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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4世纪雅典海事法庭初探

2018-01-14陈思伟

关键词:陪审员城邦雅典

陈思伟



公元前4世纪雅典海事法庭初探

陈思伟

(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海事法庭创立之前,雅典因海上贸易纠纷引发的案件一般由海上事务推事官负责审理。然而,因推事官缺乏专业性且人手不足,案件的审理过程拖沓而缺乏实效。自公元前4世纪中叶起,为了促进海上贸易的发展,解决城邦粮食和日常生活用品供应不足的问题,雅典创设了海事法庭审理海事纠纷。在控辩双方人员构成上,海事法庭超越邦际界线,使外侨、异邦人甚至奴隶等非公民在海上贸易事务上也享有法理上的平等司法权。因陪审员多由熟谙海上事务的公民抽签组成,所以审理的案件更加专业。因安排在冬季封海时节并将取证和仲裁合而为一,海事案件的审理更加合理快捷。通过公民担保、对败诉且无法偿还者实施强制人身拘禁和罚款、采用告发等防止恶意诉讼的措施,保障了审判结果的有效性。海事法庭的创设促进了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海上贸易,为后世海商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公元前4世纪;古典雅典;海事案件;海事法庭

古典时代,经营海上贸易的雅典商人主要通过海事贷款融资[1](142)。然而,由于贷款契约存在对于意外事故估计不足、实践中难以保障契约条款有效实施等缺陷,加之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借贷双方不时会引发海事纠纷。遗憾的是,国内海商法教材大多对古代雅典海事纠纷的处理机构和处理方式鲜有涉及①。即便是讨论古代希腊经济史②或法律史③的专著,对此论题也只是略有涉及。本文拟依据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法庭诉讼辞,借鉴当代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力图厘清海事法庭的审理程序和主要特征,以期有助于理解古代海商法的渐进发展历程。

一、海事法庭的创设及构成要件

(一) 海事法庭的创设

海上贸易对于古典时代雅典的生存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这是因为城邦所处的阿提卡半岛土地贫瘠,可耕地仅占国土面积的10%~15%。然而,公元前4世纪,城邦人口大体维持在25万—30万之间。据加恩西估计,阿提卡本土及周边属地所产粮食仅占城邦消耗的20%左右[2](19)。自公元前5世纪中期起,大规模进口粮食成为经常性的事件[2](107−119)。公元前4世纪,城邦每年至少需从海外输入多达40万麦斗的粮食[3](123)。此外,因为生产生活的需要,城邦还需从海外输入木材、奴隶和铜、铁等金属,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罗伯特·加兰认为,城邦每年输入的非农物资在价值上大致与粮食相当[4](220−221)。伊萨格和汉森的推算结果表明,即便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不久,城邦的贸易陷入最低谷时,雅典每年的进出口总额可能也超过了2 000塔兰特[5](52)。巨大的物资进出口潜力使地中海世界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参与到与雅典的贸易之中。

然而,由于希腊大陆地势崎岖,地区之间相对封闭,陆上交通体系仍不完备,陆上运输只起着辅助作用。与之相较,海上运输成本更低。基斯·霍普金斯的研究表明,古典时代地中海地区陆上运输成本大约是海上运输的60倍[6]。由于希腊各邦大多临海,加之船舶载重量更大,费用相对低廉,运输更加便捷,所以海上贸易成为左右古典时代希腊城邦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频繁发生的海上贸易必然导致贸易纠纷的增加。在不同时期,如果出现因海上贸易纠纷引发的争执,涉事双方需向不同机构提请协调处理,主持案件审理的官员及处理案件的效率也各有差异。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海事法庭出现之前,与海上贸易相关的案件主要由海上事务推事官(ναυτοδίκαι)主持审 理[7]( 229)。此时,相关诉讼并未采用当事人主义原则,海事案件还未被纳入城邦陪审法庭的审理范围,而是采用了职权主义原则,一般交由与异邦人事务密切相关的海上事务推事官主持审理。然而,因推事官人数有限,涉及事务众多,案件的审理速度非常缓慢,不利于促进海上贸易的发展。

尽管如此,公元前5世纪,雅典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在政治和经济上对提洛同盟各邦享有支配权,海事案件缓慢的审理速度对城邦的物资供应并没有形成明显障碍。但是,随着伯罗奔尼撒战争的失败,尤其是公元前4世纪中叶,随着同盟战争的失败,雅典帝国梦想最终破灭;城邦经济急骤衰退,日常生活用品尤其粮食的供应出现严重危机[2](144−149)。在与交战各方缔结和平条约后,发展海上贸易、吸引更多商人将货物输入雅典、保障粮食等日用品的供应成为城邦亟待解决的首要事务[8](9−10)。在此情况下,以优布鲁斯为首的“和平派”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通过授予优厚的商务权利和司法待遇,吸引异邦商人前往,以期重新活跃比雷埃夫斯港,促进海上贸易的发展,保障雅典在东地中海地区海上贸易的中心地位。海事法庭(δίκην ἐμπορικὴν)的创设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举措之 一[2](139−144)。海事法庭大约肇始于公元前355年到前347年之间。笔者的依据在于,公元前355年色诺芬仍在《雅典的收入》中要求城邦给予异邦商人迅捷公平的司法程序[9](69),这至少说明彼时海事法庭的特别司法程序并未正式启动;公元前347年德谟斯梯尼写作《反米狄亚斯》时已明确提到了海事法庭[3](221);公元前342年,海事法庭存在已久并广为人知[10](70)。

(二) 海事法庭审理案件的构成要件

据古典文献可见,海事法庭是雅典城邦在特定时间、基于特定目的为特定人群创设的一种特别司法程序。归于德谟斯梯尼的诉讼辞《反齐诺提米斯》对于海事法庭审理案件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说明:“尊敬的陪审员,法律规定,船主或商人如果以雅典为始发港或目的港,所订契约为书面契约,那么他们之间的争端就可提呈海事法庭审理。”[1](106)诉讼辞《反福尔米奥》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法律本身就可以作为海事法庭立案依据的见证。法律规定,海事法庭审理那些契约明确要求(贸易货物)进入雅典并为雅典市场提供商品的商人而引发的案件,无论该契约订立在雅典还是在域外。”[1](139)诉讼辞《反阿帕特里俄斯》几乎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尊敬的陪审员,法律规定如果商人和船主长驻我们的港口,或由此驶往他处或由他处驶往我们这里时,一旦他们遭受任何冤屈,即可向司法执政官提呈诉讼。”[1](115)基于以上史料,我们大体可以认为,如果希望享有海事法庭的特别司法程序,相关案件需满足以下三个前提:①诉讼一方或双方为商人或船主;②订立了书面契约;③以雅典为目的港或始发港。

然而,当代学者对于上述前提的适用性颇有争议。兰尼及大多数学者特别强调书面契约的决定作用,认为这是海事法庭受理案件的首要前提[11](161−166)。与兰尼等人的看法不同,科恩认为,书面契约并非关键因素,以雅典为始发港或目的港更加重要,因为这关系到雅典城邦的生存。科恩指出:“如果仅对书面契约做出要求但贸易本身与雅典无涉,雅典人何必劳心费神创设海事法庭?”[12](101−104)就诉讼者的职业而言,凯瑞和里德认为,至少一名诉讼者需具备商人或船主身份[13](233);但是,商人身份并非一目了然。正如科恩指出的,“就公元前4世纪雅典而言,任何参与商贸活动的人皆可称为‘商人’”[12](120)。从诉讼辞提供的材料看,将货物运到比雷埃夫斯港的人员目的各异,除以海上贸易为主业的商人和船主外,也不乏输入木 材[14](152−153)、生活用品[1](153)满足个人的家庭需要;甚至还有人为了筹集观光学习的费用,将货物运往雅典销售[15](82);此外,矿主[1](196)和钱商[14](88)在经营主业之外偶尔也会从海外输入一些货物。他们都可以借助“商人”的身份获得海事法庭提供的特别司法程序。尽管不少学者强调以雅典为目的港或始发港是海事法庭设立的根本出发点和目的[11](151)[12](101−104),但司法实践中,人们并不能总是兼顾以上前提,有时没有书面契约或与雅典没有联系的海事纠纷也会提呈雅典海事法庭审理[16](300)。

(三) 海事案件的审理过程

虽然对于海事法庭受理案件的构成要件还存在争议,但如果商人和船主的利益受到损害,不管他们的身份是公民、外侨还是异邦人,都可以将案件提呈司法执政官主持审理。与现代大陆法系以职权主义原 则为指导的法官不同,司法执政官的职责只具礼仪 性[1](115)。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是控辩双方的陈述,决定最终结果的是陪审员。据《雅典政制》,海事法庭由不少于201人的奇数名陪审员构成;鉴于海事贷款的金额大多超过了1 000德拉克玛,所以海事法庭一般由401名陪审员构成[17](56)。按照规定,除仲裁人放进证物箱里的控辩词和涉案证据外,诉讼双方不得放入其他任何物件[17](55)。但是,根据德谟斯梯尼及公元前4世纪其他演说家的诉讼辞可知,原告和被告仍可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看法。依据雅典法律,陈述时间的长短视涉案金额的多寡和案件的重要程度而定。控辩双方陈述时,法庭使用水漏计时[17](69)。理论上,原告的起诉词或被告的辩护词应由本人当庭陈述。但如果担心缺乏诉讼经验,他可请人代写,也可邀请朋友与其一同申辩[1](133)。不管采取何种形式,申辩的总时间不变。由于与海上贸易有涉的纠纷颇为频繁,公元前4世纪因此成为一个演说家人才辈出的时代。在阿提卡就有德谟斯梯尼、伊索克拉底、吕西亚斯、莱库古、希培里德等十大演说家。除政论性演说和节庆演说外,还留下了数量颇丰的法庭诉讼辞。控辩双方陈述完毕后,陪审员当场投票,司法执政官随即宣布诉讼结果。接着,法庭对损失进行评估,估值主要依据双方订立的契约;同时,双方也可在规定时间内继续就贷款偿付问题分别陈述看法,接着陪审员以相同方式投 票[17](69−70)。此过程结束后,海事纠纷的审判告一 段落。

二、海事法庭审理案件的主要特征

与普通民事诉讼案相较,由海事法庭审理的诉讼案具有超邦际性、专业性、快捷性和强制性等显著 特征。

(一) 控辩双方身份构成的超邦际性

所谓超邦际性是指在海事案件的传唤、提呈、取证、仲裁、审判等诉讼过程中,法庭对于控辩双方的身份无特定要求,无论异邦人、外侨甚至奴隶,都享有与公民同等的司法权利。在古典时代的希腊城邦,除了与其他城邦订立了等权协定(σὑμβολαν)外,非公民一般不可能享有与公民相同的司法权利[18](190−192):异邦人不能提起诉讼;外侨的司法权利也受到极大限制,如果牵涉到某一宗案件,他必须以保护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在军事执政官(πολέμαρχον)主持下审 理[17](62);奴隶没有任何司法权利,即便出庭充当证人,也必须先经受一番酷刑折磨,以此保证奴隶证词的真实可信[19]。

但是,与普通民事法庭不同,海事法庭并未对诉讼者的身份预设任何前提。虽然准确判断每一位借贷者的身份、出生地或居住地相当困难,有时甚至完全不可能,但德谟斯梯尼几篇讨论海事贷款的法庭诉讼辞仍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这一论断。第32篇的控辩双方分别为德谟斯梯尼的堂兄弟雅典公民德蒙和马赛利亚人齐诺提米斯;第33篇佚名原告是一位雅典公民,被告阿帕特里俄斯和帕梅隆是来自拜占庭的异邦人;第34篇的情况比较复杂,克里斯普斯是非公民,兰皮斯是奴隶(或外侨),福尔米奥身份难以确定④;第35篇的情况与此类似,安德罗克勒斯是雅典公民,瑙西克拉特斯是来自优卑亚的异邦人,阿尔特蒙和拉克雷图斯来自小亚细亚城邦法塞里斯;第56篇中的大流士和庞菲洛斯可能是外侨,狄奥尼索多鲁斯和帕门尼斯科斯是异邦人。上述证据表明,海事法庭中的原告和被告的构成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征。就身份而言,既包括公民,也包括外侨、异邦人,甚至涉及奴隶;出生地或居住地也不会成为他们提呈海事诉讼的障碍,只要满足前述海事法庭受理案件的基本前提(商人身份、书面契约、与雅典有关)即可。值得注意的是,事实并非如某些学者一再强调的那样,海事法庭专门为异邦人或外侨而设[5](84−85)[12](59−65),其实公民也是受益者。从现存材料看,在海事法庭审理的案件中,所涉公民人数至少与非公民人数大体相当[5](72),公民同样也因海事法庭的快捷性、判决结果的强制性及陪审员的专业性而受益匪浅。

就本质而言,海事法庭的超邦际性源于海上事务尤其是海上贸易跨越了政治边界和法律边界。因为,一旦海上贸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无论用司法手段还是其他任何方式,皆需跳出城邦的狭小范围,采取邦际合作、跨邦际准入和不同城邦间的司法互动才可能解决。从史料看,海事法庭可能并非雅典独有。在其他城邦或王国,譬如叙拉古[1](110)、罗德岛[14](251)、拜占庭和卡尔客顿[14](88)、博斯普鲁斯王国[1](200−201)、腓尼基[1](140)等城邦或地区,每逢需要处理海事纠纷时,人们也可能采取了类似的降低诉讼者身份要求的措施。除海事诉讼外,诸多希腊城邦还会以城邦名义相互合作,保护商人利益或仲裁商船应当行驶的航线及目的港[1](117−118)[10](70−71)。在此情况下,城邦已在一定程度上被迫处理本邦公民或外邦民众因海上事务而产生的纠纷。海事法庭的设立不过是将城邦不加区别地面向全体商人处理海事纠纷的职能简略化和具 体化。

概言之,在公元前4世纪中后期雅典的海事案件诉讼中,公民与非公民(至少从法律意义上)已无任何差别。正如雅典公民安德罗克勒斯指出的:“在海事案件中,我们难道不是遵守同样的法律,寻求同样的公平正义吗?”[1](160)随着雅典海事法庭采取一系列超越邦际界线的司法举措,公元前4世纪中后期,地中海地区的商人逐渐成为一个“世界性群体”。对海上贸易商人的经济活动而言,公民权、国籍已不再那么重要,“雅典的海上贸易立法为希腊世界的统一迈出了重要一步”[7](234)。

(二) 陪审员的专业性

所谓专业性是指出席海事法庭的陪审员多由熟谙海上事务的公民抽签组成。学者们关于陪审员精通海上事务的论断主要基于德谟斯梯尼第35篇诉讼辞中两个小节的描述。第43节,在列举被诉人为自我辩护的过程出现的诸多谬误后,控诉人安德罗克勒斯指出:“那就让他向你们证明他希望得到的吧。如果他能够说服你们(陪审员)这些专门审判商业事务的人(τῶν συμβολαίων τῶν ἐμπορικῶν δικάζοντας),那么我必须承认他确实聪明绝顶。”[1](156)第46节再次强调审理商业案件的陪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安德罗克勒斯嘲笑说:“但他是一个令人生厌的家伙,对任何人都不能以诚相待。虽然你们是专门审理海事案件(εἶναι τὴν ἐμπορικὴν δίκην ταύτην)的陪审员,但他也试图说服你们投票让海事法庭不要受理这宗案件。”[1](157)虽然有学者指出,上述说法不过是诉讼者对于陪审员的恭维之辞[7](84),但是关于海上事务仲裁人的史料表 明[1](131−132)[14](231),处理纠纷的其他人员确实多为精通海上事务的行家里手。仲裁人的专业化从一个侧面进一步印证了陪审员的专业化。尽管材料仍稍显单薄,但从海事法庭的庭审时间看,专业人士充任陪审员完全有可能。因为海事法庭通常在不适宜远航的冬季开庭,以海上事务为生的商人或船主恰好有时间出席。如果陪审员本身不是经常出入港口、熟悉海上事务的公民,德谟斯梯尼如下的陈述就没有了意义:“在比雷埃夫斯港盘踞着几伙无赖(指借钱不还的商人),如果看到他们,你们(指陪审员)就会认出他们的。”[1](108)如果陪审员根本没有从事过海上贸易,或未曾有与德蒙类似的海事贷款经历,而只是居于乡间的老农,在一个30万人口的城邦,他们不可能认识这些出入比雷埃夫斯港的老赖。因此,科恩指出:“有什么理由能阻止他们(陪审员)坐在海事法庭上处理和审判这些驾轻就熟的事务呢?通过这种方式,他们使雅典海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进一步从其他民事案件中脱离而出,为海事法庭的审理程序增添了新特征。”[12](95)

(三) 审理程序的快捷性

所谓快捷性是指海事法庭为以雅典为始发港或目的港的商人或船主提供了更迅捷的审理程序,并在诉讼受理及庭审时间上做出更多有利于他们从事海上贸易活动的安排。

审理时间短是海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最重要的区别。雅典民事案件的审理以速度奇慢而著称。一般而言,每宗案件从指控到终审通常需要长达5年的时间[1](168−169),有的案件拖延时间长达十数年。德谟斯梯尼与埃斯西涅斯因“金冠”引发的民事案件在提呈诉讼7年之后才最终见到审理结果[20](239,249);据称,德谟斯梯尼第38篇所涉诉讼案在相关契约订立14年后才最终了结[1](199);德谟斯梯尼与米狄亚斯的官司打了2年[3](169),与奥伦特尔的官司打了3年[1](93)。

海事法庭审理的案件属于“月案”(δικῶν ἔμμηνοι)[17](55)。基于词源的研究,科恩认为δικῶν ἔμμηνοιν指每30天受理一次的案件(案件的终审未必在1个月内完毕),而且此类案件不受5年有效期的限制[12]( 10−27,74−83)。近年来,科恩的解读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赞同。“月案”的审理比普通民事案件更加快捷。普通民事案件从提呈到终审需经传唤(πρὸσκλησις)、提交指控书(λεχίς)、取证(ανακρίσις)、仲裁(δίαιτα)、审判(εύθύδικαι)等5个阶段。导致普通民事案件拖沓的主要原因在于仲裁过程花费了太多时间。虽然法律规定,仲裁人从年满59岁的成年男性公民中抽签产生[17](55),不过在实践中,一般由控辩双方的亲朋或合作者组 成[1](119, 165)。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且一旦接受了裁决结果,任何一方不得再次提请法庭审理⑤。但是,法律并未对仲裁时限做出明确规定[12](38)。鉴于仲裁人的构成状况和仲裁结果的重要性,普通民事案件往往延宕日久。海事法庭将与海上贸易商人有涉的诉讼案件中的取证过程与仲裁过程合二为一,仲裁者更多地承担着问讯和调查取证的作用[12](40)。取证和仲裁过程的合并大大缩短了诉讼的准备时间。一旦调查取证完成,陪审员可迅速做出判决。从现存材料看,涉及海上贸易纠纷的诉讼辞相当精炼,最长仅有56节⑥;此时雅典财政状况相对充裕,不用担心陪审员人数不足。一般认为,海事法庭的听证完全可以在1天之内完成。所以,科恩推断,每月受理一次的案件将会在1个月之内甚至更短时间(即下一个月受理之前)内全部审理完毕[12](39)。无疑,相较于民事法庭,海事法庭简化取证和审判程序对于商人和船主更加有利,使他们可以集中时间和精力全身心投入海上贸易。

同时,为了保障商人和船主不因诉讼影响海上贸易活动,法律规定所有海事纠纷只能在冬季封海时节提请审理。对此,德谟斯梯尼陈述说:“所有与海上贸易商人有涉的案件都属于‘月案’,只能在波厄德罗米昂(Boedromion)月到穆尼奇昂(Mounychion)月之间 提呈,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他们不因维权而耽误航 行。”[1](121)根据此前的论述和前引诉讼辞的叙述不难推断,海事法庭通常在每年9月(波厄德罗米昂)至次年4月(穆尼奇昂)不太适宜海上活动的季节受理纠纷。通过这种安排,每年夏季宜航时节,商人将不受诉讼之扰,全身心投入商贸活动中;在冬季,他们处理商业纠纷、筹集次年航行所需资金、收购贸易所需货物,为即将到来的贸易周期做好准备。不过,在不宜航行的季节审理海事纠纷可能并非海事法庭的创举。吕西亚斯的诉讼辞表明,公元前4世纪初海上事务推事官也是在冬节(加美利昂月,即12月底1月初)受理海事纠纷[21](189)。

总之,海事法庭的取证和审理程序更加简洁,案件的受理和审讯时间的安排更加合理。海事法庭创设后,商人和船主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经营海上贸易。法庭的设立也更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城邦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输入。

(四) 审判结果的强制性

所谓强制性是指海事法庭采取了不同于普通民事法庭的特别强制措施,确保审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结果的有效执行。具体而言,海事法庭的强制举措包括三个层面,即审判之前控辩双方需由雅典公民提供担保,审判结束后对无法履行判决结果的人实行强制监禁,对查证属实的诬告者进行罚款。

首先,公民担保。如前所述,与海上贸易有关的案件中涉及的异邦人和外侨人数众多。海事法庭设立后,他们虽可作为原告或被告与雅典公民平等地出现在法庭上,但为了防范涉案人员在败诉后逃离雅典,导致判决结果无法落实,雅典海事法庭要求原告和被告(无论公民还是非公民)必须提供一位雅典公民作为担保人;如果无法找到公民为其担保,他将被关进大牢[1](113)。如果败诉者逃走,作为担保人的公民将承担所有费用。无疑,公民的担保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确保判决结果的有效执行。

其次,海事法庭一反古典时代雅典的司法传统,允许对涉案人员进行人身拘禁。自梭伦改革之后,金钱或财物而非人身才是雅典公民偿付债务的唯一方式[7](268)。然而,为了防范败诉者在偿清罚金之前逃离雅典,海事法庭重拾人身拘禁的非常举措。如果无法或不足以偿付应当担负的款项,败诉者需以人身拘禁作为补偿。归于德谟斯梯尼的诉讼辞《反阿帕特里俄斯》开宗明义地指出:“对于败诉者,(法庭)会将他关进大牢,直到偿清应付款项为止。只有这样,才无人胆敢轻易冤枉任何一个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1](115)不但败诉者可能会遭受拘禁,原告也可能被监禁。正如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如果原告不能获得陪审员1/5的支持票,他将被处以罚款,金额为诉讼款项的1/6;如果无法缴纳罚款,原告可能被投入大牢[14](239)。德谟斯梯尼的演说辞印证这种推论:“拉克雷图斯,你需要的是什么?在你看来,剥夺我们借给你款项还远远不够,你更希望见到我们因无法付清反诉失败的罚款而被投入监狱?”[1](157)“然而,狄奥尼索多洛斯毫不迟疑地来到你们(陪审员)面前,显然他希望我们被处 以1/6的罚款,并让我们回到‘住所’,剥夺我们的财产。”[14](239)一般认为,“住所”(οἴκημα)是“监狱”(δεσμωτῆριον)的委婉语[12](76−77)。虽然,就严格意义而言,与梭伦之前被动接受的人身拘禁不同,海事案件中的拘禁首先需由海事法庭判定罚款的数额及应偿付胜诉者的金额,只有当败诉者不能或无法偿付上述款项时,城邦的公共机构才可能对他们实施人身拘禁。但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监禁可能仍由胜诉者私人实施[18](185−190)。诉讼结束后,即便败诉者逃走,暂时没有受到监禁,胜诉者仍可在之后将其抓捕,继续监禁[3](221−222)。总之,与梭伦之前相比,城邦为监禁提供了合法性和监禁场所——监狱。

最后,为了保护商人免遭恶意诉讼(σὑκοφαντης),保障海事法庭的正常运行,雅典还出台了“罚款”(έπωβελια)和“告发”(φάσις)等制度。关于“罚款”的史料远非充分且时有冲突,但基本涵义大致明确。一宗私人诉讼案的原告如果未能获得陪审员1/5的赞成票,将会被课以罚款,罚款为诉讼总金额的1/6;如果不愿或不能缴纳罚款,指控者将被施以监禁的处罚。“告发”涉及范围主要包括矿山开发、海上贸易、赋税承包、公共财产、孤寡监护等与经济或财政相关的案件[22](127)。与海上贸易相关事务普遍采纳第三方告发原则。换言之,不但涉事者本人可以提呈诉讼,而且与此案无关的人亦可前往海事法庭告发[12](88−89)。综上所述,通过公民的担保、对败诉且不能按时偿付者的人身拘禁及防止恶意诉讼等诸多举措,有效地保护了海上贸易商人的权益,保障了海事法庭的权威性。

三、对海事法庭的评价

在古典时代雅典海上贸易及贸易融资过程中,因为契约仍不够严谨和商人、投资者唯利是图的本性,加之借贷双方缺乏诚信、转嫁损失、多方借贷、逃避罪责及其他原因,不时会出现海事纠纷。海事纠纷的频繁发生暴露了商人和放贷者唯利是图的丑恶面目。为了追求物质利益,他们不惜采用各种卑鄙手段,挑起诉讼,逃避偿还贷款的义务。海事贷款的高利润与其他商业利润并无二致,“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23](369)。公元前4世纪中叶之前,雅典的海事案件一般由海上事务推事官审理。但是,由于人手不足,审理过程拖沓,惩处措施不力,审判过程缺乏专业性,未能有效保护和促进海上贸易的发展。到公元前4世纪中叶,随着同盟战争的失败,雅典的海上贸易陷入困境,城邦的粮食和日用品供应出现了困难。随着海事法庭的创设,海事案件的审理更加快捷;涉案人员,无论公民与非公民,皆可以平等的身份参与控辩;因陪审员主要由谙熟海上贸易的从业者构成,所以案件的审理过程也更加专业;由于引入了担保、拘禁、罚款等强制措施,审判结果能够更加有效地执行。

虽然公元前4世纪雅典海事法庭具有控辩双方人员身份的超邦际性、陪审人员的专业性、审理程序的快捷性及审判结果的强制性等特征,但这些特征并非全由雅典人独创或仅限于雅典的海事诉讼之中。譬如,就快捷性而言,公元前5世纪瑙帕克图斯的一个洛克里殖民城邦和公元前4世纪的塔布拉·赫拉克利亚(Tabula Heraclea)也有“月案”的司法程序。但是,这些“月案”主要针对宗教事务、神庙土地出租、违宪等公共行为,私人事务未被纳入该程序的施行范 围[12](40−42)。就人员的超邦际性而言,因为海上贸易要求跨越政治和法律边界,叙拉古[1](110)、博斯普鲁斯王国[1](200−201)、拜占庭和卡尔客顿[14](83)、罗德岛[4](251)及其他城邦[1](140)也会为异邦人提供类似的平等司法待遇。就强制性而言,自公元前5世纪起,其他城邦涉及异邦人的诉讼可能也有类似规定[12](82−83)。上述特征中,或许仅有陪审员的专业性为雅典独有[12](94)。尽管海事法庭的大部分举措未必由雅典独创,但是,只有雅典能将上述措施完美结合起来,并恰当运用这些措施,确保并提升雅典在公元前4世纪帝国覆灭后在东地中海地区海上贸易的中心地位,保障城邦必需品的充沛供应。这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创新。

海事法庭的出现对于雅典城邦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海事法庭为快速解决海事纠纷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重新激发了地中海各地商人前往雅典从业经商的积极性,促进了公元前4世纪中后期雅典海上贸易的繁荣,保障了城邦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同时,随着海上贸易的恢复,雅典走出了同盟战争失败后濒临破产的困境,城邦收入激增,重新树立了在希腊世界的影响力。就此而言,海事法庭是公元前4世纪中后期雅典实力恢复和发展的“助推器”。

更重要的是,为了适应现实需要,海事法庭对原有的司法理念进行了某些开拓和创新,深刻影响着后世社会。一方面,公元前4世纪中后期雅典海事法庭的成功经验撒播下海商法的种子,成为后世国际海商法的“胚细胞”[12](3−5,69)。经《罗德海商法》和罗马、中世纪海事条例的发展,构成了现代西方海商法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在海事法庭中,控辩双方的异邦人和外侨人数众多。自海事法庭创设后,一旦涉及书面契约、与雅典有关、身份为商人或船主的诉讼案件,异邦人与外侨不必再像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样,寻求一位公民作为他们的保护人。他们也可以如同公民一样平等参与海事纠纷的解决。换言之,在海上贸易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公民与非公民已至少在法理上享有平等的司法权。公民在司法上享有特权是希腊城邦的基本特征之一。公元前4世纪中后期,公民的司法特权逐渐被突破。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公元前4世纪希腊城邦结构逐渐发生变化的事实。海事法庭带来的影响可能是雅典政策制定者始料不 及的。

注释:

① 国内与古代海上贸易有涉的海商法教材较多,代表性的著作包括张丽英:《海商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8页;黄敬阳:《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121页。关于古代海商法的专著,参见王小波:《á罗德海商法ñ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21页。

② 涉及海事法庭的古代希腊经济史著作非常丰富,仅举几本最具代表性的著作:M. I. Finley, The Ancient Economy, London: The Hogarth Press, 1985: 69; Astrid Möller, “Classical Greece: Distribution,” in Walter Scheidel et al eds., 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Greco-Roman Worl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375; 厉以宁:《希腊古代经济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39页。

③ 近年来,关于古代希腊法律史的著作颇多,现举两例。Adriaan Lanni, Law and Justice in the Courts of Classical Athe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149−174; Douglas M. MacDowell, The Law in Classical Athens, London: Thames and Hudson Ltd., 1978: 231−234.

④ 兰皮斯的奴隶身份是根据字面意义确定的。但不少学者认为这只不过是诉讼者的说辞,认为更有可能的是兰皮斯为狄昂的被释奴,地位相当于外侨(A. Lanni, Law and Justice in the Courts of Classical Athens, p.154; E.Cohen, Ancient Athenian Maritime Court, p.117)。科恩将福尔米奥等同于那位著名的钱商。不过此时福尔米奥已经获释,但尚未取得公民权(E.Cohen, Athenian Economy and Society: a Banking Perspectiv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2: 174−179)。

⑤ 对于仲裁人的遴选和仲裁结果的效能,雅典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任何涉及个人契约的争议各方皆可自行挑选仲裁人,他们遴选的任何人都是合法的。但当所遴选的仲裁人获得认可后,双方必须遵守仲裁人的裁决结果,不得将同样的纷争提请法庭审理,即仲裁人之裁决为最终决议。

⑥ 第32篇共32节,第33篇共38节,第34篇共52节,第35篇共56节,第56篇共50节。

[1] DEMOSTHENES. Demosthenis orationes (tomvs 3) [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2] GARNSEY P. Famine and food supply in the Graeco-Roman world: Reponses to risk and crisis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3] DEMOSTHENES. Demosthenis orationes (tomvs 2) [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4] GARLAND R. Daily life of the ancient Greeks [M]. Westport: Greenwood Press, 2009.

[5] ISAGAR S, HANSEN M. Aspects of the athenian society in the 4th century B.C.[M]. Odense: Odense University Press, 1975.

[6] HOPKINS K. “Preface” [C]//Peter Garnsey, Keith Hopkins. Trade in the ancient economy.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3.

[7] MACDOWELL D M. The law in classical Athens[M]. London: Thames and Hudson, 1978.

[8] BURKE E M. Athens after the Peloponnesian war: Restoration efforts and the role of maritime commerce[J]. Classical Antiquity, 1990, 9(1): 1−13.

[9] 色诺芬. 经济论、雅典的收入[M]. 张伯健, 陆大年,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7.

[10] DEMOSTHENES. Demosthenis orationes (tomvs 1)[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11] LANNI A. Law and justice in the courts of classical Athen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12] COHEN E E. Ancient Athenian maritime court[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3.

[13] CAREY C, REID R A. Demosthenes selected private speeche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14] DEMOSTHENES. Demosthenis orationes (tomvs 4)[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15] ISOCRATES. Isocrates, speeches I [M]. Austi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2000.

[16] COHEN E E. Commercial law[C]// M.Gagarin, D.Cohe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Ancient Greek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290−302.

[17] 亚里士多德. 雅典政制[M]. 日知, 力野.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9.

[18] HARRISON A R W. The law of Athens [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9] MIRHADY D C. Torture and rhetoric in Athens[J]. The Journal of Hellenic Studies, 1996, 116(1): 119−131.

[20] AESCHINES. Aeschines, Speeches [M]. Austi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2000.

[21] LYSIAS. Lysias, speeches [M]. Austi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2000.

[22] POLLUX. Onomasticon [M]. Lipsiae: Libraria Kuehniana, 1824.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5卷(上)[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6.

Athenian maritime court in the 4th century B.C.

CHEN Siwei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zhou 510631, China)

Before the maritime court was established, the cases in Athens concerning maritime trade disputes had been tried by nautodikai. But because of the lack of expertise and short of hands, the process of hearing was dilatory and inefficient. Then, in the mid-4th century B.C., in order to promote maritime trade and to satisfy Athenians’ needs of corns and other necessities, maritime court was set up to cognize maritime disputes. In the composition of the prosecution and defense personnel, the maritime court went beyond the boundaries of states or nations so that non-citizens enjoyed equal judicial rights. Moreover, because the jury consisted of citizens balloted from those who were proficient in maritime affairs, the hearing was more professional. As the trial was arranged in winter when going out to sea was forbidden, and as evidence-obtaining and arbitration were taken as one, the trial of the case was more reasonable and less time-consuming. And measures including assurance from the citizens, imprisonment and fine of those who lost the trial yet could not pay, fine, and adoption of malicious lawsuits like delation, guarantee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result of the trial. He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maritime court promoted Athenian maritime trade, and laid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ater maritime laws.

the 4th century B.C.; classical Athens; maritime cases; maritime court

[编辑: 苏慧]

2017−11−24;

2018−03−04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海上贸易与公元前8—前2世纪东地中海社会经济研究”(17BSS008)

陈思伟(1973—),男,重庆涪陵人,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世界古代史、古代海洋史,联系邮箱:chensiweis2004@163.com

10.11817/j.issn. 1672-3104. 2018.04.022

DF13/17

A

1672-3104(2018)04−01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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