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种子管理机构执法能力调查
2018-01-16孔祥云
孔祥云
(新乡市种子管理站,河南 新乡 45300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我国新时代种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全面解决新乡市种子执法监管能力建设中存在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采取多种方式,对全市种子管理机构执法能力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报道如下。
1 现状
1.1 机构现状
目前,全市共有种子管理机构8个,其中市级1个,县(市)级7个,7个县(市)均设立了种子管理机构,7个区均无专职种子管理机构。市级种子管理机构属副处级全供事业单位,7家县级种子管理机构中,全供事业单位5家,差供和自收自支单位3家。没有设立种子管理机构的区多数有种子企业和种子门店,按属地管理原则,种子市场管理处于缺失状态。
1.2 人员现状
种子管理机构普遍存在人员少、经费缺的问题。据统计,全市种子管理机构职工141人,市级23人(外单位借调2人),县(市)、区级118人,其中在编97人(财政全供31人,差供事业5人,自收自支61人)。
1.3 设施现状
全市共有执法车3辆,市级1辆,县(市)、区2辆。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种子质量检验设备不足且严重老化,个别无法正常运转。
1.4 执法对象现状
截至目前,全市持证种子企业48家,其中具有经营杂交种子及亲本资质的7家、经营常规种子的39家、经营蔬菜种子的2家,经营门店1 000余家。全市53 333 hm2小麦种子基地年生产种子近4亿kg,市场经营量2.5亿kg。年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超过300个。
2 存在的问题
2.1 机构不健全,定性不科学
全市经编委批文成立的种子管理机构8家,全供事业单位5家,差供和自收自支单位3家(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而这3个县却是耕地面积大、种子市场活跃的产粮大县。这种机构性质设置不科学及7个市辖区未设立种子管理机构的现状影响了种子行政执法职能的正常行使。
2.2 人员不足、素质较低
全市14个县、区级种子管理机构118人,人员分布不均衡,个别县(市)、区人员较少,甚至没有专职种子管理人员,难以应对复杂、繁重、专业性极强的种子管理工作。如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种子管理站只有6人,加上临时人员、工勤人员无法取得执法证,在种子市场管理中受到限制。
人员结构中本科、大中专学历占40.0%,中、高级技术职称占27.4%,持证种子检验员占11.0%,持证执法人员占47.5%。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强,存在执法文书制件不规范、执法程序错误等问题。
2.3 经费不足、设施落后
县(市)、区级种子管理机构普遍存在人员工资无保障,缺乏工作经费的问题。7个县级种子管理机构虽都被定性为事业单位,但97名在编人员中编制为差供和自收自支人员达66人,占68.0%。工资无保障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和执法的公正性。
办案设施、设备方面,7个县仅有2辆执法车。检验仪器不全且多数老化。全市14个县(市)、区必备的检验仪器平均不足一台。这种现状无法正常行使其种子质量监管职能,给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3 建议
种子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种子市场,提高种子质量,维护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健康有序发展。但是由于机构、人员、经费、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造成种子管理监管不到位,部分区域执法缺失,对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地遏制和严厉打击,个别区域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罚而不纠的现象仍有发生。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现代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加强种子行政执法,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种子市场,对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推动现代种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3.1 健全机构、充实执法人员
市、县要以种子管理站为基础组建种子管理机构,乡镇配备种子管理员,实行种子专业执法,切实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种子企业、门店数量、种子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建议按照市级30人、县(市)级20人、区级5~8人配备编制,耕地面积较大的地方可适当增加。
3.2 竞争上岗、提升人员素质
根据种子执法需要,通过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一批政治可靠、业务精湛的种子和法律专业优秀人才充实种子行政执法队伍。完善种子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岗位轮换制度。对现有人员要创新培训模式,充实培训内容,不断提高管理种子市场、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建设一支具有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勤政廉洁的种子执法队伍。
3.3 保证经费、改善执法设施
各级政府要在保证种子执法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将种子市场管理、种子质量管理、品种试验示范、种业信息服务、种子新技术推广等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市级每年列支财政预算30万元,县(市)每年列支20万元,区每年列支8万元,并确保全额供给。同时,要通过财政投资或整合项目等手段,不断充实完善种子管理机构的执法设施,为种子管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足够的设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