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政策创新思考
2018-01-15郭洪波
郭洪波
[提要] 知识产权政策是政府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国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对知识产权政策提出新的诉求。政府出台具有知识产权特色的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战略发展规划;完善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政策;构建有利于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营运政策环境等,这是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升级转型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海洋经济;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政策
本文为广东省教育厅创新强校特色项目:“中国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015WTSCX058)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0月18日
近年来,我国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得到较快发展,然而知识产权政策缺乏针对性制约了产业升级。在构建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有必要根据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对政策的诉求,进一步创新知识产权政策,以促进产业发展。
一、出台具有知识产权特色的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战略发展规划
为了促进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我国将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确定为七大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并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大力推进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在国家层面:2011年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制定《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这是我国首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区域发展战略,该《规划》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2011年9月,国家海洋局、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联合颁发《国家“十二五”海洋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对我国2011年至2015年海洋科技发展进行了总体规划。2012年9月,国务院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家层面对海洋经济的诸多规划为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
在地方层面:随着国家全面推进海洋经济及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进度的加快,许多省市特别是山东、广东、江苏、福建、上海、浙江等海洋经济大省,根据各自海洋经济的实际情况,纷纷出台区域性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如广东省政府2012年4月颁发《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将海洋生物医药产业作为重点培育发展的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通过各种措施加大对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扶持力度,使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成为广东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关于海洋经济发展的规划,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十分重视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对该产业的促进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加快海洋生物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水平;提升海洋药物生产装备的研发制造能力;推动海洋生物医药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开发安全有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广阔的海洋新药物系列产品;建设国家级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园、海洋药谷或者海洋产业基地;推进海洋生物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创新平台建设;探索通过相关措施加大对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研发的支持力度。这些政策措施,推动了我国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然而,我国目前关于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无论国家还是地方都没有单独针对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出台战略性发展规划,促进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激励政策或措施只是隐含于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当中,这与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及创新主体对政策的诉求不相符合;二是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政策的支撑息息相关,但是目前涉及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专项知识产权政策甚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产业的发展。
针对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存在的不足,有必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产业政策环境。一是要制定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战略性发展规划。出台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战略性发展规划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必要性来看:首先,近10年来,我国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增加值已从2005年的17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58亿元,增长了十几倍,年均增长27.8%,占GDP的比重呈迅速上升态势。产业呈现快速发展的现状亟待有相应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其次,国家海洋局2013年发布的《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海洋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国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大幅提升。出台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战略发展规划,将有助于催生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升级,加快实现海洋事业总体目标。再次,随着我国老龄化的进程加快,一方面是人们对药物的需求量日益增多,另一方面是陆地药材资源日益短缺。制定海洋生物醫药产业战略发展规划,可以为海洋新药的研究开发提供政策支撑,满足老龄化社会对新型药物的需求,提高人们的健康生活指数,加快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从可行性来看,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许多特定新兴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并通过实践形成了出台特定新兴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经验,为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战略规划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理论积累到一定程度,产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构建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战略规划概属当然。因此,制定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战略规划是可行的。二是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战略性发展规划应体现知识产权特色。从客观上分析,包括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在内的新兴产业具有知识密集型和创新性,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但是,我国目前已经制定的一些新兴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产业规模、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产业组织结构、产业布局、产业政策环境等,对产业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及运营等要求通常是体现在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目标当中,对产业链知识产权的策划有所欠缺,与新兴产业的知识密集型、创新性对知识产权的诉求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兴产业的发展。因此,未来制定的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战略性发展规划应体现知识产权特色,政府在产业规模、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产业组织结构、产业布局、产业政策环境等内容的顶层设计应考虑产业知识产权战略,策划知识产权布局及目标,以此引导整个产业链的相关利益者特别是创新主体从创意、研发、成果申请保护、成果转化营运、成果预警及维权均提升知识产权素质,以知识产权催生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转型升级。endprint
二、完善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推动下,海洋生物医药产业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政策形成良好的互动。一方面知识产权创造保护政策为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政策提出更高的诉求。根据我国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的现状,进一步完善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政策是推动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延长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方面赋予权利人享有独占权,另一方面对独占权进行时间限制,以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适当延长保护期限可以鼓励人们对重大和长远技术的开发,但限制社会公众的利用。反之,则影响人们的开发积极性,但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用。从国际来看,一些发达国家依据本国各产业发展状况实行差异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如,德国拥有世界一流的制药工业,为了保护优势产业,对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在20年的基础上延长5年;而对软件及商业方法等弱势产业则不盲从美国,依据德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程序和商业方法不给予专利保护。
近年来,我国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取得丰硕成果。据统计,2000~2014年,全球海洋生物医药领域的发明专利共18,345件。其中,美国拥有的发明专利量排名第一,以4,011件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的发明专利拥有量排名第二,为3,444件,表明我国在海洋生物医药领域的研究实力较强,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因此,有必要借鉴德国的经验,适当延长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期,以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热情,加速创新要素向制药产业集聚,推动海洋医药产业的科技创新。
(二)鼓励对核心技术的研发与布局。对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技术现状进行考察,可以看到全球和我国海洋生物医药产业专利申请呈现增长趋势,当前正处于稳定期。我国要在海洋药物的市场上占据优势,必须在未来技术爆发期强化核心技术的研发与布局。因此,政府除了要加大对核心技术研发投入外,还要有针对性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创新主体对核心技术的研发与布局,如对在海洋药物领域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超过一定数量的主体给予优惠补贴,或者对本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比上年度增长一定比例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以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热情。
(三)实施知识产权人才战略,增强创新能力。当前,海洋药物领域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短缺,制约了创新能力的提升。以我国某大学为例,该大学对海洋药物研发具有较强的优势,但有时在开发一种新产品后,基本上只申请一项专利,因人才的原因,无法对技术进行深度挖掘,再无与之相关的后续专利申请,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受到限制。因此,政府要实施知识产权人才战略,大力培养懂技术、懂管理、懂知识产权游戏规则的高端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技术创新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以人才战略推进产业技术创新。
(四)建立行业技术标准。目前,美国等外国企业十分重视我国海洋药物的潜在市场,并积极在我国申请海洋药物专利。为了在行业中占据主动权,对我国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优势领域,政府应牵头建立行业技术标准,鼓励中国海洋大学、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中山大学等实力雄厚研发主体,积极参与并推动海洋医药产业优势领域技术标准的制定,掌握行业话语权,避免外国申请人对国内创新主体的研发造成限制,甚至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五)推动优势领域专利联盟的构建。行业专利联盟的构建,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一是政府要运用市场机制聚集创新要素,鼓励创新主体参与专利联盟;二是政府要建立健全专利联盟的相关制度,使成员之间的在合作研发、专利价值评估、专利交换、专利许可、专利二次开发成果共享、利益分配等方面有章可循,为专利联盟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三是政府要为专利联盟的运营提供资金支持。专利联盟的运作范围十分广泛,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将提升创新主体对专利联盟的积极性,增强创新能力。
三、构建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营运的政策环境
在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加强科技创新,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已成为推动科技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强国家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全球专利申请量仅次于美国,但在海洋药物热点领域排名前十的专利申请人当中,国内申请人主要来自大学和科研院所,说明研发成果产业化程度不高,这种现状反过来制约了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科技创新。因此,政府要构建有利于海洋生物醫药产业知识产权营运政策环境。
(一)改进专利审查制度。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实行延期审查制度,即先进行形式审查,过一段时间再进行实质审查。而且发明专利审批期限漫长,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一般都得两年甚至三年以上,不利于成果的及时应用。所以,有必要改进发明专利审批程序。
一是要缩短早期公开的时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开其申请,这就是专利申请程序中的早期公开。早期公开的法律意义:(1)技术成果得到临时法律保护。社会公众通过早期公开了解申请人技术成果后,可以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向申请人支付一定费用后使用该成果,实现成果从理论形态向产业的转化应用;(2)社会公众特别是同行业的科技人员通过早期公开了解本行业目前技术发展水平及技术信息,可以提升研发的起点,在此基础上开发更高层次的研发成果,形成良性循环的科技创新机制。
当前,包括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在内的新兴产业发展迅猛,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业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创新主体要求加快专利审查,缩短专利的授权时间。从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开其申请,但早期公开一般是从申请日届满十八个月后,早期公开的时间显得滞后,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整个专利申请程序,延迟了专利授权时间。基于早期公开对促进技术应用及加速新知识、新技术传播的作用,建议缩短发明专利申请早期公开的时间。endprint
二是建立对科技成果“实用性”的审查规则和判断标准。我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要求具有实用性,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关于技术是否具备实用性,在专利法的历史上,曾经要求申请人提供发明创造的样品。目前,美国专利法还保留着这一规定,但它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属于强制性的要求,而且很少适用。在我国,只有在国家专利局认为有必要,才会要求外观设计申请人提交符合一定体积重量要求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模型。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性的界定显得过于抽象模糊,专利局审查人员在审查具体技术是否具备实用性时,缺乏判断规则或标准,可能使一些实际并不具备实用性的技术授予了专利权。这是我国专利转化率较低的成因之一。因此,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对科技成果“实用性”的审查规则和判断标准,一方面使创新主体明晰“实用性”的内涵与外延,研发过程更加注重成果的应用性;另一方面为国家专利局审查专利提供判断标准,树立专利审查的权威性,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相信建立科技成果“实用性”的审查规则和判断标准,对科技成果可专利性进行适当的限制,确保专利的质量和价值能够符合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将加速我国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进程,提升经济的科技含量。
(二)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营运的知识产权综合评价机制。我国政府十分重视鼓励科技创新,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对政绩的考量,出台鼓励申请专利的政策,对申请专利给予高额的奖励,使得近几年我国专利申请量激增,有些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取得政府高额奖励,至于科研成果最后是否可以取得专利权,取得专利权的科技成果能否实际营运,是否可以发挥对产业的效能,科研人员并不关心。因此,有必要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营运的知识产权综合评价机制。
1、拓展知识产权利用的内涵。传统的观念将知识产权的利用局限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财产权,即权利人自己将知识产权用于制造或销售产品,或者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要拓展和丰富知识产权利用的内涵,除了转让或许可,更要重视知识产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与产业结合度、知识产权对研发主体主营收入的比例等内容。在海洋生物医药产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是科研成果的主力军,要重点考核知识产权成果与产业结合度及贡献率。对从事海洋药物生产的企业,主要考核知识产权成果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贡献率。
2、强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营运的责任。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是权利人的基本权利,是否利用知识产权由权利人决定。知识产权综合评价指标,要强化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的责任,使权利人自觉利用知识产权提高经济效益,使知识产权转化为资金流和现金流,研发投入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实现研发的良性循环,进而促进产业的发展。
3、推行知识产权成果利用报告登记制度。我国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基础研究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及各级科研资金的资助,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不畅的现状制约了产业的升级发展。建议推行知识产权成果利用报告和登记制度,便于各级科研资助机构掌握知识产权利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快成果在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转化利用。
4、建立知识产权综合评价结果利用机制。要重视知识产权综合评价结果的利用,知识产权综合评价结果要与政府采购、税收优惠、财政科研经费的分配等结合。中央及地方政府采購政策目录、招投标、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投入或专项配套资金要向知识产权综合评价结果优良的创新主体倾斜,知识产权综合评价结果利用机制不但要激发创新主体研发的积极性,更要提升他们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综合利用,从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与产业的结合。
(三)建立健全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营运服务政策。知识产权服务对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至关重要,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现状,亟待政府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政策。
1、构建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目前,我国对海洋药物的研究与国外基本处于相同起跑线上,无论是高等学校还是科研院所或者是企业都必须及时跟踪、研究国内外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发展动态,策划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及研发路径,客观上要求有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作为支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具有公共属性,政府应加大投入,同时要吸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代表参与平台建设,拓展平台的服务功能,满足创新主体在整个产业链的信息需求,推动产业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
2、推进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目前,许多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业务是以专利申请、专利诉讼为主,而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市场战略、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托管等高端服务则因人才问题无法拓展。因此,政府应推进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引导和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有一定数量既具备生物医药技术又懂知识产权管理及知识产权规则的高素质人才,更要使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承担培养高水平、高质量服务队伍的责任,以适应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营运服务的需要。
3、发挥行业协会对成果营运的促进作用。建立健全海洋生物医药产业行业协会,拓展行业协会功能:加强行业知识产权动态的分析、预警研究;推动国家出台适应行业的知识产权政策;探索研究行业知识产权共享机制;指导创新主体有效整合资源,提高创新能力;发挥沟通政、产、学、研的桥梁纽带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海洋生物药物技术专利态势分析报告[J].专利统计简报,2015.16.
[2]姜江.以知识产权政策促进高技术产业转型升级[J].中国经贸导刊,2014.5(下).
[3]隋文香,张子睿.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J].科技与法律,2008.4.
[4]何怀文.专利法[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9.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