中,存在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食品安全的执法证据标准比较模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做一个简短论述。
食品安全类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现状
行政与司法双轨制
在我国违反法律后果有普通的“违法”和“犯罪”之分。实践中各类行政法规均设置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而衍生出了“行-刑衔接机制”,工作中俗称 “案件移送”。
证据转化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还规定食品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应当通过公安机关、检察院审查,后经法院质证确认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办案中,笔者移送证据主要分为两类。
(1)现场检查材料和实物证据。所谓现场检查材是指当行政机关在当事人违法行为现场或是初次接触过程中所制作的检查笔录、调取的证据,原则上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就应当接收为刑事证据。
(2)检测报告、鉴定意见。由于食品违法的肉眼不可见性,往往办案过程中要采取抽样检测的手段,并出具检测报告,考虑到专业性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司法部门均会认可行政机关提供的报告
食品案件行政和刑事证据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难点
证据证明标准不明
在我国《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3条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5条都规定:移送案件须满足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和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两个条件。但实践操作中行政执法人员由于缺乏对犯罪标准的概念性,加之移送标准无法做到清晰明确,通常做法仅凭个人习惯和工作经验进行把握,难免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比如:在刑事实践中,对于账册、合同、票据等书证,原则上应当尽可能地调取原件,但在食品类执法过程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无法索取原件,对于上述证据仅能获得复印件,这就很可能在后期难以满足刑事诉讼中对证据效力的要求。
关于“检验报告”在刑事罪名认定中作为证据的效力
行政机关检测报告是否可以作为刑事案卷最终定性的证据,其实目前在还是存在很大的争议的。由于食品案件本身及违法事实专业性的特点,关于检测报告数据的认可,目前很多地方是由食品监管部门连同公安、检察院及相关专家会商出一个大致的标准进行“有毒有害”等罪名后以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刑事定性。现在各地操作中即使案件事实大体相同,可由于各地所面临实际情况的不同,导致各地的定罪处罚的标准存在差异,为后期案件判定埋下隐患。
非法证据的排除与瑕疵证据的补强
目前,一方面食品监管执法能力参差不齐,再加之近几年机构改革副作用的影响,基层食品监管专业化水平呈现明显下滑的趋势,存在相当多的执法不规范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侧重点和取证程序上也确实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食品监管执法取证过程中对于取证不规范的行为的客观存在,必须予以正视。首先,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证据,应认定为非法证据,当予以排除。其次,对于轻微的取证程序不合规范,为从实质影响证据证明力的,进行补正并经执法人员做合理解释和说明后,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形式诉讼证据适用。
对于完善证据有效转化的展望
规范客观证据取证程序
食品监管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建立一套涉嫌刑事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的审查、移送规范,从法治层面对案件及证据严格审查,发现证据上存在瑕疵,应及时让执法人员弥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案件敏锐度,丰富司法人员食品专业基本知识,更关键是加强双方沟通。
规范食品检验鉴定工作流程
目前,涉案食品的检验检测及认定、鉴定发生冲突矛盾后,各地皆是以会谈纪要等形式出台指导意见。但该方法易于导致各地定罪处罚的标准差异较大,如果公安机关自建食品检验实验室则容易诱发行政执法权的越位,进而延伸出食药监管部门“被渎职”的问题发生。为此,有必要及时根据刑事诉讼的需求,立足全局,依法科学规范食品类涉案物品的检验鉴定。
结语
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从“田间”到“餐桌”所涉及问题方方面面。本文以案件证据为切入点,也只是一小方面。然“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食品安全问题任重道远,这还需诸多同仁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