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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三家义集疏》辑佚失误考辨举隅

2018-01-16

关键词:毛诗王氏中华书局

(南开大学文学院,天津,300071)

三家《诗》辑佚学是《诗经》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齐、鲁、韩三家在两汉之后相继失传、亡佚,其异文、遗说大多散布在各种文集、史书、子书、类书以及经传注疏中。宋代王应麟《诗考》是三家《诗》辑佚的首创者,清人则把这一工作发展到了极致,其中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是三家《诗》辑佚成果的集大成之作。其书二十八卷,有长沙虚受堂刻本,后经吴格先生点校,被中华书局列入“十三经清人注疏”系列出版。此书问世后影响深远,现今已成为学者研究三家《诗》最重要的文献依据。但是以王先谦为代表的清代三家《诗》学者,误解了汉人的师法、家法观念,由此导致他们在辑佚原则与方法上产生重大失误。关于此点,前辈学者已论述颇详[1](147−160),[2](36−43)。除此之外,如果具体到每一则条目的考证之上,王先谦也存在各种文献、版本、文字训诂以及论述逻辑等方面的失误和缺陷,约略而言有三种类型。本文拟于三种类型之下择其有代表性的失误略举一二,以点带面,由此反思清人三家《诗》的辑佚成果。

一、所据史料不周

因为当时条件的限制,王先谦没有见到充足的材料作为判断依据,故而得出错误的结论。现在所能见到并能纠正王氏之失的史料有三种:一是出土文献,比如汉代熹平石经、敦煌《毛诗》写本;二是海外流传文献,比如《原本玉篇》、慧琳《一切经音义》、日藏各种《诗经》版本;三是传世文献的各种版本。现举例如下。

1.《驺虞》“壹发五豝”,今《毛诗》作“壹”。王先谦以为贾谊之时惟有《鲁诗》,故《新书》所引当属鲁[3](121),《新书·礼篇》引《诗》作“一发五豝”[4](215);王氏又以《尔雅》及郭璞注属《鲁诗》[3](6),《尔雅·释兽》“牝豝”下郭璞注引《诗》亦作“一发五豝”[5](2650)。两相对证,王氏以为《鲁诗》作“一”无疑。案熹平《鲁诗》石经有残文“壹发五”三字[6](3),是则《鲁诗》作“壹”,王氏所言显误。

2.《匏有苦叶》“雝雝鸣鴈”,今《毛诗》作“雝”。因《尔雅·释诂》有文“噰噰,音声和也”,郭注曰“鸟鸣相和”,邢疏曰“《邶风·匏有苦叶》云噰噰鸣鴈”[5](2573),故王先谦以为作“噰”者为《鲁诗》;又王氏以《盐铁论》属《齐诗》[3](9),《盐铁论·结合篇》引《诗》作“雍雍鸣鳱,旭日始旦”[7](481),故以作“雍”者为《齐诗》。案敦煌《毛诗》写本伯希和二五二九号正作“噰噰”[8](490),是则以作“噰”者为鲁不妥;又敦煌《毛诗》写本斯坦因七八九号作“雍雍”[8](490),唐石经本《毛诗》亦作“雍雍”[9](262),是则以作“雍”者为齐同样不妥。

3.《卷耳》“陟彼砠矣”,今《毛诗》作“砠”。《说文解字》“岨”字下引《诗》作“陟彼岨矣”[10](190),王先谦以《尔雅·释山》有文“土戴石为砠”[5](2618),说明《鲁诗》与《毛诗》同作“砠”,故以排除法定《说文》之作“岨”者为齐、韩二家诗。案顾野王《原本玉篇》卷二十二“山部”收有“岨”字,下言:“且居反,《毛诗》陟彼岨矣,《传》曰石山戴土曰岨。”[11](459)如此来看,南朝梁顾野王所见《毛诗》亦有作“岨”之本,所以王氏以排除法定《说文》作“岨”者为齐、韩二家不妥。

4.《螽斯》,今《毛诗》作“斯”。王先谦据玄应《一切经音义》卷十“螽蟴”条下“《诗》云‘螽蟴羽’,《传》曰‘螽蟴,蜙蝑也’”[12](213),以为作“蟴”与《毛诗》异,故用排除法定其为鲁齐韩三家《诗》文。但是慧琳《一切经音义》卷四十九“螽蟴”条下明言“《毛诗传》曰‘螽蟴,蜙蝑也’”[12](1371),由此也可以确定玄应《一切经音义》所言之《传》亦当为《毛诗传》。

5.《殷其雷》“莫或遑处”,今《毛诗》作“遑”。王先谦以玄应《一切经音义》卷六“难处”条下言“《诗》云‘莫我皇处’,《传》曰‘处,居也’”[12](134),作“皇”与毛异,又以唐代玄应之时三家唯存韩,故定作“皇”者为《韩诗》。案日本大念佛寺抄本《毛诗二南》残卷此句作“莫或皇处”[13](221),是则以作“皇”者为《韩诗》不妥,玄应所言之《传》亦当为《毛传》无疑。

6.《柏舟》“寤辟有摽”,今《毛诗》作“辟”。王先谦据《玉篇》手部引《诗》作“寤擗有摽”,又以《玉篇》多引《韩诗》[3](132),故定韩作“擗”。首先,王氏此处所言之《玉篇》乃宋陈彭年重新编修之《大广益会玉篇》,其文在“诗曰寤擗有摽”下还有“亦作辟”三字,为王氏所隐。其次,以《大广益会玉篇》体例来看,其明确标示引《韩诗》者唯有四处,他处只言引《诗》,所引之文与今《毛诗》或同或异,不能断定是毛还是韩,此例即仅言引《诗》不标家派而与今《毛诗》异者。但是绝不能简单地以排除法将其定为《韩诗》之文。

案《柏舟》“寤辟有摽”句下陆德明言“辟,本又作擘”,“擘”“擗”字同,仅手旁位置异,此为《毛诗》作“擗”之一证;《尔雅·释训》“擗,拊心也”条下,陆德明《释文》曰“辟,婢亦反。字宜作擗。《诗》云‘寤擗有摽’”[14](415),邢昺疏曰“《邶风·柏舟》云‘寤擗有摽’”[5](2592),是则陆德明与邢昺引《诗》皆作“擗”,此为《毛诗》作“擗”之二证;慧琳《一切经音义》卷二十“擗踴”条下曰“《毛诗传》云‘擗,拊心也’”[12](843), 此为《毛诗》作“擗”之三证;敦煌《毛诗》写本伯希和二五二九号、斯坦因七八九号皆作“擘”[8](486),此为《毛诗》作“擗”之四证;《文选》卷十八《长笛赋》、卷三十五《七命》李善注引《毛诗》皆作“寤擗有摽”,此为五证、六证。何况《玉篇》本身就已经提到“擗又作辟”,故王氏独以“擗”为《韩诗》难以成立。

7.《兔罝》“赳赳武夫”,今《毛诗》作“赳”。王先谦据《后汉书·桓荣传》引谢承《后汉书》作“纠纠武夫”,以为作“纠”者属《韩诗》。其如此推断,乃因《隋书·经籍志》言《齐诗》魏代已亡,故三国吴谢承时所存非毛即鲁、韩;又《尔雅》有文“赳赳,武也”[5](2589),故定鲁为“赳”与毛同,所以作“纠”者为韩矣。

虽未明言,王先谦所据之《后汉书》当为汲古阁本。其《后汉书集解》以汲古阁本为底本,翻检《集解》与汲古阁本《后汉书》,确实皆作“纠纠武夫”[15−16]。然而以宋绍兴本为底本的中华书局点校本《后汉书》作“赳赳武夫”[17](1250),又《太平御览》卷二百四十一职官部“虎贲中郎将”条下引谢承《后汉书》,亦作“赳赳武夫”[18](1142)。据《太平御览经史图书纲目》所载,其引用书目中自有谢承《后汉书》,可以排除是转引自范晔《后汉书》李贤注文的可能。王先谦未核对多种版本文字,故不得遽然定作“纠”者为《韩诗》。

二、自我矛盾的弥合规避

王先谦在辑佚时有着非常明显的先入为主的缺陷。他在《诗三家义集疏·序例》中根据臆测中的师法家法原则,对两汉学者与典籍的诗派归属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并在正文辑佚中严格遵守,这就导致出现了大量龃龉不合、自相矛盾之处。面对这些问题,王先谦或者采取避而不谈、视而不见的态度,或者牵强附会,想方设法弥合、缝补,常常以“某家有二说”或“后人据毛私改”作为回护的借口,其推论逻辑不严密、漏洞多,主观性太强。举例如下。

1.《采蘩》“于以采蘩”,今《毛诗》作“蘩”。王先谦认为《仪礼》《礼记》以及郑玄注皆属《齐诗》[3](8),《礼记·射义》有文“以《采繁》为节”,郑玄注曰“‘乐不失职’者,谓《采繁》曰‘披之僮僮,夙夜在公’”[19](1686−1687),所以王氏据此定《齐诗》作“繁”。但是《仪礼·乡饮酒礼》又有文“乃合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蘋》”,郑玄注曰“《采蘩》言国君夫人不失职”[20](986),此处又作“蘩”。王先谦同样征引到了此则材料,但是对于《礼记》《仪礼》两处分作“蘩”“繁”的不同视而不见,故以《齐诗》作“繁”的结论绝不可靠。

2.《柏舟》“耿耿不寐, 如有隐忧”,今《毛诗》作“耿”“隐”。王先谦以《楚辞》王逸注属《鲁诗》[3](7),故据《楚辞·远游》“夜炯炯而不寐兮”王逸注“忧以愁戚,目不眠也,《诗》云‘炯炯不寐’”,定《鲁诗》作“炯炯”。案今各种版本《楚辞章句》,正文或作“炯炯”或作“耿耿”,但王逸注文引《诗》皆作“耿耿”:“忧以愁戚,目不眠也。耿耿,犹儆儆,不寐貌也。《诗》云‘耿耿不寐’。”[21](1736)王先谦之所以径改“耿”为“炯”,所据乃洪兴祖《楚辞补注》录有一条古注“耿一作炯”。至于今本王逸注文中的“耿耿犹儆儆”以及引《诗》作“耿耿”,王先谦认为这都是后人据《毛诗》私改“炯”为“耿”。王先谦又以《淮南子》《吕氏春秋》高诱注属《鲁诗》[3](7),故《淮南子·说山训》高诱注引《诗》“耿耿不寐,如有殷忧”之“耿”,亦为后人据《毛诗》私改,本当作“炯”[3](128)。

王先谦又据《淮南子·说山训》高诱注引《诗》“耿耿不寐,如有殷忧”,定《鲁诗》作“殷”;又《吕氏春秋·贵生篇》高注引《诗》作“如有隐忧”,《楚辞·悲回风》王逸注引《诗》作“隐”,王先谦以为《鲁诗》又作“隐”。也就是说,在王先谦看来《鲁诗》有“殷”“隐”两种版本。

同样是有两种字形的区别,王氏的处理却大不相同:对“耿”“炯”之别的解释,王氏以为鲁本只作“炯”,作“耿”者为后人据《毛诗》私改;对“隐”“殷”之别的解释,王氏则认为《鲁诗》有两种版本,二者皆可。为何不以作“隐”者为后人据毛私改?或者为何不以“耿”“炯”皆为《鲁诗》之文?王先谦此番推论完全经不起推敲。《淮南子·说山训》高诱注引《诗》“耿耿不寐,如有殷忧”,假若如王氏所言“耿耿”本为“炯炯”,作“耿耿”乃后人据毛私改;那么“殷”与毛之“隐”亦不相同,为何后人没有一并据毛改为“隐”?

王先谦错误的关键在于他的论述逻辑:有两处所谓的“鲁诗”文本——《吕氏春秋·贵生篇》高注与《楚辞·悲回风》王逸注——皆作“隐”,王氏便首先据此肯定《鲁诗》作“隐”;而作“殷”者只有一例,即《淮南子·说山训》高诱注,似乎是秉承了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王氏无法用只有一条例证之“殷”否定有两条例证之“隐”;两例之“隐”恰与《毛诗》相同,所以对一例之“殷”,只能解释为《鲁诗》异文。因此王先谦不会首先认定《鲁诗》作“殷”,以作“隐”者乃后人据毛私改。假若《毛诗》此处作“殷”,王先谦对此“隐”“殷”异文的解释,必定以为《鲁诗》唯作“隐”,《淮南子·说山训》高诱注之作“殷”者乃后人据毛所改。这正是王先谦对“耿耿”与“炯炯”异文的处理方法:因为王氏极度相信洪兴祖《楚辞补注》中古注之语,故首先认定《鲁诗》作“炯”,与毛异;而作“耿”之与毛同者,便是后人据毛所改了。如此两相对比,便揭露出了王先谦推论的问题所在。是《鲁诗》有二说,还是后人据毛私改,其中的关键竟然是预先认定的《鲁诗》是否与《毛诗》字形一致:如果一致,则两种字形皆可保留,作为《鲁诗》的两种异文;如果不一致,则与《毛诗》相同的那个字形便是后人据毛私改。至于哪一种字形被作为“预先认定的鲁诗”,王先谦并无统一的客观标准。对“隐”“殷”而言,王氏依据的是他所能见到的异文数量——数量多者为胜;对“耿”“炯”而言,王氏依据的则是《楚辞补注》所载之“古注”。据毛私改、某家有二说,这种推论方式在《诗三家义集疏》中大量存在,是他弥合歧说、规避矛盾最常用的手段。

但这种推论方式显然是无法成立的,汉代遗存至今的史料只是凤毛麟角,怎可以区区若干例证数量多少的比较来确定其原貌为何;《补注》所言之“耿一作炯”,反映的是《楚辞章句》的版本异文,怎可以此作为三家《诗》的异文。另外,熹平《鲁诗》石经残文有“耿不”二字[6](3),是则可确证《鲁诗》作“耿”,而非王先谦绞尽脑汁所要证明的“炯”。

3.除《诗三家义集疏》外,王先谦还有《汉书补注》《后汉书集解》《荀子集解》等著作。在这些著作中,王先谦所持观点有时竟然与他在《诗三家义集疏》中不同,出现了自相矛盾之处。但王氏同样没有就此作出解释,这更能反映出他推论时的主观随意性。

比如《淇奥》“猗重较兮”。王先谦据《荀子·非相篇》杨倞注、《文选·西京赋》李善注、《曲礼》孔疏、《论语·乡党》皇侃疏、《说文解字系传》引《诗》作“倚”,与毛作“猗”异,故定作“倚”者皆为三家《诗》。并进一步解释三家作“倚”乃用正字,毛作“猗”为借字[3](272)。案《十三经注疏》本《毛诗》作“倚”。阮元《校勘记》云:“唐石经、小字本、相台本作‘猗’。闽本、明监本、毛本同。”[22](323)又日本山井鼎《七经孟子考文》云毛古本“猗作倚,宋版同”[23](259);敦煌《毛诗》写本伯希和二五二九号亦作“倚”[8](442);《文选·西京赋》胡克家刻本李善注引《毛诗》作“猗”[24](67),但六臣注本则作“倚”[25](55)。是则《毛诗》亦有作“倚”之本,王先谦所言有误。以上材料或为王氏所未见,如若因此而致误,尚且情有可原。但再观其《荀子集解》中的论述,则可知其误之不可饶恕矣。

《荀子集解·非相篇》“轩较之下”王氏言:“卢文弨曰‘今《毛诗》本倚误作猗’,《正义》明云‘倚此重较之车’,则本作‘倚’字。宋本、足利本皆不误。”[26](73)王先谦在此明确指出《毛诗》本作“倚”,言之凿凿。吴格先生在《点校说明》中指出,《诗三家义集疏》属稿于王先谦中年,时任江苏学政,至《卫风·硕人》而中辍。王氏任江苏学政乃光绪十一年(1885)至光绪十五年(1889),而《荀子集解》最早刊刻于光绪十七年(1891),其撰《诗三家义集疏》与《荀子集解》前后相差不远。在《诗三家义集疏》中以《毛诗》作“猗”,而至《荀子集解》则以毛作“倚”,两相对比可见王氏之自相矛盾。出现这种问题,实属不该。王先谦在《诗三家义集疏》中以毛作“猗”,其实是为了迎合他整部书中三家用正字、毛用借字的预设。关于正字与借字之别,王氏也存在错误的认识。不过这就是另一个问题了,篇幅局限,本文暂且不论。

再如,在《诗三家义集疏》中王先谦以申公为荀子之后学,故《荀子》所载之《诗》为鲁家。《荀子·议兵篇》引《商颂·长发》作“武王载发”“则莫我敢遏”,与今本《毛诗》“武王载旆”“则莫我敢曷”相异。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便定《荀子》所载为《鲁诗》,故与毛异;但是《荀子集解》中却言“《毛诗》本出荀卿,不应有异”[26](265)。又《荀子·非相篇》引《小雅·角弓》“雨雪瀌瀌,宴然聿消”,今《毛诗》作“雨雪瀌瀌,见晛曰消”。王先谦于《荀子集解》本句下加案语曰:“此诗毛作‘见晛’,韩作‘曣晛’,鲁作‘宴然’……《荀书》引《诗》异毛者,皆三家义。”[26](78)可以看到在《诗三家义集疏》与《荀子集解》中,关于《荀子》所用之诗、《鲁诗》、《毛诗》三者间的关系,王先谦共持有三种观点:一是以为《毛诗》本出荀卿,两者用《诗》不应有异;二是《荀子》引《诗》与毛家异者皆为三家;三是不管与《毛诗》异同,《荀子》所用皆为《鲁诗》。又如《齐风·南山》“雄狐绥绥”,《大广益会玉篇》卷十“夊”字下言:“思隹切,行迟貌。《诗》云‘雄狐夊夊’,今作‘绥绥’。”[27](48)王先谦言“《玉篇》所载‘夊’字‘行迟’之义,它处不见,盖据韩说”[3](384),是其以“夊”为《韩诗》之文。然《卫风·有狐》“有狐绥绥”句下,王先谦亦引《大广益会玉篇》卷十此文,但其据《诗考》定作“夊夊”者为《齐诗》[3](310),是其前后矛盾。

三、引《诗》用《诗》语境把握失当

不同的文本对某句诗的引用本存有不同的目的与用意,故而会从不同角度对诗句做出阐释。所以即便是同一首、同一句诗,在不同语境中也会出现完全不相关的解释与用法。但王先谦常常忽略这种语境对诗义的限制而任意诠释,强行牵合不同语境中的解释而成一说,以达到三家诗说相同的预设结论。举例如下。

1.《关雎》“君子好逑”。王先谦据《尔雅·释诂》“仇、雠、敌、妃、知、仪,匹也”、玄应《一切经音义》卷九引李巡之语“仇雠,怨之匹也”以及郭璞注引《诗》作“君子好仇”,定《鲁诗》“逑”作“仇”;王氏又以匡衡、《礼记》属《齐诗》[3](8),故据《汉书·匡衡传》及《礼记·缁衣》所引《诗》作“君子好仇”,定《齐诗》亦作“仇”。不仅如此,王先谦还进一步以字形推求诗义,采纳李巡的解释,以为“仇”即敌对之义,故“好”为“和好”,由此确定鲁、齐二家对此句意旨的理解为窈窕淑女能够为君子和好众妾、抚平矛盾纷争,郑玄笺文亦作此理解。《毛传》则认为“逑,匹也。言后妃有关雎之德,是幽闲专贞之善女,宜为君子好匹”,其以“好”为形容词,与王先谦所确定的鲁、齐诗说确实差别甚远。但是,实情并非如王氏所言,作“仇”者不一定就用为敌对之义。

《汉书·匡衡传》匡衡上书曰:

臣又闻之师曰:“妃匹之际,生民之始,万福之原。”婚姻之礼正,然后品物遂而天命全。孔子论《诗》以《关雎》为始,言太上者民之父母,后夫人之行不侔乎天地,则无以奉神灵之统而理万物之宜。故《诗》:“窈窕淑女,君子好仇。”言能致其贞淑,不贰其操,情欲之感无介乎容仪,宴私之意不形乎动静,夫然后可以配至尊而为宗庙主。此纲纪之首,王教之端也,自上世已来,三代兴废,未有不由此者也。[27](3342)

从奏疏的行文来看,匡衡引《诗》后以“言”字引领下文,说解《诗》之含义,“致其贞淑,不贰其操,情欲之感无介乎容仪,宴私之意不形乎动静”,此为释“窈窕淑女”;“然后可以配至尊而为宗庙主”,此即为“君子好仇”。且先不论在经过班固的转写后是否还是匡衡上书的原文,至少从用义来看匡衡并未以“好仇”为“和好众妾之怨者”。

再如《礼记·缁衣》。

子曰:“唯君子能好其正,小人毒其正。故君子之朋友有乡,其恶有方。是故迩者不惑,而远者不疑也。《诗》云‘君子好仇’。”[19](1650)

在《缁衣》此处的上下文语境中,“好仇”正为“好匹”之义,所谓“君子之朋友有乡”。郑玄此处作注曰“仇,匹也”与《毛传》相同,而没有释为仇敌,与他笺《诗》之语“怨耦曰仇”不同。这也是自然而然之事,因为郑玄既然为《缁衣》作注,总不能违碍经文原义妄生更改。

王先谦认为《易林》亦属《齐诗》,其有文曰:

关雎淑女,配我君子。少姜在门,君子嘉嘉。(《小畜之小过》)

雎鸠淑女,圣贤配偶。宜家受福,吉庆长久。(《履之颐》)

关雎淑女,贤妃圣偶。宜家寿母,福禄长久。(《姤之无妄》)

很明显,《易林》三次化用“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皆突出淑女贤妃配君子之义,其以“好逑”为“好配偶”之义甚明,并没有理解为和好众妾。王先谦虽然也征引了这三条《易林》之文,但其关注点在于《诗》中的“淑女”是否与“后妃”为同一人,反倒忽略了他前面说过的鲁齐以“好仇”为“和好众妾之怨者”。所以从《汉书·匡衡传》《礼记·缁衣》以及《易林》的引《诗》用《诗》语境来看,王先谦所言之鲁齐二家作“好仇”且释为和好众妾、抚平矛盾纷争之义并不属实。

2.《兔罝》“肃肃兔罝,椓之丁丁”。《文选·荐谯彦元表》“兔罝绝响于中林”句下刘良注曰:“兔罝,网也。《诗》云‘肃肃兔罝’,喻殷纣之贤人退于山林,网禽兽而食之。”[25](708)王先谦以为唐代唯存韩、毛,刘良之解与《毛诗》不同,故定为韩。王先谦又以王充《论衡》为鲁[3](7),故定《论衡·宣汉篇》“犹守株待兔之蹊,藏身破罝之路也”为鲁诗说。并进一步认为王充与刘良说合,即鲁韩诗说义同。案王充《论衡》原文为:

孔子言凤皇、河图者,假前瑞以为语也,未必谓世当复有凤皇与河图也。夫帝王之瑞,众多非一,或以凤鸟、麒麟,或以河图、洛书,或以甘露、醴泉,或以阴阳和调,或以百姓乂安。今瑞未必同于古,古应未必合于今,遭以所得,未必相袭。何以明之?以帝王兴起,命祐不同也。周则乌、鱼,汉斩大蛇。推论唐、虞,犹周、汉也。初兴始起,事效物气,无相袭者,太平瑞应,何故当钧?以已至之瑞,效方来之应,犹守株待兔之蹊,藏身破罝①之路也。[28](816−817)

王充此段讲的是古今祥瑞征兆各不相同,未必前后相袭。如果不知变通,用已经出现过的祥瑞作为标准,去硬套后世的祥瑞,那就好比“守株待兔之蹊,藏身破罝之路”。守株待兔典出《韩非子·五蠹》,在讲述宋国人的寓言故事后,韩非得出“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的结论。这与王充所说的“以已至之瑞,效方来之应”用法完全一样,皆讽刺了不知变通之人。王充所说的“藏身破罝”今不知典自何出,但可以肯定与“守株待兔”完全是两个故事,并且两者与《兔罝》诗更是没有丝毫关联,与刘良的“殷纣之贤人退处山林,网禽兽而食之”亦风马牛不相及。王先谦看到有“兔”字、有“罝”字,便想当然地以为化用了《兔罝》诗,不加细审、牵强附会,错误甚是低级。

以上所列,只是王先谦三家《诗》辑佚失误中的一小部分。如果对全书条目进行逐条考辨,会发现大量不妥、失当甚至荒谬之处。然而这些问题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现今三家《诗》研究依然以《诗三家义集疏》作为重要的参考资料,并对其中的结论盲目引用、不加详考。三家《诗》辑佚学是一门综合性学问,需要运用文献、版本、文学、训诂、音韵等多种知识。以《诗三家义集疏》为代表的清代三家《诗》辑佚成果,有待全面反思。拙文论述尚不成熟,不揣谫陋而抛砖引玉,并求教于方家。

注释:

① 黄晖《论衡校释》以通津草堂本为底本并参校他本,此字作“置”。但是翻检四部丛刊影通津草堂本、明汉魏丛书本,此字皆作“罝”。当以“罝”为是,今径改之。

[1]刘立志.三家《诗》辑佚学派论定之批判[C]//古文献研究集刊第二辑.南京: 凤凰出版社, 2008.

[2]张峰屹.清人辑录三家《诗》学佚文的方法和理据之检讨[J].长江学术, 2016(1): 36−43.

[3]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M].北京: 中华书局, 1987.

[4]阎振益, 钟夏.新书校注[M].北京: 中华书局, 2000.

[5]郭璞, 邢昺.尔雅注疏[C]//十三经注疏影印本.北京: 中华书局,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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