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众筹之“愁”
2018-01-15刘婷婷雨晨
刘婷婷++雨晨
2017年深秋,寒意渐生,因“刷单门”传闻,京东众筹受到广泛关注。
10月30日下午,北青网刊发报道,引述凯迪社区网友爆料称,京东众筹多个明星项目涉嫌大量刷单,总数超过上千个。当晚,京东即发布回应表示,该公司“绝无组织刷单行为”,并向媒体发函表达“强烈不满”。
这一事件的曝光,将大众的关注目光,再次引向了众筹,一种新型经济模式。
“青山依旧在”
所谓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众筹融资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起源于美国,于2011年开始步入中国,并经过不断发展,与我国经济法律实际相结合,被广泛运用到不同领域。
翻看新闻,同是在2017年秋,就有西安开出全国首趟“众筹火车”、一名科幻小说迷拿到众筹出版的小众图书《绝迹动物古抄本》、某大学教授发动“兰小草粉丝”众筹为慈善机构捐款、一位年轻的导演为自己的新电影启动众筹项目、一位明星众筹开建丽江的一家客栈等。
众筹的特点是门槛低、参与性强、效率高,一方面能扩大融资受众面,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另一方面也弥补了传统金融难以覆盖的群体和融资缺口,可谓“大庇天下创业之寒士俱欢颜”。
凭借前卫的融资理念、方便迅捷的运作手段,众筹成为众多企业家、创业者与参与者的自然选择。
其实,众筹的操作模式并不复杂,一般而言,由项目发起人、投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部分组成。
项目发起人通常因缺少资金而利用平台进行筹资;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则可以作为投资人,对平台上感兴趣的项目进行投资,并获得实物、服务或利息等回报;众筹平台负责将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进行对接并撮合,从而促进项目的完成。
众人拾柴火焰高。众筹通过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汇聚点滴闲散资金成为燎原之火,发挥巨大作用。
根据投资人获得回报的方式不同,众筹可分为以下类别:
——产品众筹,投资人获得的回报是实物或服务,其本质是预购;
——公益众筹,投资者进行无偿捐赠,所积累的资金常用来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援助,其本质是捐赠;
——债权型众筹,筹资者承诺一定周期后将连本带利返还资金,投资者的回报是利息,如一些P2P平台,其本质是民间借贷;
——股权型众筹,投资者的回报是股权。
當然,众筹的类型也不局限于上述几种。2016年,一种新的形式“二手车众筹”兴起,车商在众筹平台筹资购买二手车辆,卖出后所得利润,由投资人按比例进行分红。在这种模式中,车辆所有权属于所有参与众筹的人,故而被认为是一种物权众筹。
在所有形式中,最为民众所熟悉的是产品众筹,淘宝、京东等著名电商都引入了这种模式。产品众筹之所以备受欢迎,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筹集资金之外,它还可以承担诸多附加功能。
比如,让感兴趣的顾客先付款,然后按需生产,可以有效避免产量过剩。更重要的是,通过预付方式更可以很快积攒人气,达成推广营销的目的。
然而,反观其他几种众筹方式,受政策不明朗、资本寒冬、市场尚处发展初期、投资者教育还不完善等多种因素影响,如今的发展都遭遇了种种瓶颈。
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一样,众筹发展经历了“诞生引进——爆发式增长——问题显现——整顿冷却”的过程。
2011年,众筹登录中国后,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关注,直到2014年,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兴起和发展,众筹行业也开始风生水起、红红火火。
据众筹家旗下人创咨询不完全统计数据,2011—2013年,国内共上线众筹平台34家;2014年,这一数量激增到168家;2015年289家;2016年则有278家。
2016年后,随着政府相关政策颁布,互联网金融监管收紧,众筹行业经历洗牌期,不少平台倒闭、转型,行业野蛮生长暂告一段落。2017年,众筹平台上线数量骤减,上半年仅有39家平台上线。
如今,众筹行业虽经“几度夕阳红”,不得不放慢了增长速度,但发展更加理性、行业趋于成熟、市场容量巨大,可谓“青山依旧在”。
然而,横亘在前的法律瓶颈,也随之浮现。
“在刀锋上行走”
有人说,迄今为止,风起云涌的互联网金融共有三波浪潮:第三方支付是第一波,P2P、互联网理财等网络财富管理是第二波,如火如荼的众筹则是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波。
作为金融领域的新业态、新模式,现行法律、政策、监管体系不足以完全覆盖互联网风险漏洞,行业风险无处不在。相对于其他互联网金融形态而言,众筹被认为是法律风险最大的模式,可谓“在刀锋上行走”。
尤其引人担忧的是,众筹的运作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名分未定,很容易触碰犯罪的高压线,最为典型的是股权众筹。
在国外,股权众筹被视为最接近普惠金融、草根金融的创新之举,发展迅猛,但在国内却只能在薄冰上小心翼翼前行。究其原因,主要是股权众筹以股权的形式回报投资者,尚未被《证券法》《公司法》完全放行。
以股权回报形式筹集资金,容易与“公开发行证券”相混同。《证券法》规定,“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并将“公开发行”定义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情形,股权众筹行为很容易踩到这根红线,甚至触犯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犯罪。
可为例证的是,2013年前爱奇艺高管离职创办“美微传媒”,在淘宝出售会员卡,网友购买会员卡就是购买该公司的原始股票,单位凭证为1.2元,最低认购单位为100,很快吸引了千余人参与认购。但这一活动最终被证监会以不具备公开募股条件为由叫停,国内首个股权众筹项目因而夭折。
在此之后,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国务院10部委联合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宏观层面为股权众筹奠定了合法性基调。endprint
但是,因其与《证券法》《公司法》并未实现无缝对接、且客观上存在法律位阶较低的问题,导致股权众筹的灰色地带依然存在。
至于其他众筹模式,也同样经常徘徊于法律边缘。比如,在债权型众筹模式中,项目发起人与资金支持者完全是一种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其借款的对象具有公开性和不特定性,极有可能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雷区。
除了因特有的运行机制而引发的“原罪”,复杂的外在环境加上监督阙如,也容易使筹资人因自身行为不当,导致违法甚至犯罪。
例如,无论哪一种模式的众筹,如果项目发起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虚设创新设计或者项目计划,并将这一信息发布到众筹平台公之于众。凑集资金后,项目发起人挥霍、跑路,致使资金无法返还的,涉嫌诈骗罪。
在债权型众筹中,如果项目发起人有类似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利用互联网金融实施集资诈骗活动的情形并不罕见,最为典型的就是债权型众筹 P2P 网络贷款,不断传出跑路丑闻。
在发起人违法犯罪的各种情形中,最容易引发众议的,是汇集民众爱心的捐赠式众筹。2016年刷爆微信圈的“罗尔事件”令人记忆犹新。深圳某杂志社主编罗尔网上发文,为罹患白血病的女儿罗某笑众筹医疗费,随后被指炒作。
除此之外,近几年“夫妇众筹救女后,举家出国游照片”“女子众筹为父治病后,举家出国游”“患者家属想众筹30万元,医院称自费仅需6000元”等事件爆出,伤了爱心人士的心,引发了大量纠纷。
个人求助者信息不透明、募资金额难查验、资金用途不公开、诈骗缺乏法律追责依据等因素,都会导致“公益众筹”成为法外之地,公众质疑、骗子觊觎,行业前景不明朗。
除此之外,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明确区分了个人求助和慈善捐助,客观上限定了慈善众筹的活动范围。
慈善募捐的主体,是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活动具有公益性,受益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为某个明确的陷入困境的个人,进行筹集款物的活动,不具有公益性,不属于慈善活动,而属于个人求助。
这就意味着,个人和不具备资质的组织不能为公众募捐,跨越雷池的“爱心”将被认定为违法。
2017年2月,信阳市传统文化研究会未经许可审批,在网络上众筹开展“爱心包子铺”活动,就被市民政局下达通知责令改正。公益众筹却不能为“公益”,这也带来了不少质疑的声音。
即便是最为民众喜闻乐见的产品众筹,也有“众愁”萦绕。这类众筹回报的产品,往往还没有经过批量生产,有的甚至仍处于开发阶段,能否如约交付、是否存在瑕疵等,都存在着变量。
一旦发生问题,大量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而“刷单”等违法手段,以虚假数据误导投资者、破坏市场秩序,更是早已有之、久被诟病。
更何況,还有不法分子搭借互联网金融的时髦东风,以假乱真、混淆视听,从事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民众损失。
互联网新时代,新事物不断涌出,法治及时跟进,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合法利益,责无旁贷。
点亮一盏法治明灯
新事物的生存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众筹茁壮成长,离不开法治为之培育的良好生存土壤。
纵观各发达国家,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纷纷顺应时势,开展众筹立法。
最早兴起众筹融资的美国,金融危机后为促进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便利,提振经济信心和本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率先于2012年通过《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案》,创设了众筹融资豁免模式,肯定了众筹的合法地位。
在此示范效应下,英国、法国、意大利等欧盟国家,以及日本、韩国等国纷纷修改旧法或者制定专门法,将股权众筹纳入证券法体系,并承继美国豁免公开发行监管的做法。
针对我国众筹发展中,由于本身的运营机制所导致的内生性风险,也有众多研究者呼吁“为互联网金融松绑”,要求法律监管收放有度,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司法中,审慎适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拉开互联网金融中违法和犯罪之间的距离。
在立法上,调整一些具体条文、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为互联网金融营造更为宽松的生存空间。
与此同时,还需要尽快完善经济法行政法相关条款,对众筹行为进行规范。
京东“刷单门猜测”事件不到一周,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也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否则将面临最高200万元的罚款。
在此之前,10月31日提交二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也拟出了针对刷单行为的法律条文,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来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这些法律的出台,对于规范众筹平台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仍迫切需要更向前一步的,是明确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
众筹平台对促进筹资者与投资者交易,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实践中,各网络平台对自身权利义务的理解分歧较大。
有的平台能够对发起人在设计、方案、资源推广等方面给予指导,同时开展投资前调查、投中交易、投后管理等服务,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也有平台只作为信息中介,由投资者自行判断投资价值和风险。这种情形下,一旦发生道德与法律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众筹平台会以投资后果自负为由,极力推脱责任,导致纠纷产生。
而行业内服务不统一,意味着投资者需要对不同平台进行甄别,造成交易成本上升。
除了规范平台运作机制,还需要强化管理、细化权力部门的监管职责,从外部政策环境上规范和鼓励众筹发展。需要完善《合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条文,甚至专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一整套互联网众筹的监管制度体系。
如平台运营方的资产人员要求、融资记录保管等,项目发起人的实名注册开户、重大信息报告等,资金支持者的收入经验条件、损失自行承担等,以及未达定罪数额或人数标准的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标准如何确定等,都需要通过配套的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针对“披互联网新衣”“蹭众筹热点”,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之实的行为,以及在开展股权众筹活动的过程中又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坚决予以打击。
此外,还应加强宣传教育,让民众擦亮双眼、及时提升金融法律素养,防止被此类行为迷惑。
如果说富有 “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的互联网金融,开拓了普罗大众的财富之路,则此轨道和基石必须以法治铺就。
作为互联网经济新事物,众筹金融应及时纳入法治规范与保护,尽快形成合法有序的众筹市场。如此,这种新生的经济模式才能走得更稳、走得更远,更好地造福普罗大众。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