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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渔船“有证未带”的行政处罚

2018-01-16

今日农业 2018年16期
关键词:规章渔政行政处罚

渔政部门在查处渔船违规行为时,经常会遇到一些渔船“无证”出海。对这种情况,有的部门把“无证”出海按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行为来处罚,有的部门要求限期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限期内能提供的不予处罚,处罚结果大不相同。如何正确区分“有证未带”和“无证”这两种行为,在这里我们简要的分析一下。

“有证未带”作为“无证”处罚

这里所说的“有证未带”是指渔船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无证”是指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根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第36号令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33号》,该规章仍然有效)第八条有关规定,未携带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按本条规定处罚。《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综上,不难看出对“有证未带”捕捞行为的处罚依据就是《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对“无证”捕捞行为的处罚。对“有证未带”捕捞行为的处罚虽在《渔业法》中未设定,但《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对“未携带许可证捕捞行为”未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农业部通过出台《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两部规章对此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了处罚,渔政部门若依此做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有证未带”区别于“无证”

首先,从性质上看《渔业法》意义上的“无证”属于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有证未带”属于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但违反了许可证使用规定的行为,两类违法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其次,从社会危害程度来看《渔业法》意义上的“无证”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共渔业资源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同时还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有证未带”因依法取得了捕捞许可,只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因此“有证未带”与“无证”两类行为违法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有所不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因此“无证”属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重处;“有证未带”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应从轻处罚或免罚。

严厉打击合理对待

根据目前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渔政部门在处理“有证未带”案件过程中,应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给予相对人改正机会,责令其补送《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供检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渔政部门也应通过现代化、信息化手段予以核查渔民是否已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严厉打击真正的“无证”捕捞渔船。

同时建议农业农村部加快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两部规章,对“有证未带”即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的行为从轻处罚或免罚;或者建议在修订《渔业法》时,把对“有证未带”的处罚上升到法律、法规之中,以便区别社会危害性及情节,合理对待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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