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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变迁与新乡贤的当代表达

2018-01-14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乡民乡贤乡土

舒 隽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国家治理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03)

一、问题的提出:乡贤与乡村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1]。随着我国乡村社会向现代的逐步转型,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环节的乡村治理面临重重困境。乡贤文化依附强烈的地缘、血缘、亲缘关系而生而长,包含着特定场域内的风俗、人情、道德、礼法、情感、习惯及信仰,对于乡民的言行起着嘉言懿德的形塑及引领作用,是我国千百年来乡村治理经验与智慧的宝贵结晶。乡村已变,但孕育出乡贤文化的乡土仍在,对于变迁中的今日之乡村治理仍然具有独特的借鉴价值。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2]。如何在乡村变迁的历史进程中,探寻传统乡贤治村的内生基础与新时代的行动逻辑,激发当代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价值与作用,是解决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困境诉求的旨归所在。

从20世纪90年代“治理”的概念在公共管理学领域兴起伊始,学界就围绕治理的内涵、外沿、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等开展了系列研究。英国著名治理研究专家格里·斯托克认为,治理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它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并非完全来自于国家强制性权力,而是来自各行为主体间的互动[3]。

中国的本质是乡土的,因此乡村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中最重要、最广泛、最基层的制度性框架,是乡土社会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学术界关于乡村治理的理论成果颇丰,学者们或着墨于基于国家—社会结构的宏大叙事,或着眼于基于村民自治田野经验的微观考察,对于乡村治理主体的认识也经历了从乡村基层政权以及村民自治制度[4],到乡村基层治理中的主体资格、主体逻辑、主体行为及乡村治理中的多元主体协同共治[5]的不断深化的过程。在寻求乡村治理多元参与实践表达向度时,“乡绅”这一传统中国村治概念开始进入学者们的视野。马克斯·韦伯在其著作《儒教与道教》中提出,地方乡绅阶层构成“非官方的自治”,这是国外对于中国乡绅最早的研究。英国的莫里斯·弗里德曼认为,乡绅是介于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之间的中间角色。此后,国外学界先后提出了“乡绅社会论”“乡绅土地所有论”“乡绅统治论”“第三领域”等解释框架,从乡绅的本质、社会结构、方法论等角度展开研究。国内对于乡绅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从历史与文化角度对中国传统乡绅及乡绅文化进行的考据,多以2000年以前的研究为主;二是近十年来,学者们逐渐从社会角色和功能主义的角度对中国社会中的新型乡贤展开研究。如徐勇、于建嵘、贺雪峰、吴毅、陈光金、白现军、李建兴等学者从新乡贤所处的背景、涵盖范围、社会定位等方面对乡村精英或新乡贤展开研究。现有研究为本文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也留下了进一步探索的空间:“乡贤回归”在乡村治理变迁中的可能性和可用性如何?“乡贤回归”的行动逻辑何在?“乡贤回归”何以“嵌入”或适应现有基层治理框架,换言之,何以“落地”?此亦本文的逻辑起点与价值所在。

二、乡贤治村:传统乡土社会治理的自洽逻辑

中国历经数千年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传统农耕文化浸润,如何在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复杂多样、各地风俗教化甚为不同的泱泱大国实行有效统治、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是历朝历代统治者均极为重视的重大问题。原始社会时期,氏族部落中有着较大年龄和较高威望的“尊者”承担起教化族人、传授经验的责任。这一朴素主义实践为此后封建统治者基层治理、稳定社会提供了有效思路,那就是利用某个地域、某个群体当中具有较高智慧、较强能力且德行优良的人来号召、带领、教化其他人,并总结出一套符合农耕社会的价值体系和治理模式。秦汉时期推行的“乡三老”制度是较为系统的乡贤治村雏形。“三老”是直接从民间老百姓中选出年长、有一定程度的文化知识和政治见解、个人修为佳且在当地较大的地域范围内对民众有号召力并为乡族势力所认可的贤者,担负着查证调停民事纠纷、教化乡民、征税征兵、引导舆论、察举征辟“乡举里选”、治安巡查等重要职责,其政治身份界于官民之间。在此后不同的历史时期,乡贤群体虽然有着官僚、士大夫、绪绅、绅士、乡绅、仕绅、绅铃、绍绅等不同称谓,但其人员组成与内涵特征基本相似。退仕返乡的达官显贵、出仕未捷的在乡文人、家境殷实的地主商贾、家资微薄的孝悌之人、经验丰富的族中老者、满腔抱负的热血青年等阶层不同、地位悬殊、经济各异的人都可以是乡贤群体的一员[6]。控制各类资源的精英群体与一般乡民都能成为乡贤的关键在于他们有着共同的核心特征:一是“在乡”,地域性及与乡土的亲密联结是乡贤治乡的前提和基础,他们是生于斯长于斯的乡土社会一员,亦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的代理人。“在乡言乡、在乡为乡”,因为“在乡”,他们才懂乡民之需、才能解乡民之难,修路造桥、兴学善堂、乡村建设、风习教化、贩灾救饥,既为地方谋得了利益,也为自己带来了声望;二是“率众”,这是乡贤治乡的群众基础,而德望则是率众的前提。乡贤在乡民中的威望并非在于对地方的强制性控制,而在于他们遵循当地的道德观念体系,由此获得乡民基于价值认同内生而来的认可与拥护,进而树立普遍感召力与权威性;三是“情怀”。乡村是中华五千年文明的载体与根系,中国乡土社会以宗族理法为内核,以亲缘地缘关系为主轴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人际关系网络和差序化格局,无论是出外归乡的乡贤,或是一直在乡的乡贤,扎根、浸润于家乡母土文化。乡村,既是他们的原点,也是他们的归途。加之儒家“出则为仕,退则为绅”思想的影响,使得乡贤普遍具有为桑梓百姓共同推崇的道义情怀和行为特质,其所蕴含的文化道德号召力对于乡土文明传承、乡邻教化、乡村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原来中国社会是以乡村为基础,并以乡村为主体的;所有文化,多半是从乡村而来,又为乡村而设——法制、礼俗、工商业等莫不如是”。[注]梁漱溟认为中国社会形态的特殊性在于以“伦理本位”和“社会分途”为特征的社会结构,而“伦理本位”是更为根本的社会特征,这种伦理性体现为人与人之间始于家庭的私人关系与私人情感。参见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1页。封建社会“皇权不下郡县”[注]中国封建社会中,国家对于社会进行管理时,郡县以上区域才涉及国家强制性权力,而广大乡村地区主要依靠地域特殊的社会关联和行为准则实行自治管理,基层的管理职能主要由地方士绅也就是俗称的乡贤承担。的传统,使得国家权力只达郡县以上区域,而郡县以下区域的乡村社会治理主要依循乡土社会的特殊关联、道德礼法、行为准则进行自治。这就为有知识、有能力、有资源、有奉献精神的乡贤治村提供了行动空间与机会。这些在维持乡村社会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乡贤,似官非官、是民非民,在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中承担着联通上下的“桥梁”角色:对于国家官僚体系来说,他们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代表,因为他们最为熟悉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当地有着较高的威望与号召力,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征派税赋摇役、兴修公共工程、组织武装团练等事务的实现都离不开他们的协助与支持;对于乡民来说,他们是其诉求表达者与利益代表者,是“乡村社会建设、风习教化、乡里公共事务的主导力量”[7]。肩负着维系村落利益,处理村民纠纷,协调村民关系的使命,成为乡村社会的实际治理者,而“一旦村落利益与国家利益存在冲突的时候,他们可以借助其身份,在村民和国家之间充当桥梁,站在村民立场与国家讨价还价。”[注]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威望在于他们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而这一基础不是源于国家授权,而是源于乡民们对他们的熟悉、信任与认可。参见李建兴:《乡村变革与乡贤治理的回归》,载《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乡贤治村之所以在传统中国社会能实现自治,是因为其契合了乡土中国的国情。乡贤群体的威望并非来自皇权的强制赋予,而是由于乡土情结与乡民亲切度认同度的天然联系,加之家族或个人的社会地位、学识、财力、德行赋予他们个人魅力,使得他们更易于获得乡民的信任与依赖,因而在治村时能拥有更为广阔的群众基础。可以说,乡贤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乡贤治村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乡贤群体在治村的过程中又不断强化着对乡民的权威性与感召力,由此构建了中国古代社会独具特色的“双轨政治”模型,即“自上而下的皇权,与自下而上的绅权平行运作,互相作用,从而为实现‘皇帝无为而天下治’提供了可能。”[注]费孝通曾尝试从“双轨政治”的视角出发,探究传统社会的治理结构及治理机制问题。参见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4卷,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第343-364页。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乡贤历来都是受社会民众普遍推崇与尊重的文化群体。在封建社会中,他们在皇权不及的广大乡村地区承担起社会治理职能,扮演着传承乡土文明、维护乡村和谐稳定、推动乡村发展的重要角色。乡贤群体在参与传统乡土社会治理过程中形成的自洽逻辑,可以为新乡贤群体参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提供可资参考的历史依据。

三、村治困境:现代化镜像中的乡村变迁异化呈现

随着我国农业税取消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传统乡村社会秩序被解构,乡村的经济、社会、秩序、道德都进入“破碎—重构”的通道,使得乡村基层自治基础、逻辑、方式等都面临结构性变化。乡村内生秩序的自控离不开传统乡贤群体的牵制,而现代化进程中乡村社会呈现的复杂场景,却使得这一群体在乡村治理中处于失语或失效的尴尬境地[8],也使我国乡村治理面临诸多困境。

(一) 乡土归依消弥:乡村治理内生性基础式微

“村庄秩序的生成具有二元性,一是村庄内生,二是行政嵌入”。[注]“村庄内生”即村庄秩序生发于村庄内部的礼法规则,“行政嵌入”即村庄秩序来自于国家权威的外部性干预。参见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由于乡土社会结构与人际网络的天然粘性,使得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千百年来的自治受外界干扰程度较低,更多地遵循其内生秩序。随着乡村社会的不断变迁,乡村社会的内生秩序与内在联系逐渐被切割,以由上而下外部力量控制或干预为核心特征的行政嵌入方式渐强。及至改革开放后,村民自治再次成为乡村治理的主角。虽然村庄内生与行政嵌入并行,但后者若要冲破表象的权威,真正嵌入乡村治理,也必须倚赖前者而生的乡村规则、行动逻辑、道德礼法,继而弥合起小家与大国之间的治理罅隙。[9]唯此,才能获得乡民发自内心的认同、拥护、遵循并内化为自觉。但随着现代化浪潮向农村的蔓延,村落原有社会关系由依附血缘性、地缘性转而向外延伸,而随着与外部关联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乡民对于生于斯、长于斯的村落的归属感、依附感、认同感、亲近感日渐消弥,乡村对于村民的凝聚力不断下降,村民也不再局限于过去简单纯粹的利益诉求,而是日趋分化。人员的频繁流动、思想的复杂多元,都使得“村民的集体意识减退,协作的意识和能力下降,社会纽带松弛,人际关系疏松,农民之间的互助、组织、协调、制约的功能弱化,村落社会原子化”,[注]社会原子化,是指在社会或制度变迁过程中社会联结状态发生变化的过程。主要表现为个人之间联系的弱化、个人与公共世界的疏离以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个人与国家距离变远、道德规范失灵等一些基本的社会联结被破坏的现象。参见唐茂林:《农村工业化对村落共同体的冲击和农民的反应》,载《商业经济与管理》2014年第7期。乡村治理的内生性基础日渐式微。

(二) 乡村精英流失:乡村治理主体萎缩

中国传统乡村属于典型的封闭的、自成体系的熟人社会,以乡贤群体为代表的地方精英熟悉乡情、了解乡风、洞察民需,构成乡村自治主体。成长于中国乡村社会的乡贤群体就是不同历史时期乡土精英的典型代表。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与城镇化浪潮的推进,农民非农就业的比例不断攀升,传统农村的社会结构和生产生活关系发生着深刻变动[10],原有村落里有能力、有抱负、有资源的地方精英们或为个人发展、或为家庭壮大、或为子女求学,纷纷“离土离乡”,倚赖他们特有的智慧、能力、坚韧,在取得不俗成就的同时,也渐成为“他乡的他者”。乡村社会屈指可数的精英最易成为乡民的榜样与模仿的对象,因此,有才能、有本事的年富力强的农村精英“出走”引发的“虹吸效应”,带来的是农村人口效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因此开始离土进城、务工经商”[11],留下的多是老、弱、妇、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和以混混为代表的灰色群体,产生了“有房无人住、有田无人种、有家无人守、有老无人养”的疏离化、空心化现象。这一现象的持续加重,直接导致乡村治理人才流失,乡村社会治理主体明显萎缩,许多村委会干部老龄化,青黄不接、后继无人。

(三) 乡村文化道德断层:无处安放的精神信仰

中国传统乡土社会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熟人社会。在这个封闭的体系中,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受亲缘地缘关系的牵制,生发出特有的乡土文化与道德礼法规范,约束着乡民的言行举止。乡贤群体因其较高的德望成为乡民道德的标杆,也在事实上承担着涵养乡村风习、向百姓宣教“重人伦”“重农桑”“厚风俗”“讲礼仪”等传统道德伦理的责任,形成千百年来中国农村社会浓厚的乡情和人际关系。随着乡村的边缘化、空心化,根植于乡土社会的乡土文化也面临断裂危险。“乡愁”“乡情”曾是凝聚身在“他乡”的村民最为核心的乡村社会文化基因之一,但这些“他乡的他者”面对留不下的城市和回不去的家乡,又该在何处安身立命,何处安放信任与精神寄托[12]。不仅如此,随着开放进程的加深以及城市农村要素交换的频繁,一方面,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农民的生产生活等物质性条件得到很大改观,然而,另一方面,物质条件的改观并不会必然带来思想观念或道德礼法的进步。相反,伴随着经济开放浪潮向农村社会的辐射,诸如功利主义、享乐主义、利益至上主义等各种非主流意识形态与思想观念在乡村逐渐蔓延滋长,现代文化、舶来文化和市场文化潜移默化地重塑着乡民的伦理观念和处事逻辑[13],乡民们的行为模式开始逾越传统的道德礼法范畴,显现出趋利性色彩,乡村制度规范约束力弱化,乡村治理面临又一重困境。

(四) 信任缺失:乡村治理“塔西坨”之困

现代乡村治理就是要打破过去“一元”治理的社会结构,推动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村民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共同管理乡村公共事务,维护村落公共利益,推动乡村发展。在当前“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下,乡村治理主要通过村民自主选举村“两委”干部实现,其他治理主体作用不甚明显。因此,村“两委”干部作用的发挥程度直接决定着乡村治理效能。在熟人社会的乡村,村干部工作的开展、作用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民的信任。[14]但是,在我国当前的乡村社会治理制度安排下,作为乡村基层治理的末梢神经与乡村治理主体的村干部却“分饰三角”:他们既是政府代理人,承担着上情下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路线的责任;又是村民当家人,代表村民的利益、反映村民的诉求;还是理性经济人,期望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尤其是理性经济人角色,与多数人利益甚至国家利益易产生冲突。因此,多重角色使得村干部在治理乡村的过程中,在诸如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建设、慈善募捐等工作上很难做到既完成上级任务,又代表大多数人利益,同时还能兼顾自身利益最大化,甚至还会激化一些原本十分简单的矛盾纠纷。治理的公正性存疑时,治理的有效性必然大打折扣,更深层的影响是村民对治理公正失去信任,会渐渐动摇治理的基础,乡村治理亦面临着“塔西坨陷阱”之困。

四、乡贤治理回归:乡村治理困境解构的诉求应和

国家治理的最基础单位在于乡村。新乡贤因其在治理传统、身份特性、能力资源、行为标尺、品德垂范等方面的“有用性”和“可用性”,为有效解构内生性基础式微与行政嵌入式权威弱化等乡村治理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 乡贤治理回归立足中国乡土实际、契合当前乡村乡土性特质

乡村治理困境之产生,固然无法否定现代化对传统村落的解构,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一个适应乡村变迁的乡村治理架构和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费孝通先生曾指出:“从基层看上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注]费孝通在研究中国乡村社会特点过程中,广泛开展田野调查,写出了许多关于中国乡村社会的调查报告与专著。他认为,中国人天生对土地具有依附性,而土地是不流动的,因而导致乡土性的中国基层社会的流动是微乎其微的,乡民的生活被土地囿住,因而中国基层社会是“有机的团结”形成的礼俗社会,不同于“机械的团结”所构成的“法理社会”。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因而,乡土文化是黏着于乡民血液中的文化因子。面对乡村治理之困,重新回到传统农耕社会已无可能,更为现实的路径是结合当前乡村变迁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从延续数千年的“乡土文化”中找寻自治文化基因。尽管在城镇化的挤压和冲击下,很多村落社会结构与秩序都面临严重解体,但从社会主体的非流动性、社会空间的地方性、社会关系的熟悉性[15]这三个维度加以考量,它们仍是当前乡村社会结构的构成性要素,中国乡村社会的乡土性,依然是最真实的状态。“对于占全国农村绝大多数比例的传统村庄,其未来既不会有迅猛发展,又不可能很快衰落”。[注]贺雪峰认为,传统村庄是相对稳定的社会变量。参见贺雪峰:《乡村治理现代化:村庄与体制》,载《求索》2017年第10期。如前所述,乡贤文化生发并深植于传统乡土社会,乡土社会的封闭性、熟悉性、亲切性、互信互助性赋予了乡贤治村的效力与威望。即使当前乡村社会的“形”不同于封建乡土社会,但二者的“神”依然高度重叠,传统乡土社会架构并未完全消失,倚赖地域、血缘、亲缘而生的人际关系仍是乡土社会的主旋律,因而,基于这种人际关系而生的乡贤群体具备了治理乡村的合理性土壤。新乡贤治村可谓是立足中国乡土实际、契合当前乡村乡土性特质的自治方式。

(二) 乡贤治理回归可以强化乡村治理的内生基础

乡村治理的根本目的是推动形成和谐、稳定、有序的乡村秩序。如前所述,乡村秩序维护是行政嵌入与村庄内生共同作用的结果。因乡土社会的特质,依靠外力干预的秩序维护很难持久,而且外力干预本身要发挥作用也须依托村庄的内生秩序。而“内生的村庄秩序依赖于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因其性质、强度和广泛性,构成了联系中的人们的行动能力,这种行动能力为村庄社会提供了秩序基础”[16]。但是,当前乡村普遍存在人口外流、空心化、边缘化、人际关系原子化等情况,乡民之间关联性减弱,由此对共同行动能力及由此而生的乡村秩序形成负向性影响。要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就必须强化治理内生性基础,而强化内生性基础,关键是强化乡村的社会关联。推动乡贤治理回归,在吸引乡村外流精英回归、增强乡村治理主体力量的同时,又能充分发挥新乡贤的聪明才智,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借助他们广泛的社会资源、社会关系、个人威望等,加强村落内外部之间关联,弥补乡村在资源、人脉、眼界、格局等方面的先天不足;此外,新乡贤回归附带的“虹吸效应”,可以吸引更多的外流农村人口回归参与家乡建设。由此,现代新乡贤是乡村治理中最宝贵的内生性资源,他们参与乡村治理有利于加强乡村内部关联性,增强乡村治理力量,强化乡村治理的内生性基础。

(三) 乡贤治理回归能有效弥补现行治理体系的不足

当前“乡政治村”治理模式下,村干部是政府政策的实际决策人与执行人,其身份带有“半官方”色彩,治村成效的高低取决于基层政府与村干部之间联络的畅通及村干部个人素养的高低。这就意味着,基层政府对乡村纵向上的管控力会不同程度被虚化,部分村庄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错位或弱化[17]。加之前述的乡民信任的缺失,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自治权利难以完全保证,导致“乡政治村”横向上亦缺乏牵制。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寻求更为有效的社会治理模式势在必行。

伴随乡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变化的,是乡村面临的日益复杂的内外部环境及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和公共服务需要。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仅仅依靠过去政府单一力量治村的模式已经难以应对,亟待多元主体民主参与和协同治理,这对治理主体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乡贤治理回归为乡村治理现代化诉求下基层治理创新提供了思路与路径。乡贤个人或是乡贤理(事)会具有与村“两委”不同的性质与身份,其非官方性与在乡民间的威望使其更具有客观“第三人”立场。他们既是在基层政府与村落之间起到上下联动的桥梁,也是在村干部与村民之间起到左右联通的纽带。这样的身份性质及在村民中的“话语权”,使其在调和纠纷、弥合分歧、加强沟通、消除误解、增加互信、缓解对立等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天然优势,对于推动乡村治理向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和更高层次的服务协调转变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四) 乡贤治理回归有助于乡村道德价值秩序重构

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价值观日趋多元化、复杂化,乡村归属感和凝聚力下降,乡村社会人际关系信任度下降,一些世代传承的良好乡风民风渐行渐远,乡村原有的嘉风懿德、伦理秩序日渐萎靡,冲击着乡村治理的精神内核。重塑乡村秩序势在必行。当代新乡贤多是品德才学出众的本地精英,以新乡贤群体为载体的现代乡贤文化“根植乡土、贴近性强,蕴含着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力量。”[18]对传统乡贤在率先垂范、涵养乡风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行重塑再造,完全能够跨越时空兼容于现代社会,成为重构乡村道德价值秩序的重要途径。乡贤群体在地缘、亲缘、人缘上有着先天优势,具有把“他乡的他者”和“在乡的乡人”再度黏合的能力。他们利用自己的经验、学识、专长、技艺、财富以及文化修养,在广袤的农村大地上带领乡民进行乡村治理与建设过程中散发出来的深厚“亲乡”情怀以及反哺桑梓、泽被乡邻、甘于奉献的嘉言懿德,在教化乡民、凝聚人心、涵养乡村文明、重构乡村伦理规范与道德价值体系的宏大叙事中将大有可为。

五、表达路径:新乡贤村治的实然向度

传统乡贤文化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乡村治理的智慧结晶,为当代乡村治理积累了宝贵经验。新时代推进乡贤村治,要“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注]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三节。不仅要把新乡贤“找出来”,更要为他们反哺家乡提供发挥聪明才干的制度框架与良好氛围,让乡贤群体留得下、愿意留、能干事,让“他乡的他者”回归故乡,甘当故土的守护者与引领者。

(一) 发掘源头,壮大新乡贤队伍

乡贤治村在中国几千年社会发展中之所以经久不衰,在于其完全契合封建社会乡土社会本性。在社会制度变革和乡村快速变迁之下,当前乡村社会治理仍可以遵循基因记忆,汲取传统乡贤治村的精华。封建社会时期,乡贤治村遵循的是封建制的礼法人伦道德观念,进入现代社会,虽然乡土还是那片乡土,但人们的理念与观念已经与封建社会截然不同了,如果简单照搬或移植传统乡贤治村的理念、方式,也会导致“水土不服”。挖掘、壮大适应时代要求的当代乡贤队伍势在必行。首先,确定新乡贤的选择标准,选取能力突出、拥有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具有较高的道德情操、有反哺桑梓的奉献精神的人作为新乡贤。其次,吸引乡贤报桑梓。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等构建乡贤基本信息库,对于乡贤的现状、专长、资源、发展意向等信息有较全面的掌握。向在外乡贤推介家乡的优势资源、优惠政策、生产生活环境等,主动邀请部分有实力、有影响的乡贤回乡考察。对于外出乡贤回报家乡的愿望积极回应,吸引、动员他们回乡为家乡发展贡献力量,实现资金、技术、信息回流,品牌、人才回乡。再次,发掘、利用乡贤文化资源。对于记录当地历代乡贤奉献乡里思想、事迹等的故物,因其承载的文化与道德教化力量,可抢救性发掘和保护,并通过展览、开设名人廊、开放乡贤故居、建设乡贤纪念馆等方式宣传乡贤爱土爱乡、泽被乡里的优秀事迹,唤醒乡民对乡贤文化基因的记忆与认知。

(二) 推动乡贤群体参与多元主体协同乡治

现代乡村治理的内涵要义之一即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当前乡村治理主体主要包括基层政府、村“两委”、村民等。但随着乡村的变迁,乡民对乡土的眷恋渐弱,对于乡村事务缺乏过往的参与感,乡村治理主体弱化明显,并呈现散漫状态。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是村民自治的有益补充。乡贤群体在各治理主体之间能起到协调润滑作用,对于推动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互助的良性治理格局有着重要作用。当前,更应该推进多元主体协同治乡,尤其是在乡贤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更要发挥乡贤在基层政府与乡民之间的桥梁作用、村“两委”与乡民之间的沟通缓冲作用、乡民之中的亲缘、人缘、地缘优势和模范、规引作用。为了更好地凝聚乡贤群体,积极发挥乡贤能人参与乡村治理效能,推进乡村治理民主化、科学化,可以推动成立乡贤理事会、乡贤调解工作室、乡贤智囊团等多种组织,有利于凝聚人心人力、重构乡村传统文化,推进协同共治。这些组织并不是脱离于其它治理主体的组织,而是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培育、建立和开展工作,坚持取之于民、设置为民。坚持以群众为主体,以问题为导向,广泛听取老乡建议和意见,反映老乡的诉求,激发群众自治活力,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治”,真正做到服务大众,造福一方。

(三) 完善乡贤群体参与现代乡村治理的政策支持

通过制度化途径进行有序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现代乡村治理如此,乡贤群体参与治村亦如是。因此为乡贤群体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搭建有效平台,畅通乡贤群体参与现代乡村治理的渠道是提升乡贤治村效能的题中应有之义。乡贤群体或富知识,或丰阅历,又由于与乡民的地缘、血缘、姻缘关系,往往深得乡邻信赖,乡民更愿意向其表达愿望与诉求。拓宽新乡贤的表达渠道,就等于拓宽民情民意的表达渠道。一是可以聘请新乡贤担任乡村管理机构的顾问,发挥“智囊”作用,通过间接议事增强决策的专业性与高效性;也可以选举他们担任乡村管理机构的有关职务,直接参与乡村事务决策与管理。二是完善新乡贤生产生活的政策支持。对于回到家乡做贡献的乡贤群体,生活上应解决好他们基本的衣、食、住、行、医等问题,生产上应解决好土地使用、开发限度及水、电、路等基础性设施等问题,[17]使他们能够安心服务乡里。三是加强社会舆论正面引导。充分利用宣传栏、传统媒体及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及时宣传报道优秀乡贤的先进典型和乡贤理事会发挥作用的成功经验,号召学习新乡贤、推崇新乡贤,为乡贤群体参与乡村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 以法律与制度规制防止乡贤治村异化

乡贤群体在传统与现代、城市与乡村之间能够自由行走,一方面,他们在乡村治理中具有只单纯拥有某一方面优势的治理主体所不具备的独特效能;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乡贤治理”因为对乡贤群体的高度依赖,乡贤群体很容易担任“家长”角色,对乡村实施全能式、全方位管理,有可能导致他们把村庄当作自己“地盘”,排斥、孤立不同声音,亦或将村庄整体利益当作其家族利益的附庸。因此,在加强当代乡贤实践表达的同时,也需要防止乡贤群体作为治理主体的异化可能。可以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构建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对乡贤群体进行规制。从道德层面而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进一步形塑“尚贤敬德,奋进向上,造福桑梓”的人格品德,使其传统品格在核心价值观层面得到提升和高扬,并肯定其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上的实践者角色与作用,及其垂范乡里、甘于奉献、文明乡风的价值取向。从法律与制度层面而言,权力只有在制度的笼子中才能保留其最大善意与公正。要完善与基层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使乡贤群体的言行在法律制度框架下进行,不越轨、不逾距,防止人比法大、以德代法等现象。同时充分发挥基于地域、文化、道德、乡情而形成的村规民约、自治规定等非法律制度体系对乡贤群体的内生约束力,以确保乡村治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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