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构建王权的专权:诺曼征服到亨利二世时期英国森林区制度的历史变迁

2018-01-13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6期
关键词:森林法王权二世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王权是政治史研究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学者对中世纪英国王权的研究也颇为全面。20世纪30年代小杜塔伊斯提出了封建王权的概念,西方学界之后对封建王权的性质进行了诸多争论。中世纪英国的封建王权模式大体上分为“宪政主义”“封建分裂”“法律有限王权”和“权威王权”四种模式。国内学者如孟广林先生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强调王权的公共权威性,较好地梳理了中世纪中期英国王权的理论和事实问题[1](1-49)。近年来,学者虽然对中世纪政治史研究进行了一定拓展,如强调共同体公共性[2](13-19),以“领主权”代替封建概念[3](117-136),但总体上没有其他理论取代封建王权理论范式。

已有的政治史研究基本认同封建王权既包括国王的私人权利,也包括国王的公共权威[1](38-39)。但这些研究更关注王权公共性的一面,国王的私人权利一定程度被忽视了。事实上,这种在一定程度上被忽略的国王个人权利在英国有一个特定的称呼,即专权(prerogative)。布莱克斯通认为该词源于“prae”(在……之前)和“rogo”(我请求),意味着国王基于国王尊荣(regal dignity)享有的高于其他任何人的不受普通法一般程式约束的特别优越性(special pre-eminence)。虽然布莱克斯通认为专权受到宪制的限制,但他也强调专权的必要性。国王当然享有专权:“专权在本质上就是独一和反常的,它只能应用于国王独享的权利和权能,不同于其它权利,不同于他与臣民共同享有的权利。”[4](155-156)

正是基于此定义,我们进一步讨论“prerogative”的翻译问题。毫无疑问,“prerogative”是一种特权,最常见的对译也是“特权”。如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4章名为“prerogative”[5](374-380),叶启芳与瞿菊农将其译为“特权”[6](98-103)。不过,李猛在《洛克与自由社会革命政治:洛克的政治哲学与现代自然法的危机》一文中辨析了“专权”的性质,强调“专权”是执行权的自由裁量使用,进而以“专权”翻译取代了“特权”[7](1-97)。这种翻译也为部分学者所接受[8](17-31)。此外,“特权”的常见对译是“特权——privilege”,在中世纪还有“特权——liberty”对译[9](185-186),所以具有区分性的“专权——prerogative”对译是最为合适的选择。

专权贯穿英国历史之中,森林区①是封建王权颇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权,12世纪晚期的《财政署对话录》提供了非常清晰的证据:

森林区的组织,以及对森林区内违法人士的处罚和赦免,无论是罚金或者肉刑,与王国内的其他判决相分离,只从属于国王的自由裁量(discretion)或者一个为此专门任命的副手。因为森林区有自己的法律(laws),据说它不基于王国普通法(communi regni jure),而是基于国王愿意的制度(voluntaria principum institutione),因此种法律实施的据说不仅是绝对的,而且是仅依据森林区法律的[10](455)。

森林区是实施森林法的区域[11](171-208),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王的狩猎权。森林区不只包含森林②,而是包括多种土地类型,如森林、荒地和草地。国王占有森林区,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占有森林区内的所有土地,只不过区内他人所有的土地被禁止狩猎和开垦。《财政署对话录》认为森林区是为了国王的爱好而建,为了国王在其中狩猎和休憩,森林区中的违法行为专属国王管辖,并受到国王处罚。

在中世纪的英国,森林区的发展基于王权和专权,牵涉到行政机构、财政收入和法律体系等诸多方面,是非常重要的政治议题。

森林区也是现代研究者较早注意的议题。19世纪的研究者对森林区屡有提及并将其看作诺曼暴政的一部分。爱德华·弗里曼(Edward Freeman)是牛津学派的代表性人物,他在1873年提到威廉征服带来了残酷的森林区法律,并认为这是对英国人自由传统的破坏[12](414)。20世纪初小杜塔伊斯发展了这一观点,认为“森林区是诺曼征服暴行的决定性证据,证明了诺曼安茹诸王的残暴统治,引起了男爵和高级教士对王权的反抗,导致了民众对王室官员的仇恨”[13](147)。这一时期的历史研究为牛津学派所垄断,森林区被视为诺曼暴政的一部分。

20世纪50年代,奥斯丁·莱恩·普尔批评了上述学术论断,认为森林区是“国王休憩的场所,通过狩猎摆脱世俗纷扰”,“并非所有的林区长、林区文书和林区巡查都残忍专断”[14](29-34)。在70年代,查理·杨进一步关注森林区制度的发展及其经济意义。他梳理了森林区发展过程,认为森林区制度在13世纪到达顶点,是“行政制度研究的转折点”。杨特别强调森林区制度的经济意 义[15](vii),认为土地价值的上升而非暴政是森林区消失的主要原因[16](177-178)。近来,学者开始关注森林区的政治文化意义,强调狩猎是贵族文化的一部分,也是国王巩固权力的手段。马文认为“诺曼征服将森林法带给英国,改变了延续几个世纪的狩猎文化。垄断狩猎权达到最大规模,狩猎技艺充满了贵族气息”。但是他也认为“国王威廉专横统治,损毁教堂驱逐民众建立新森林区”[17](1)。目前,国内研究关注森林区的环境、收入、法庭、法律和政治意义,但更侧重制度形成之后的运作模式,森林区的建立和形成、森林区的专权性质,以及专权与王权的关系等方面仍待继续研究。

一、反抗国王专权:森林区制度的私欲

提起森林区,最为现代研究者熟悉的恐怕是《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对威廉一世的批评:

他陷入贪婪和他所钟爱的口腹之欲中。他开辟鹿苑并在其中设立法律,(规定)捕猎雄鹿和雌鹿的人将被刺瞎双眼。他禁止人们捕猎雄鹿与野猪,他如父亲般爱怜高大的鹿。他亦下令野兔应当自由奔驰。这使得富人哀叹,穷人发抖。但国王专横非常,不顾众人的怨恨。因为众人若想获得生存、土地、财产或和平,就必须遵从国王的意志。啊,竟有人如此夸大自矜,凌驾众人[18](142)③。

这段文字出自《威廉王之歌》(Rime of King William)[19](131-144),是最早指责森林区是国王“暴政”的记载。在编年史家笔下,威廉一世创建森林区的暴行遭受了诸多报复。编年史家弗洛伦斯[20](44-45)认为这一暴政导致了威廉二世的死亡。他指出在忏悔者爱德华和其他英国国王统治时期,土地肥沃,人口众多,信众虔诚,教堂密布。威廉一世驱赶民众,捣毁房屋,毁弃教堂,留出空地给猎物。上帝的愤怒与复仇是威廉二世狩猎身亡的原因[21](178)。12世纪的编年史家奥德里克(Orderic)则将受害者扩展到威廉一世的儿子诺曼底的理查德以及孙子理查德④。汉普郡曾有密布的村庄和稠密的人口。为了建设森林区,威廉一世捣毁了60多个教区,赶走居民,安置野兽并肆意狩猎。上帝震怒于自己的教堂(consecrated buildings)被野兽占据,不仅威廉一世不能获得救赎,威廉二世和两个理查德也因此丧命[22](282-285)。

12世纪末战场修道院(Battle Abbey)编年史将创建森林区的罪恶归于威廉二世,威廉一世则摇身变为伟大威廉(great William)。编年史家指责威廉二世耽于狩猎,创建森林区,制造恐怖,臭名昭著。上帝以其神秘而不可知的意旨,使威廉二世被提瑞(Tirel)“意外”射死。在亨利将威廉二世埋葬后,上帝预定亨利登基为王[23](107-109)⑤。随着时间推移,人们的森林区记忆有所变化,但编年史家依旧认为创设森林区的人逃不过上帝的审判。

森林区是国王难以割舍的专权,国王往往不惜食言而肥。亨利一世甫一登基就宣称废除之前的苛捐杂税和邪恶习惯(evil customs),承诺仅保留威廉一世时期的森林区[24](432-434)。但他食言而肥肆意建立森林区。亨利一世途经莱斯特郡瑞兹镇时,只因看到5只雌鹿就将该地划入森林区,并留下随身侍从监管[25](45)。他声称在英国唯他有狩猎权,并将森林区周围的狗都弄残,只勉强允许极少数贵族在他们的森林中狩猎[22](101)。

安茹王朝建立后,亨利二世继续发扬上述传统开辟森林区,在他统治时期森林区占英格兰1/3的面积。亨利二世新建森林区的行为没有受到有效限制。但是愤怒的修士想象了亨利二世死后受罚的场景。1196年一位修士见到了地狱中的亨利二世,亨利二世骑着口鼻火花四溢、周身烟雾臭气的烈马,披挂着炙热熔融的盔甲,被马鞍上的长钉刺入肝脏与腹部。亨利二世所犯重罪之一就是严苛地执行森林法[26](610)。

通过编年史家的叙述,我们发现在诺曼征服后的一个半世纪里,英王沉迷狩猎,欺凌百姓,民众苦不堪言。森林区专权起于贪欲,迫害民众,难以限制。不过漫天指责中也偶有反驳之声。杰弗里·杰玛(Geoffrei Gaimar)提到弓箭手与猎狗因进入森林区受到处罚,认为对这一行为处罚是公正的。在杰玛笔下,提瑞的无心之失变成了蓄意谋杀。威廉二世则在众人的哀悼声中,领受圣餐,回归上帝的怀抱[21](181-189)。理查德·菲兹·尼尔认为国王通过狩猎进行休息和娱乐,在森林区中逃避宫廷的纷扰,呼吸大自然的自由空气。森林区是国王的宫室(king's chambers)和快乐之源。国王因而应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罚侵犯林区的人[27](60)。

尽管有杰玛和尼尔的辩护,20世纪前后的史学家普遍认为这些指责是真实的。爱德华·弗里曼认为《威廉王之歌》既反映了被征服的英国人对异民族习惯的愤怒,也体现了诺曼贵族的愤慨。亨利·威廉·卡利斯·戴维斯(H.W.C.Davis)更进一步认为《威廉王之歌》主要是英国人民对森林法的愤慨[19](132)。看上去森林区只是为了国王的私欲而建立,这种基于国王私人权利的专权只是暴虐的权力。笔者认为,对森林区专权的讨论需要从森林区的形成谈起。

二、专权的行政化:维护国王尊荣的森林区

森林区制度是从诺曼底引入的,融合并取代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森林管理制度。英国很早就开始了森林开垦,5世纪圣布里厄(Saint Brioc)就看到人们砍倒大树,拔除灌木,粉碎荆棘,使密林变空地。人们还平整木材做建房之用。时人哀叹“荆棘之根何其壮,每每辛劳手受伤”[28](36-37)。7世纪末的《伊恩法令》(Laws of Ine)已经开始限制砍树的方式,用斧子偷树,每棵处以罚金30先令,最多赔偿90先令,而用火偷树,每棵处以罚金60先令。阿尔弗雷德大帝在9世纪重申了该规定[24](398-416)。到10世纪,新开辟的土地可以及于相邻的森林,不过村庄共同体还没有确定相邻森林的所有权[29](285-286)。《卡努特法典》⑥规定人人皆有在其森林和土地狩猎之权利[30](12),不过侵犯国王狩猎地将被处以罚金[24](467)。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国王的狩猎特权已然形成,但没有形成专门的森林区专权、森林区法律和森林区制度。

在欧洲大陆,查理曼统治前期通过开疆扩土来保持国家的团结,硝烟退去后他需要更加细腻的管理来维持帝国的统一。查理曼通过伯爵来保证法令的实施。806年的一份手稿显示,查理曼的信使劝诫地方伯爵重读法令并思考自己的职责,以获得皇帝的恩宠。伯爵致力于维护皇帝利益,详列地方信息给信使,并就不懂的命令询问信使。伯爵持有皇帝的信件以便按其内容执行,查理曼的答复也被伯爵记录在案并在伯爵法庭上执行[31](159-160)。

查理曼发展完善了森林管理制度,并在《庄园敕令》中作了详尽规定:

应好好保护森林和朕禁伐的密林;如果那里有适合清除的地方,则加以清除,使田地不致长满树林;如果那里应有树林,决不容许把它砍伐和毁灭,在朕禁伐密林中的野兽,应小心保护,也应为朕关心鹰和雄性苍鹰,又应认真收集这项该征的租税。

其他规定包括:管理人和他们的狗不得寄宿在国王的森林中;如何在森林中放牧猪群;保证御园的修葺以及帮助国王的狩猎长[32](8-20)。查理曼还对地产进行了登记,促进了 9世纪财产清册 (inventories)制度的形成。该管理方式在教会地产中比较常见并延续下去[31](160)。查理曼的后继者将森林区作为一项王室制度继续使用下去。877年大胆查理禁止自己的儿子路易在某些特定的领域狩猎,并让大臣记录路易捕获的猎物。974年的一张特许状也显示虔诚者路易将一片皇家森林献给了修道院[21](166-172)。

10—11世纪,随着查理曼帝国的崩溃,高卢地区的公爵和伯爵在各自的区域中管理森林。罗伯特一世公爵在一份特许状中曾规定将森林中1/10的收入授予他人。1080年利来伯恩(Lillebonne)会议重申过去的规定,教士因森林内违法缴纳给国王和男爵的罚金,不必与主教分享。1180年诺曼底地区的卷档显示森林被精心管理,罚金多集中在砍伐林木而非违法狩猎[33](420,430)。不过诺曼底公爵在授予臣民的森林中仍保有狩猎权,可能存在限制砍伐树木的规定[34](114-128)。诺曼底地区存在制度化的森林法和森林诉讼。理查二世公爵治下农民起义的目标就是自由利用树木,不受国家法律(jus ante statutum)的限制[13](166-167)。

在介绍诺曼王朝森林区制度之前,我们先对诺曼征服后的英国森林进行简单回顾。经过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开垦和耕种,到1086年英格兰的定居点已颇具规模,在大部分地区,旅行者往往走不到半日就会碰到住宅区。但英格兰地区仍布满了不可计数的小片森林和数量可观的大片森林。橡树是最常见的树木,其他树木有白腊木、榛树、椴树、冬青树、榆树、枫树、桦树和荆棘[35](78-79)。弗兰克·斯坦顿认为所有森林区域都有小村庄(hamlet)[29](284)。

威廉一世将诺曼森林区传统引入英国。与我们对诺曼底森林制度了解的模糊性相比,我们清楚地知道在《末日审判书》中森林区是司法特区(jurisdictional area)。森林区是为了保护野兽而建立的并在其上实施森林法的区域。森林区内有多种土地类型,如森林、荒地和草地。国王虽然占有森林区,但并不必然占有森林区内的所有土地,不过区内他人所有的土地也被禁止狩猎和伐树[25](x)。

新森林区(New Forest)是英国森林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末日审判书》中专列一部。新森林区位于汉普郡,以伊灵(Eling)、林德赫斯特(Lyndhurst)和布罗肯赫斯特(Brockenhurst)三个庄园为中心,分别包括林伍德(Ringwood)、霍顿赫斯特(Holdenhurst)和温克顿(Winkton)三片森林和狩猎区。这些土地在诺曼征服前属于托斯提格伯爵(Earl Tostig)⑦,如今顺理成章地归国王所有。新森林区还侵占了白彻姆斯利(Battramsley)周围的带状土地。上述国王所有的土地之外是贵族所有的土地,但贵族土地也被划入森林区内,负责提供食物和服务。其他地区的森林区也把周围的土地划入,《末日审判书》中就有“在森林区中”(in the forest)和“处于保留中”(in preserve)两种兼并方式。总体上,英格兰高地地区的森林区甚多,中部要略少些[33](422-423)。

威廉一世时期森林法和森林制度的内容语焉不详,按照《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的记载,新森林区内的刑罚是刺瞎双眼。威廉二世曾在令状中禁止林区长(forester)干涉拉姆齐修道院的森林,除非牵涉“狩猎和开垦森林区”,这意味着林区长已经在森林区中进行管理。威廉二世曾准备使用死刑处罚诬告的人,但根据神判法,后者因触摸烙铁不受伤而免于刑罚[33](421)。

亨利一世时森林区已广为人知。马姆斯伯里的威廉(William of Malmesbury)在1127年完本的《盎格鲁国王史》(Gesta Regum Anglorum)中抱怨森林区里“野兽傲慢行走”。汉丁顿的亨利则观察到新森林区是野兽的栖息地[19](137)。此时森林区制度已比较成熟,森林区以固定价格包租给林区长,后者负责林区管理并多由家族世代相承。林区长下属称为林区小吏(minuti forestarii),尚不清楚其是负责日常行政,还是帮助审理森林诉讼。至于林区守卫(woodward)、林区文书(verderer)、林区代牧(agister)以及林区巡查(regarder)都还没有提及[36](128-130)。

国王在森林区内享有诸多权益并受到严格保护。按照《亨利一世之法》的记载,森林区诉讼涉及开垦森林区(assart)、伐木、纵火(burning)、狩猎、于森林区中携带弓与矛、弄残猎狗、不帮助国王狩猎、放纵家畜乱跑、森林区中乱建、不听森林诉讼传唤、林中携带猎狗、家中发现皮毛与兽肉。森林之诉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王的猎物,森林区的经济价值尚未凸显[30](12)。郡长可能审理了森林区的司法事务,但也只有零星提及。

为保证国王利益,王室法官分赴各地,审理森林区内诉讼。1130年卷档记录了5名巡视各郡的王室法官处理了包括森林诉讼之内的各类诉讼。沃克林·维斯德洛普(Walkelin Visdelop)曾在萨里郡和伯克郡专门听审森林区诉讼[36](220-225)。朱迪斯推测森林区外的居民也被传唤(summoned)来作证和进行诉讼[33](426)。1130年卷档和国王的特许状表明监禁和罚金是主要的处罚方式,而非编年史中常见的死刑和肉刑。亨利一世在授予达勒姆主教瑞纳尔·弗莱姆巴德夫的特许状中禁止别人侵犯主教的森林,违反者的处罚方式与在新森林区违法狩猎相同,即处以巨额罚金[14](34)。这意味着即使最严重的偷猎行为可能也只是处以罚金。

国王专权代表着国王尊荣,因此森林区罚金数额巨大且不避权贵。鲍德温·德·雷德弗斯(Baldwin de Redvers)因在新森林区狩猎被罚 500银马克。沃尔特·埃斯佩克(Walter Espec)是王室重臣,曾任王室法官,也受到两次处罚,共缴罚金250银马克[33](426)。相较罚金收入,森林区的经营性收入极少。1130年卷档显示森林区诉讼收入是1 416磅18先令6便士,森林区经营获利是164磅3先令5便士。总体上,森林区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不高,1130年国王总收入是68 767磅 7先令 4.5便士,森林区收入约占2.2%[36](220-226)。这表明在诺曼时期森林区是国王的尊荣性专权,而非经济利益的源头。

总之,在诺曼王朝统治期间,征服者们基于欧陆传统创设了森林区。森林区是关于国王尊荣的特权,是诺曼时期最典型的国王专权。为了维护国王专权,森林区初步形成了专门的管理制度、森林法和官员,但没有证据表明各森林区内的管理是一致的[10](466)。森林区刑罚存在肉刑,但主要是数目极高的罚金,总体上刑罚渐趋文明化。森林区并不关注经济利益,经营性获利很少,主要收入来自森林罚金,同时罚金比例也不高。但是,高昂的罚金带有明显的报复意图,目的是保护国王在森林区独享狩猎权,以此维护国王专权。

三、行政专权司法化:尊荣与收益并重的森林区制度

1154年亨利二世加冕为王,采取各种措施重振王权。由于森林区边界模糊,豁免森林区管辖(exemption)以及地方秩序的混乱,森林区遭受严重破坏。重建森林区成为维护国王专权和王权的重要内容。亨利二世时期的森林法罪名与亨利一世时期的相差不大,主要罪行已在《亨利一世之法》中提及。这既是因为亨利二世主观上要恢复亨利一世之法,也是因为森林区官员多系家族继承[24](451-453)。亨利二世不只在英国发展了巡回审判,也在森林区内改革了司法制度。1154年亨利二世对被开垦的森林区进行了调查,并处以大量罚金。1166年亨利二世继续往森林区派出法庭。1184年亨利二世颁布的《伍德斯托克法》将上述司法实践进一步系统化[13](180-181)⑧。

森林法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相较普通法对教士管辖权的诸多争议,《伍德斯托克法》重申了森林法对教士的排他性管辖。早在1175年,亨利二世就与教皇代表签订协议,确认森林法对教士的管辖,亨利二世同年审讯了大批教士。相较于贝克特与亨利二世的授职权之争,森林法管辖权没有争议。《伍德斯托克法》第9章规定砍伐树木和偷猎野兽的教士将被逮捕,第13章规定在森林区内拥有土地的教士要宣誓维护“国王和平”。为了保证森林区诉讼的进行,所有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骑士、自由保有人以及其他人将听从林区总长(master-forester)的传唤,参加森林区诉讼。森林区对普通人的管辖也超出了森林区,日趋扩大。按照《伍德斯托克法》,森林区周围镇区都要派出代表出席调查。森林区法庭传唤最远可到森林区外2里格。这不仅耽误民众时间,更让他们因不出席而受到处罚[37](270-273)。

森林法保护动物和森林。除非有保证人,否则禁止任何人在森林区内携带弓箭和猎狗。同时,夜晚狩猎野兽、破坏野兽巢穴、以动物为饵作陷阱狩猎都是犯罪行为。砍伐自己林地中的树木需在林区长的监督下进行,以保证没有毁损森林区(waste)⑨。森林区开垦由国王决定并须及时调查面积大小,侵占森林区(purprestures)也在处罚之列。森林区内的狗被处以残肢之刑,制革工和漂白工不得居于森林区内。

罚金和监禁是森林法的主要刑罚。按照《伍德斯托克法》第1章的规定,亨利一世时期的肉刑被保留下来[38](67)。第 12章规定侵入森林区(transgression)将缴纳保证金(pledge),第三次侵入将被监禁。第16章规定夜晚狩猎野兽、破坏野兽巢穴、以动物为饵作陷阱狩猎,都处1年监禁并处罚金。但是第1章的肉刑和第 16章的监禁刑相互矛盾,小杜塔伊斯认为第 1章来自亨利一世时期的法令,第16章则为亨利二世所创[13](175,181)。编年史家迪赛托的拉尔夫(Ralph of Diceto)的记录显示,亨利二世时期森林区的惩罚主要是罚金与监禁[26](184)。克鲁克分析了所有现存卷档,没有发现因违反森林法而处以肉刑的案例[38](69)。

不过,司法化是在原有行政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即赋予行政长官以司法职能。亨利二世时期的森林区管理者是林区总长和林区长,他们负责日常管理并参加森林区法庭的审理。林区总长经常在各地之间来回奔波。艾伦·德·内维尔(Alan de Neville)作为林区总长游走英国诸郡,进行无数调查。艾伦的管辖权及于教俗两界。他曾对森林区内的战场修道院进行了一系列压榨,从3名修士手中分别榨取了20先令、半马克和半马克。这些钱由郡长收集起来交给财政署,后者将钱存到国库中。战场修道院的修士无奈伪造令状,到财政署向首席政法官和财政署男爵抗议,最终得以收回钱财,财政署的账目也被划掉。艾伦处心积虑的盘剥并没有让亨利二世满意,艾伦死后他的财产归于国王[23](221-223)。艾伦的恶名也继续存在后人的记忆中,1229年在牛津郡的一次调查中,居民仍然记得艾伦扩张森林法的行为[33](425)。地方森林区法庭也已经存在,违反森林法的人会被林区官员和平民起诉。

《伍德斯托克法》规定了林区长和其他官员的权责。林区长是森林区的实际管理者。林区长宣誓维护森林法,且不得骚扰林区内的骑士和显贵。若森林区遭受损害而林区长没有正当理由,林区长将被逮捕。不过,林区长虽对王室森林区内他人所有的森林有照看之责,但对他人森林的损失却不需赔偿。此外,森林区内有森林之人应任命自己的护林管家(forester),保证不侵害国王的利益。凡有鹿之郡,郡中需选出12名骑士看护鹿与森林区,其中4名为林区代牧,负责牧牛放猪诸事。唯有在国王完成放牧后,其他人才得以放牧。林区巡查调查土地是否存在耕种、侵占和毁损的情况,同时调查森林区的矿井、鹰巢、冶炼场以及圈地内的干草情况[25](lxxv-lxxvii)。

林区总督(warden)也在森林区管理中承担重要责任。根据玛格丽特·贝泽丽的研究,亨利二世时期的林区总督已经负责迪恩(Dean)森林的管理。林区总督理论上管理所有森林区的事物,如执行森林法和国王命令,林区长则负责具体实施。郡长有时会帮助林区总督,如收缴罚金和迫使被告出席[39](140-172)。亨利二世统治前期,郡长就已经负责收集森林诉讼中的小额罚金。艾伦·德·内维尔曾将罚金列表交给郡长,郡长再将罚金收集后上交财政署和国库。

王权需要巨额财政支持,中世纪的英国国王一直面临财政压力。亨利二世时期森林法关注的重点从保护狩猎转向增加财政收入。1175年违反森林法的罚金总额高达12 305磅,而在此之前,王室的年收入不过21 000磅,王室的郡包租才10 000磅。森林区经济地位占主导的另一个佐证是开垦王室森林被处以罚金并征收租金,而非捣毁开垦的土地以恢复森林。查理·杨分析了亨利二世时期的卷档,其中对偷猎行为的处罚极少,主要是处罚毁损森林区的行为,尽管考虑到拖欠和赦免,实际处罚可能没有这么多[15](34-55)。森林区经济价值愈加凸显,森林区事实上被允许一定程度的开发。

森林区行政和司法制度的发展使其专权特色更为凸显。森林区是国王个人行使的专权,完全由国王专门任命的官员负责,连首席政法官都无权干涉。亨利二世时期森林区的管理者是林区总长和林区长,他们负责日常管理并参加森林区法庭的审理。林区总长不对首席政法官负责,有独立账目,直接对国王负责。理查德·德·卢奇(Richard de Luci)是亨利二世出国时的摄政,掌管财政、军事大权,权威不逊亨利二世。但卢奇无法暂停森林法的执行,因为唯有国王才能决定森林法[40](49)。森林司法也直接处于王室命令下。埃莉诺王后曾在亨利二世死后大赦天下,其中所有违反森林法的人都当即释放,而犯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则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释放[15](23)。亨利二世时期森林区制度基本形成,在强大有效的行政和司法制度的保障下,森林区达到最大规模,占英国领土的1/3。

与此同时,亨利二世时期森林区管理的加强也加深了森林区内的压迫。自由保有人的财产权在森林区中受到严重限制。他们不能开垦森林区,不能开垦荒地和草地,不能建磨坊,不能取泥灰和石灰,不能建鱼塘和圈地。因为以上行为都侵犯了国王的权利。自由保有人每次放猪都要让国王先放2周,通行森林区还要交通行税,更要担心砍伐树枝所犯的毁损森林区罪。森林区边界模糊,开垦者往往“侵占”森林区而不自知。尽管按规定穷人可以从森林区获得食物、燃料和建筑材料,但是只有在林区长的监管和盘剥下才能进行。未经允许开垦森林区一般按其种植的作物进行惩罚,1英亩小麦罚 1先令,1英亩燕麦罚 6便士[27](86-89)。不过在亨利二世一朝,最重要的矛盾仍是授予职权之争、王位继承、边界争端,森林区没有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森林区在亨利二世时期体现出更明显的专权性质。在教俗权之争中,亨利二世作出了教士犯罪不由世俗法庭审理的让步,但仍然保留了两项例外,即侵占森林区和涉及封君封臣义务的案件,仍由国王管辖[1](249)。可以看到,这里保留的是封建权力和个人专权。森林区在当时的政治理解中并非王国的公共事务,而是国王的个人事务,属于国王的专权,不受教会、贵族和平民干涉。但是国王的个人利益不足以解释森林区制度的发展延续,森林区专权实际上是构建王权的重要资源。

四、构建王权:理解专权的私欲与公益

毋庸讳言,森林区引发了诸多的矛盾与愤慨,但是现代史家的研究证明,许多指责并不确切。诺曼征服之后,威廉一世毁农田开辟森林区的行为缺乏证据。英格兰地区主要是十分贫瘠的第三纪土石(tertiary sands and graves),这些土壤难以支持繁荣的农业经济以及供养稠密的人口。森林区中有大片的土地长期无人居住。《末日审判书》也证明在森林区建立过程中并没有编年史描述的诸多动乱[15](7-8)。政府卷档中也少有肉刑和死刑处罚,理查森和赛尔斯都认为森林区和森林巡回法院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财政收入[41](46-47)。

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我们需要重新考察森林区建立和发展的原因。虽然喜爱狩猎的国王甚多,忏悔者爱德华甚至在起义爆发时仍在狩猎,但建立森林区绝不仅仅是因为国王的贪欲和爱好,这种持续性的国王专权仅凭私人偏好无法解释。而且狩猎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如882年路易在骑马时摔死,2年后卡洛曼(Carloman)也在狩猎中去世[31](137)。而经济利益也不足以解释森林区的发展。诺曼时期对森林区土地并没有需求,记录显示森林区遭砍伐后,土地多遭弃置而非开垦。森林区提供木材,木材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但并非国王的核心利益[15](8)。可见,这些解释都难以令人满意,即森林区的建立不仅是国王的娱乐与偏好,亦不仅是抢夺木材资源。

首先,森林区展示并塑造了王权。国王的森林区专权服务于国王狩猎。国王巡游各地,通过狩猎展现自己的勇武与谋略,塑造自己的个人形象,也为王廷餐桌提供丰盛野味。狩猎还能增强体能,培养战斗意识。狩猎也有军备意义,是实战的演练。有人甚至认为战争不过是更大的狩猎[42](76)。最为根本的,国王通过森林区专权垄断了狩猎活动,在这种垄断的狩猎场景中展示自己的最高权力。因此,专权不仅仅是国王个人意志的展示,更是国王公共权威的塑造和操练。

其次,国王通过森林区形塑了贵族团体。贵族文化是表演(display)文化,借助于狩猎,贵族形塑他们的等级并展示他们的权力。狩猎既需要身份也需要财富。马匹价格昂贵,猎狗成群结队,训鹰所耗不菲,狩猎需要专门的训练和相应的财富支撑。因为狩猎的独特内涵,狩猎成为贵族集团的核心标志和重要手段。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哀叹道,贵族的学问是由狩猎术语组成的。为此,国王极力垄断狩猎权,阻止贵族群体的自行狩猎。1066年威廉一世允许伍斯特主教在摩尔文(Malvern)森林牧猪、伐薪和伐木修屋,却禁止其狩猎[33](423)。国王继而通过赋予狩猎特权来笼络贵族,并在活动中培养自己的贵族亲信。在狩猎活动中,国王既可以笼络大贵族,也可以任命中小贵族。加洛林王朝时期的狩猎者就比其他侍臣(courtier)享有更多权力[17](95-96)。国王通过集体狩猎形成了一个小的武装集团。

再次,违反森林法往往会被迅速处以高额罚金,并且难以获得司法救济,贵族不得不向国王献媚以求减免。可见,免除高额罚金也是国王笼络贵族的有效手段。

最后,森林区是国王重要的政治筹码。1088年威廉二世为应对叛军,允诺实行“过去存留在这块土地上的最好的法律,禁止不义的行为,恢复人们的森林和狩猎权”[18](145)。亨利一世在加冕誓言中宣称仅保有威廉一世时的森林区。1136年斯蒂芬王也承诺只保留威廉一世和威廉二世时期的森林区,亨利一世时期的新设森林区将归还教会[24](434-436)。1142年玛蒂尔达免除了埃塞克斯伯爵开垦森林区的处罚,亨利(未来的亨利二世)在1153年允许利奇菲尔德在王室森林区开垦土地[15](16)。亨利二世也曾为了应对反叛授权理查德暂停森林法执行。

因此,森林区成为王国行政和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森林区专权也成为王权的重要基础。在诺曼征服及在这以前,国王的战争角色十分关键,狩猎体现了国王的战斗技艺,彰显了国王的战斗勇气。诺曼君主采用“巡游王权”实行统治,国王率领王廷巡视各地,既督促地方贵族,又便于在庄园就食。这种王权是“个人王权”,国王的声威、意志、策略和精力是统治的关键因素[1](280-287)。国王巡游各森林区狩猎,体现出国王的勇气、财富与权力,贵族集团也跟随在国王身后。12世纪下半叶,人们还记得狩猎在森林区建立中的重要作用。理查德·菲兹·尼尔认为“foresta”(森林区)源自“feresta, ferarum statio”(野兽栖息地)[27](60)⑩。森林区专权是“个人王权”必不可少的部分。

森林区和国王驻地多有重合。一条森林带自新森林区(靠近温彻斯特和去往法国的港口)向北,到牛津郡森林、罗金厄姆森林和舍伍德森林。这条森林带上点缀着克拉伦敦、伍德斯托克、格丁顿和克里坡斯通(Clipstone)等王室驻地。而没有森林区的郡,如东南诸郡和东盎格鲁亚郡,则没有王室驻地。森林区是狩猎之地,也是行政之地,国王在这里彰显武力,行使权力[26](138-139)。1127年亨利一世在森林区等待适合渡船的天气去诺曼底,并在此期间审理了诸多森林诉讼[33](427)。

森林区的许多规定明显针对贵族的狩猎权利,国王借此强调自己远高于贵族。以残肢猎狗为例,中世纪狩猎动辄需要十几数十条猎狗,贵族是主要的养狗者。国王剪断森林区内猎狗脚趾的行为主要针对贵族,并使贵族怨恨非常。狩猎表明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关系,既是命令与服从,又是合作与互惠。诚如编年史家所言,森林区的目的是保证国王的狩猎权利。

我们可以如是理解一个由亨利二世代表的标准国王形象:

战争时时爆发带来威胁,他(亨利二世)马不停蹄地解决这类事物。和平期间他不耽于宁静,不安心休息。他极度沉溺于狩猎,黎明即骑马狩猎,穿过荒地,深入森林,登上山顶,如是度日[15](58)。

五、余论:以专权构建王权

专权是一个传统概念,是王权公共性之外私人利益的部分。国王的“肆意专断”是如何发展的?又是如何能够发展的?森林区是中世纪英国的典型专权,建立初期就遭受诸多非议,被认为是诺曼暴政的一部分。这一观点为牛津学派所坚持,并产生了深远影响。诺曼王朝时期,“个人王权”需要国王的声威、意志、策略和精力来维护。森林区垄断的狩猎权凸显了国王的勇气、力量和权力。随着森林区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亨利二世增强了森林区的司法性,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森林区制度。森林区不仅是王权的重要部分,也成为国王收入的重要来源。森林区的建立与欧陆传统密切相关,是个人王权时期的重要政治手段,既凸显了王权,又在一定程度上笼络了贵族集团。随着王权从个人王权走向制度王权,森林区专权也经历了转型,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王是国家的代表,是公共权威的缘由,没有强大的国王,就难以有超越封建结构的政治设计。森林区专权表面上是国王的个人喜好,实际上有丰富的历史根源和现实需要,在发展中逐渐制度化,成为中世纪英国王权的重要基础。

注释:

① 在中世纪文献中,“foresta”和“silva”表示不同意思,前者特指实行森林法的森林区,后者则与现代意义上的森林相同。文中将foresta译为森林区,将silva译为森林。

② 这也是翻译为“森林区”而非“森林”的原因。

③ 这段名为《威廉王之歌》的韵文最早出现在彼得伯勒编年史(Peterborough Chronicle)1087年的条目下。最新的研究结果显示这首韵文并非民间歌谣,而是博学之士的作品。

④ 儿子理查德,即诺曼底的理查德,威廉一世第二子。孙子理查德是诺曼底公爵罗伯特二世的私生子。奥德里克(1075—1142),本笃院修士。

⑤ 亨利一世应该没有时间参加葬礼,威廉二世8月2日死于新森林区,而亨利一世8月5日就在威斯敏斯特登基。

⑥ 本章取自《卡努特法典》第80章和81章,而非12世纪编撰的《伪卡努特森林法》(Pseudo-Cnut's Constitutiones de Foresta)。后者的伪造十分明显,斯塔布斯在《早期英国史讲义》中早有提及,查理·杨认为《伪卡努特森林法》反映了亨利一世时期的一些森林习惯。

⑦ 托斯提格,即诺森伯利亚伯爵,高德温伯爵之子,因暴政于1066年被兄长哈罗德杀死。

⑧ 据詹姆斯·C.霍尔特考证,森林法令有三个版本,分别是《首要敕令》(Prima Asisa)、《伍德斯托克法》和1198年法令。《伍德斯托克法》第1、2、3、5、6章重复了《首要敕令》,1198年法令重复了《伍德斯托克法》。小杜塔伊斯认为《伍德斯托克法》第1、4、6、7、8和16章是亨利二世制定,其他的可能来自亨利一世。

⑨ 按照菲兹·尼尔的描述,毁损的标准是站在一截树桩上能看到5棵砍倒的树。

⑩ 这个词源学上的分析是完全错误的,但是却反映了时人习以为常的两者之间的联系。

猜你喜欢

森林法王权二世
Dynamic development model for long gap discharge streamer-leader system based on fractal theory
吐蕃王权研究海外学术史钩沉①
浅析赫梯国王维护王权统治的监管措施
萨尔贡二世时期信件文书初探
立足职能发挥作用 全面推动新修订的《森林法》贯彻实施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举行新《森林法》宣传活动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有关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阿尔贝二世亲王:摩纳哥的招牌
如果历史是一群喵
森林法修改下放采伐限额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