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制度的挑战
2018-01-15王晓东
王晓东
[提要]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带动了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国家的税收,然而对传统交易产生一定的影响,当然也对税收法律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为防止矛盾日益深化,本文分析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制度的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商务;征管制度;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1月6日
一、电子商务概况
电子商务就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商务活动。因为电子商务产生和发展的独特性,这个行业拥有与其他行业截然不同的特征,包括:(1)扁平化,电子商务依赖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技术可以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让买家和卖家可随时随地网上交易;(2)虚拟性,交易过程从谈判协商到支付结算都在网上完成;(3)成长性,网购交易量呈指数型增长,消费者也越来越多,网购消费者有着巨大的市场;(4)高效性,信息技术让我们不出门就可以与全球不同地方的人完成交易活动。
如今,我国电子商务已经进入成熟期,但面对如此巨大的税基,并没有一部专门的税收法律。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稽查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必须提上我国税收立法的日程。
二、税收立法的原则
(一)只能由法律规定。税收法定是将税收的纳税义务人、税种及税率、征税对象、稽征依据等税务基本制度都纳入到税法的体系中,坚持税收法定,才可以保障纳税人的税收权益。
(二)要“兼顧”公平。税收公平原则的核心是税负的实质公平。所以对于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违背了表面上的税负公平原则,有些冠冕堂皇,但我们也要了解国家对于电子商务减免税收的原因。2015年以后我国GDP增长速度放缓,国家急需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电子商务产业给国民经济注入了大量的活力,是国家经济新的增长点,因此从长远看,大力扶持电商产业发展,继而带动制造业经济增长才是比较好的出路。因此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要兼顾效率与公平,而不单纯追求同等税负。
(三)坚持中性原则。从国外电子商务立法历史来看,各国都十分看重税收政策的中立性,税收立法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种,不打压电子商务产业,让市场经济发挥资源配置作用。
三、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一)税务征收程序难度大。电子商务交易的订单处理,金钱给付等一切其他交易环节都在网络上完成。第三方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的加密系统让税收征管部口很难进入纳税人终端获得数据。这些数据容易被修改。一些商家为了提高交易额进行虚假成交,制造虚假交易信息,目前征管部口还无法识别。除了人为因素,其他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交易数据、会计信息的损坏,也会导致征管工作遇到一些困难,最终导致税收流失。
(二)税收信息跟踪困难。根据税收法律,所有的交易信息都需要反映在会计账簿中,税务部门可以直接根据会计账簿中的交易信息进行税务检查工作。当前各国税收立法中,基本都规定了纳税人依法记录交易信息,依法记录会计账簿及其他报表的要求,这是为了保证税务稽査中有确定的稽查依据。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产业的虚拟性,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稽查工作需要主动获取纳税人交易信息,以核实纳税信息,判断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三)税收登记规定可执行性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质,使得交易行为的具体信息难以确定,税收征管部门无权进入纳税人终端获得数据。买卖双方很容易通过修改终端的交易信息达到逃避税务部门监管的目的,这些数据一旦被篡改和销毁就很难被还原。很多商家为了提高营业额进行制造虚假交易信息,征管部门是很难识别的。
四、根据电商发展现状加快税收立法
(一)产品性质的认定。对于数字产品的性质,应将这个市场中的产品进行细分,按照不同的产品内容决定税收政策的建立。一国税收的征收及相关立法往往是由本国利益驱动完成的,我国要充分考虑国内和国际的税收规则,使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达到本国利益最大化。参考美国对数字产品的税收定性,数字产品税收立法要形成以本国利益优先的税制体系,美国在国际上为了扩张本国文化入侵国际市场,主张数字产品零关税,这是因为美国是全球最大的文化输出国,零关税有利于其产品的出口,更加低廉的成本输出到世界各地。但是,我国目前仍然是进口大于出口,好莱坞电影等在我国电影市场销售额巨大,因此数字产品在国内可以统一征收增值税。
(二)健全税务登记制度。新的征管法对电子商务涉税信息也做出了规定,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提交税务信息;交易平台要向税务部口提供电商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等。这些新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电子商务税务信息难获取的问题,但是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需要细化的问题。首先可以开通网上登记渠道,使用电子认证方式,这样电商企业就可以在网上完成税务登记的工作,这种模式在C2C网店实名认证已经成功推行值得借鉴。我国完成了税制“三证合一”的改革,税务电子登记制度实现后可以同工商登记统一一个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成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双重登记,既可增加电商企业登记信息的可靠性,同时也节约了社会资源,商家在家即可提交登记材料,税务部口在网络上完成审核工作,提高了行政效率。
(三)加快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进程。2016年起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电子发票制度,充分利用电子发票可以设计税务流程,并且可在官网上查询验证,纳税人开票数据实时上传至税务机关,发票电子化提高效率,便于税务部门及时掌握交易情况,是推行税收征管电子化的重要体现。要加快全面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税务部门首先应当提供在网络上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业务办理的服务,将在税务大厅办理的业务在网络上实现,不仅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而且提高纳税的简便性;其次需加强对电子凭证的审查力度,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草案规定,电子凭证已经可作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记账核算、计算应纳税款的依据,包括电商交易中的订单信息、合同、电子发票等,征管法草案的这个条文赋予了电子凭证法律效力,使电子凭证成为合法有效凭证,同时解决了税务稽查过程中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问题。因此,税务机关应探索研究以出台对电子数据的审计措施,此外可以借鉴韩国在征收电子商务税时的方法,开发一个税务征收软件,用户要购买产品,首先要安装支付软件,卖家收汇结算也要安装信用结算软件,就可以在卖家安装结算软件时,绑定税务申报软件,通过税务申报软件,销售数据自动在后台向税务部口的数据库备份。如此,将税务信息的获取直接和交易环节并轨,解决了电子商务交易信息获取难度大的问题,有利于打击网络的偷税漏税行为,避免税收流失。
(四)发挥第三方的能动作用。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是最容易出现税收流失的类型,C2C往往都在第三方网站中完成,因此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可以在征管法制度中,给予税务机关到网络服务提供平台进行平台内企业税收稽查工作的权力,第三方交易平台中存储有电商企业交易信息,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储有支付信息,由第三方服务网站获取这些信息,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将会容易许多。税务稽査工作的流程就可简化,但稽査工作必须在保证纳税人信息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此外,还可以借鉴韩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征收模式,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电子商务中货币往来的监控义务,使之有利于电子商务征税,也可以与支付平台合作在进行结算时自动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电子商务交易很难稽查,然而纳税义务人获取应税收入必然要通过支付网关这个障碍,所以税务部门可以从纳税的支付入手,用到支付网关的作用,进行税务的监管工作是很好的方式。通过支付网关完成对支付环节的监控,更多地获取和确定所需的纳税人交易信息,进而进行税收的征管稽查工作。在支付环节对交易进行监控,主要是对双方通过电子支付渠道交易产生的现金流监控。这在实践中比对电子商务信息流的监控更能准确掌握纳税人信息,电子商务支付环节必须有金融机构的參与,金融机构和税务部门合作,务必能帮助税务部门准确掌握纳税人税收信息。
主要参考文献:
[1]金鹏.不完美税收稽查与C2C电子商务税收遵从[J].经营与管理,2014.6.
[2]梁俊娇.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及其立法完善探析[J].财经法学,2015.5.
[3]雷晴.论电子商务的征税影响[J].税务研究,2015.3.
[4]朱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及其治理措施[J].财经论丛,2013.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