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白云成常客 美丽安徽更宜居
2018-01-14王亚兰
文|王亚兰
天空澄碧,纤云不染;远山如黛,近水含烟。
最近一段时间,安徽全省各市的蓝天白云图片,在微博、微信朋友圈被频频点赞
一次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一个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制定出台,一个个环保督查小组的驻点督导……随着安徽省蓝天保卫战的全面打响,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相关数据显示,今年是“大气十条”收官之年,同比PM2.5平均浓度下降9.6%,预计今年年底有望平均浓度下降10%以上。
多措并举,严查严惩
为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安徽省环保厅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驻点督查和巡查暗访工作,从2017年10月起到2018年1月开展重点督查。
据了解,2017年安徽省已开展两轮驻点督查,第一轮全覆盖驻点督查分别设在排名靠后的7个市,其余各市开展机动式巡查暗访。驻点督查分7个组,由安徽省环境监察局相关领导带队,分别从有关环境监察支队抽调2人,另设2个巡查暗查组。重点检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以及交办问题整改情况,对新发现的环境违法线索,要求当地环保做好调查取证、执法检测等。第二轮“回头看”对淮北、宿州、蚌埠、芜湖、滁州、马鞍山、宣城7市进行再督查,重点了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整治任务情况、各市《采取超常规措施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空气质量目标工作方案》落实情况以及督查各地市重污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安徽省还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分别是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专项行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行动,燃煤小锅炉淘汰专项督查行动,工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施工和混凝土(含沥青)搅拌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专项督查行动,车用油品升级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专项督查行动,机动车(船)、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餐饮油烟整治、烟花爆竹禁限放专项行动。
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了“硬标准”,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各类项目严查严惩。如到2017年年底全省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对不能如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不到排放限值、调峰时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机组,一律依法停产;加快黄标车与老旧车辆淘汰,确保2017年全部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17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84%以上等。
省环保厅罗宏副厅长和环监局肖蒲局长召开督办案件会议
2017年11月,已有两场大范围雾霾席卷江淮。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安徽省将冬季治霾与环保督察整改相结合,推出限产停产、驻点督查等“非常之举”,努力将雾霾影响降到最低。自1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底,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池州7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方作业以及房屋拆迁施工等。对违规施工单位和企业,责令立即停工,并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其他市建筑施工、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必须严格落实防尘抑尘措施,对落实不到位的,立即责令停工整治。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加强餐饮油烟污染管控,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业整治。 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钢铁、焦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陶瓷窑炉、平板玻璃及玻璃制品等行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重点产排污企业限产30%以上,遇重污染天气或不利气象条件应限产50%以上或实施停产。
科学施策 合力攻坚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安徽省应急预案按照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省级预警、城市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对应预警级别,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4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省级应急响应级别分为3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Ⅲ级、Ⅱ级、Ⅰ级。按照响应区域,省级响应分为预警区响应和预警扩展区响应。
应急预案规定,城市预警发布后,发布预警的市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省级预警发布后,预警范围内的城市未达到省级预警等级,按照省级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响应;超过省级预警等级的城市,按照本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例如发布省级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采取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火电、钢铁、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矿山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加强施工、矿山企业、混凝土搅拌站道路扬尘以及各类细粉料堆场扬尘监管,严控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同时城区禁行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禁止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并且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大气污染严重的情况下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累计削减30%以上和城区内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累计限产30%以上等系列措施。
安徽省明确,各市主要领导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各牵头责任部门要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负责推动落实,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对10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形成震慑作用。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省相关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自领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对网格化环境监管的跟踪问效,实行“一案双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对各市政府、省相关部门实施年度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对未完成“蓝天行动”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并创建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卫生城市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区域限批。
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持续恶化的城市,按照规定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安徽省大气办建立违法问题“双向交办”制度,既将有关问题反馈给相关市人民政府,同时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问题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