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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孳息所有权的认定

2018-01-16李松伟

消费导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所有权

李松伟

摘要: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但学术界对此较有争议。笔者通过分析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不同法律属性,评析学界主要观点,认为在夫妻财产立法上,既要保护和尊重公民所有权,又要体现夫妻关系的特殊社会属性和伦理价值;在在法律适用上,将夫妻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关系相区别;在立法模式上,借鉴法国立法例,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区别对待,除了存款利息等婚后被动增值的法定孳息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的法律属性应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词:婚后孳息 夫妻个人财产 所有权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婚后取得财产进行了区分,概括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所有,但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的所有权问题却没有予以明确。随着家庭财产数量的不断增加和财产结构的不断变化,现实生活中围绕孳息所有权问题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作出了回应,将因个人财产产生的婚后孳息界定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对此,学界较有争议。笔者认为,这一解释没有更充分地体现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较多地适用了财产法的原理,有违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不利于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本文通过分析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不同法律属性,在评析学界主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

一、孳息的一般原理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原物是产生孳息的物,孳息是指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孳息因原物而产生,二者必然相分离。依《物权法》一般原理,孳息包括因使用原物而自然收取的天然孳息和基于特定法律关系而取得的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由自己使用原物而产生的收益,范围比较宽泛,主要来自于农业领域,与当事人的生产劳动活动密不可分,如农民收获的粮食和果实以及各种仔畜等农副产品。在没有同原物分离之前,属于原物的自身组成部分,只能由原物的主人所有,分离之后即独立成物,其所有权由《物权法》规定,一般被原物主人收取,当原物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发生分离的情况下,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定孳息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和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等。前者基于当事人与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后者主要因当事人实施的某种经营行为而取得。法定孳息是由他人使用原物所产生的收益,依债权法的规定收取。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承租人取得,投资收益由出资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

我国《物权法》在其第116条规定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一般归属。但在其总则第8条还作出了特别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学界争议观点及评析

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问题,早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就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2000年8月7日征求意见的《婚姻法修正案》认为,婚前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婚后所生的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99年6月11日《婚姻家庭法(草案)》(法学专家建议稿第稿)第45条第1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孳息”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归一方本人所有。由于学界、司法实务和社会群众存在多种对立的观点和主张,难以调和折衷,立法机关最终搁置了争议,在《婚姻法修正案》中没有涉及,留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但学界并未因此停止争论,反而成为婚姻法立法研究的热点问题。梳理起来,主要观点如下:

其一,共同共有说。该说从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一般要求出发,认为个人财产婚后所生的孳息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对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只要不属于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这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的一般要求。

其二,单独所有说。该说从有关所有权取得的民法原理入手,认为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都属于原物所有权人个人所有,不能因为存在婚姻关系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孳息是基于原物派生出来的,它们既不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得,也与夫妻协作无关,根据民法原理和物权法规定,孳息应当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所有。否则,会导致侵害夫妻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其三,区分所有说。该说试图调和上述两种相互矛盾和对立的观点,认为在所有权问题上要有所区分,根据具体情形,有的属于夫妻共有,有的则属于个人所有。但对其中的区别标准又存在几种不同的主张。是陈苇教授主张的以孳息的不同性质作为标准来区分共同共有还是单独所有。二是杨立新教授主张的以是否存在共同经营、管理等夫妻共同行为来进行区分,如果存在夫妻双方的共同劳作、共同管理等共同行为的则作为共同共有财产,如果不存在共同行为仅是属于自然增值或仅有一方管理使用而另方并未为此进行辅助或付出努力,则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三是以夫妻的贡献大小作为区分标准。该说主张,根据另一方配偶是否承担义务或者对该收益贡献的大小来区分,若另一方配偶对该收益的取得承担了较多的义务或者做出较多贡献的,该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就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公开征求意见的《婚姻司法解释(三)草案》即持这样的观点。

针对前述观点,笔者以为,共同共有说虽然看到了婚姻财产关系相对于一般财产关系的特殊性,但将夫妻个人财产孳息的归属简单地以婚姻成立的时间来划界,这是对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误读。基于国家保护公民所有权的宪法要求和夫妻在婚后对个人所有权特殊需求的满足,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大多对婚后所得财产共有的范围设有限制性规定。单独所有说没有注意到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取得方式的不同,又没有认识到婚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如前所述,孳息价值的产生以原物为依据,孳息不能脱离原物而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孳息的产生只依赖原物而与人的行为无关。天然孳息和人的生产活动、法定孳息和所有人的经营行为,都是密不可分的。仅将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对配偶另一方参与生产、经营付出劳动或为了婚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而进行的家事劳动价值的忽视。第三种学说,即区分所有说,因其注意到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取得方式的不同,主張应区别对待,具有合理性;但其具体划分标准则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缺陷和不足。陈苇教授认为不同性质的孳息在是否体现夫妻双方的劳动上有所不同。但是,即使是同性质的孳息在是否体现夫妻双方的劳动上也会有所不同,如利息和租金这两种典型的法定孳息,前者不需要夫妻双方付出努力即可获得,但后者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其他两种主张以贡献大小或者共同经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有违夫妻关系法的伦理价值和法理基础。夫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人生伴侣,在精神上同心同德、和舟共济,在经济上同甘共苦、齐心协力,本是夫妻之义。endprint

三、本文观点及立法建议

夫妻财产关系涉及的不仅是单纯的经济利益,还包含有很多传统道德和伦理情感的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的类型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针对不同的财产类型和不同的时代背景,以期建立一种平衡夫妻双方利益的规则体系。

(一)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兼顾维护婚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和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

任何法律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取向,作为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婚姻法也不应例外。在处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问题上,既要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尊重和承认家事劳动的同等价值,保护家庭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夫妻平等的法律地位,又要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满足夫妻一方对财产的特殊需求,激发个人诚实劳动创造财富的积极性,预防通过婚姻不劳而获的思想,从而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这也是我国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原因所在。

(二)在法律适用上,同一般财产关系相區别

夫妻财产关系具有鲜明的身份性和强烈的伦理性,有别于一般财产关系。基于婚姻家庭制度的宗旨,夫妻财产关系在性质上并非等价有偿,权利和义务不可能是完全对等的。因此,《物权法》、《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方法不能完全适用于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而发生的夫妻财产关系。《物权法》、《合同法》是一般法,《婚姻法》是特别法。在遇到《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与《婚姻法》的规定不协调的时候,应遵循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特别规定,而不是适用《物权法》等其他民事基本法的一般规定。对此,我国《物权法》第8条也有特别规定。

(三)在法理依据上体现、贯彻“夫妻协力”原则

“协力”有直接协力和间接协力之分,前者指夫妻双方通过共同生产、共同经营、共同管理等共同劳动直接获得财产收益,后者是指夫妻一方采用间接方式,通过自己的工作或赡养老人、养育子女、操持家务等家事劳动为对方配偶的事业提供支持。基于夫妻“主内”、“主外”的家庭内部分工与协作,家务劳动同其它劳动样,对于家庭和谐、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来说,具有同等不可替换的重要价值。如果其孳息的取得符合“夫妻协力”原则的要求,即夫妻一方或双方对此付出了资金、劳动、时间、精力等,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其孳息的取得无需“夫妻协力”而仅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价值变化等非因当事人主观努力取得的,则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归原物所有人个人所有。

(四)在立法模式上,要考虑孳息取得方式的不同

天然孳息往往需要夫妻方或双方投入定的资金或劳动,性质上属于《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如夫妻一方婚前种植的果树,婚后仍需要栽培、修剪、养护,才能结出果实;夫妻一方婚前喂养的奶牛,婚后仍然需要看护、喂养、挤奶,才能产出牛奶。因此,根据“夫妻协力”原则,结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取得的天然孳息应当由夫妻共有。

法定孳息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取得的。法定孳息中,婚前银行存款、购买国库券等在婚后产生的利息是基于婚前已成立的合同关系取得,但其他法定孳息,如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进行出租的,出租人仍负有维修房屋的义务,仍需要对该房屋进行管理、经营,夫妻双方或

方仍需要投入管理、维修房屋的资金和劳动。又如婚前购买股票进行投资,婚后继续经营的,要想实现股票保值和增值,收集股市行情、政策信息、市场动态和买进、卖出股票也需要夫妻双方或方投入大量的资劳动、时间等。因此,租金和投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例外。

(五)立法建议

基于前述分析和比较,笔者建议在未来修正或修改我国《婚姻法》时,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进行明确规定,根据“夫妻协力”原则,确定孳息的归属。建议条文内容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孳息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存款利息等婚后被动增值的法定孳息除外。”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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