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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判断

2018-01-15刘庆赞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1期

刘庆赞

摘要:本文从单一性的本质含义与立法宗旨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相关规定出发,以笔者审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个实际案件为例,讨论了单一性中的难题——“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判断应关注的几个要点,提出了对于单一性问题如何认定的个人意见。

关键词:单一性;发明构思;特定技术特征

1.单一性概述

单一性是世界各专利组织、实施现代专利制度的各个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个规定。现行单一性法规源于1988年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局、日本专利局对单一性问题进行协调达成的关于单一性判断标准的“三方协议”。我国的专利制度依据“三方协议”的基本思想,形成了现行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内容: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单一性法条的立法宗旨基于两方面的考虑:经济上,禁止申请人以一件申请的费用在同时申请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从而构成不当得利;资源上,出于对专利文献的管理、检索和审查以及公众对专利文献的有效利用。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给出了单一性的核心准则: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那么,如何判断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特定技术特征在实施细则中已经给出了定义,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进一步指出“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應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但是,对于特定技术特征前面的定语“相同或者相应”在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均未对其做出解释,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对“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也仅给出高度概括的两例进行说明,难以对于实际案例提供有效指导。因此在专利审查与代理过程中判断特定技术特征是否“相应”成为审查员与代理人工作中的难点。

2.案例介绍与分析

笔者在实际审查工作中,遇到如下所述的一件空气调节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情如下:

说明书中记载了该发明的技术背景:现有的热交换式换气装置中,外装壳兼作供气送风路径和排气送风路径,外装壳内部冷空气流过使外装壳保持较低的温度,周边气体接触到外装壳时,有可能在外装壳表面发生结露。为了防止该结露发生,现有的热交换式换气装置中在外装壳的外部和内部粘贴有隔热材料,而隔热材料及其粘贴工序提高了生产成本。

权利要求1:一种热交换式换气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将室外空气取入到主体的外部空气吸入口;将室内空气从所述主体向室外排出的室内空气排气口;将所述室外空气从所述主体向室内吹出的外部空气供气口;和将所述室内空气从所述室内吸入到所述主体的室内空气吸入口;……;和覆盖所述内装壳的外侧的外装壳。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使用对比文件1评价了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申请人答复通知书时将未被审查员评述的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并入权利要求1,形成两条独立权利要求1、5,新的权利要求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热交换式换气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所述外装壳为外装壳底面侧开放的箱型形状,所述内装壳与所述外装壳之间,在侧面部设置有空气层,所述外装壳的顶面内侧和所述内装壳的顶面外侧经由内装壳密封材料被固定。

权利要求5:一种热交换式换气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所述内装壳的内装壳底面侧被内装盖覆盖,所述内装壳构成所述供气送风路径和所述排气送风路径的一部分,所述内装盖被固定于截面形状为L字状或コ字状的角铁,所述角铁具有能够用螺钉固定于所述外装壳的内侧侧面的角铁固定用凸台的固定面、和作为相对于所述固定面弯折90度的的面的内接面。

本案中,在对比文件1的影响下,原权利要求l的内容不具备新颖性,从而该部分内容不属于特定技术特征:对于未被评述的内容,分别属于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5这两项发明的特定技术特征。字面上看,两项发明的特定技术特征并不相同,但是否属于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符合单一性法条的要求呢?

从技术的角度出发,两项权利要求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不通过传统粘贴隔热材料的方法抑制外装壳的结露。比较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位置不同,权利要求1在内装壳与外装壳之间的侧面部进行设置,权利要求5在内装壳与外装壳的底面做改进;其二,手段不同,权利要求1为形成空气层,并且由密封材料固定,权利要求5采用L字状或]字状的角铁固定连接内装盖与外装壳。

首先分析位置上的不同。表面上看在不同位置进行改进,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不同,权利要求l是增强了侧面处的隔热效果,减少侧面结露的发生;权利要求5则是减少底部结露的发生。但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要解决防止凝露的技术问题,应当在主体壳体四周都要加强隔热。发明人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显然并不是将空气层具体设置在侧面部,因为将空气层设置在底部、顶部同样能取得防止结露发生的效果。从而,在本案中对位置上的限定属于次要的、不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内容,其无关发明人的发明构思。

其次分析手段上的不同。经过对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的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设置有空气层”这样的抽象概念,其目的是形成空气层隔开冷气流与外装壳,使外装壳温度不至于过低从而抑制结露。权利要求5中采用“截面形状为L字状或コ字状的角铁固定连接内装盖与外装壳”这样的具体结构限定,属于具象概念,其目的同样是为了该结构可以形成空气层,隔开冷气流与外装壳,使外装壳温度不至于过低从而抑制结露,其属于权利要求1中“设置有空气层”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可见,二者特定技术特征虽然字面意义不同,但属于同一特征的抽象概念与具象概念,实质上是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3.结束语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单一性的指导仅是从操作层面上对“特定技术特征”的认定进行了简单的举例,而这些高度概括的例子与实际案例相差很大,难以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这使得审查员在单一性的判断以及特定技术特征的分析过程中存在把握尺度不一致的问题,也为专利代理工作者撰写、修改权利要求带来了困难。因此,本文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探讨了“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判断方法:

1.首先通过检索现有技术,确定出各发明的特定技术特征。

2.分析特定技术特征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将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作为判断总的发明构思的前提。

3.分析特定技术特征中的不同之处,分清主次,判断其对现有技术中做出主要贡献,最能反映出发明构思部分的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具有技术上的关联性;判断时应把握整体原则,不仅要考虑权利要求书本身记载的文字特征,还要结合说明书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如果具有技术上的关联性,则可以得出属于相应的技术特征的结论。

以上判断方法是笔者在审查实践中的一点体会,仅供大家拓宽思路,不当之处请大家多多批评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