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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舞弊问题研究

2018-01-12鲁娜王晟

智富时代 2018年12期
关键词:会计舞弊创业板上市公司

鲁娜 王晟

【摘 要】创业板历经10年的酝酿,终于在2009年10月登上中国证券市场的舞台。截止2018年10月,创业板有734家中小型企业上市,市值更高达4万亿元。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也发展壮大了一批企业。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创业板的舞弊现象比较严重。本文分析创业板舞弊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治理对策。

【关键词】会计舞弊;创业板;上市公司

创业板主要定位在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高融资的机会。这些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管理模式、经营模式等方面有优势,这些企业都是刚起步,其生存的不确定因素多,相应的风险大,因而能获得的融资渠道有限,严重的阻碍这类企业的发展。创业板的根据这类企业的特点,提出低于主板的上市条件。

在9年的时间内,创业板出现的问题也较多:高市盈率一下造就一批亿万富豪,也让资金窘迫的企业一下获得较高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投资违规较多、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买卖股票、欺诈上市、会计报表造假等问题频出。

一、创业板会计舞弊原因分析

(一)经济利益是会计舞弊根本原因

企业的经营是经营者,投资者,中介机构,管理者等利益主体由契约关系组成的一个连接体。各个利益主体都是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根据自身的处境,权衡利弊,只要有机会便对选择会计信息进行舞弊或者默许甚至怂恿舞弊行为。

(二)公司层面原因分析

1.天然舞弊的内在动机

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的因素,这类企业对资金有着强烈的需求,存在有天然舞弊的内在动机。

2.治理结构的不完善

股权机构过于集中:创业板的股权相对比较集中,其余股东的制衡作用比较弱。这与创业板的发展历程有关,创业板的上市企业绝大多数是由民营企业发展而来的,这些民营企业发展之初有几个人创建起来,导致股权结构比较集中。控制权集中在几个大股东手中,容易在决策时形成一言堂的情况。

内控没有发挥作用:创业板上市企业存在一些比较普遍的问题:1)现金日记账不及时,不盘点;2)制单,审核为同一人;3)费用支出无审批;4)合同管理有漏洞;4)印章管理不规范;5)三會及三会资料不规范;6)部门之间的配合差等问题。这些基础性的工作为舞弊埋下隐患。

(三)创业板的制度层面

1.入市门槛容易引发舞弊

创业板要求企业的运营时间是至少2年,并对其盈利能力做出规定:“(1)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2)或者最近一年盈利,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2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二者满足一个条件即可。”尽管这2个条件满足其一都可以达到上市的条件,但是对于发展之初有资金困难的企业,这些条件无法满足,为了顺利实现在创业板上市的目的,企业可能利用财务数据造假。

2.“兼具运动员和裁判员角色”的保荐机构容易协同舞弊

保荐机构作为一个中介机构,一方面承担着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实质审查,何为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从解释看出实施主体是行政机构,这是法律赋予保荐机构的裁判权。另一方面,保荐代表人存在商业利益,肩负运动员的角色。在面对这两种角色进行选择时,保荐机构会自然的倾向于它尽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

3.退市公司久拖不退

低的准入门槛,势必会让一些发展性和盈利能力不足的企业混入创业板,如果没有退市机制,这些垃圾股会一直存在于市场上,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发展。退市机制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使得一批通过欺诈上市的企业一直在证券市场上回水摸鱼,更有甚者为了维护其“美好的业绩”不惜继续造假,一直混迹于创业板市场。久拖不退,无异于助长了舞弊的继续发展。

(四)监管层面

1.监管依据

法规尽管对会计的信息披露从各个角度做出了规定,但是实际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冲突的地方。法律之间没有好的衔接,导致各个权力主体在面对舞弊行为时做出处罚可能选择最轻的处罚结果。

2.监管主体

1)政府监管

目前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的主体主要有:证监会,财政部,国家审计机关等。,从对会计舞弊的处罚情况来看,财政部和国家审计机关发挥的作用很微弱。在对舞弊的政府监管上,长期以来证监会发挥着核心的作用。但是,目前证监会人数有限,人均监管不足1家,同时也缺乏对权利机构的监督。

2)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监管

交易所隶属于证监会的半官方的性质导致其独立性差,交易所更多的时候扮演的是执行证监会的任务,主动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注协这些自律组织中介机构作为自负盈亏的单位,收益主要依靠其服务的企业的是否可以顺利的上市以及企业对其服务质量的评价上。当中介结构面临经济利益和维护公正性的冲突时,很难保证其有完全的独立性。

3)投资者和公众监管

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弱,投资行为更多的是“羊群效应”,价值投资的意识没有形成。在此背景下,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的愿望比较弱。

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薄弱,长期以来,对舞弊行为的查出发动起来的群众基础比较少,只有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才站出来。加上举证难和成本大,很多投资者不得已放弃维权行动。

3.监管效果

在对舞弊案件的查出方面,地方证券局要早于证监会和交易所。但是地方证监局权力有限。目前派出机构主要承担着对上市公司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只是谈话提醒或者要求提供报告,没有处罚权,导致对舞弊行为不能在萌芽阶段解决掉。

另外就是处罚结果过轻,我国目前的处罚以行政处罚为主,并且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罚款,这与舞弊行为动辄几亿元的收益不对等。另外民事责任没有真正实施起来。只有建立起民事索赔制度,让受害人得以补偿,让舞弊者得以处罚,才能真正激发起公众对舞弊行为追责的积极性,让舞弊行为难逃惩罚,从根本上抵制舞弊行为的发生。

二、治理建议

(一)企业的自我完善

1.提高职业道德和树立良好的经营心态

治理会计舞弊,首先需要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要树立“不做假账”的思想,不管遇到多大的压力和多好的舞弊机会,始终保持不做假账的决心。

2.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

首先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避免一股独大,同时鼓励各个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监督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约束大股东的行为。其次是发挥董事会和独董的作用。再次是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增加监事会中非股东的成员,适当的引入外部监事。最后就是公司的管理层,对其进行激励的同时,适当的约束也必不可少。

(二)改变创业板的运行方式

1.改变创业板的准入方式

从现有的审核制到注册制过渡,注册制对上市公司采用比较宽松的准入条件,上市公司只需要登记注册,并提供一切与发行有关的资料,由发行人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由市场来判断发行公司质量和风险。注册制注重对发行方的形式审查,用市场来检验股票的价值。

2.退市机制常态化

退市機制是去差存优,实现证券市场合理的进出渠道,有利于保持证券市场的活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我国目前对主动退市应鼓励。引导那些经营有困难的企业主动退市。

3.终身保荐制度

将现在的保荐制度改完终身保荐制度。一旦发现企业有舞弊的行为,保荐人要和企业一并受到处罚。同时保荐人也要承担其赔付责任并有监管机构来跟进落实。

(四)加强外部监管

1.发挥政府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及中介机构的监管

在对会计舞弊的治理中,需要调整证监会和其他政府部门划分好职权。

事务所需做出的调整为:政府建立当地事务所的资源库,避免企业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由政府和企业对接选择事务所和支付报偿。对发现的舞弊的事务所直接从当地的资源库中除名。同时引入行业自查的竞争模式。交易所的运用电子交易技术,运用分析软件从数量众多的披露信息中发现舞弊的蛛丝马迹。发挥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的重要性,给予一定的灵活性的权利,通过对上市公司资格的制约和要求舞弊公司退市的方式加大对舞弊的处罚。

2.投资者的教育及监督作用

我国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根深蒂固,更多的时候投机大于投资,只有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意识,才会增强对会计信息需求的意识,让企业在满足会计信息需求者的愿望下提供会计信息,营造被全体投资者所监管的氛围。

3.公众和媒体的监管

公众的监督体现了民间的监管力量,可以发挥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到会计打假的对外中来,激发公众的正义感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厌恶之情,有助于形成全社会舆论监督的氛围。媒体资源具有时效快,影响大,涉及范围广,媒体监督主要在识别舞弊中发挥主要角色,

4.加大处罚力度

处罚的目的就是针对已经被确认的会计舞弊行为,对舞弊行为的实施者给以处罚,对受害人给以补偿,这是对会计舞弊进行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严惩舞弊行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处罚对象,一旦发现舞弊,对舞弊公司和舞弊的具体实施的董事,高管,参与舞弊实施的中介结构一律追究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此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对舞弊的震慑的效果

2)处罚的监管范围,要充分调动员工、投资者和第三方打假的积极性,势必更容易发觉和查出舞弊。

3)手段应该多样化,证监会的处罚主要是警告和罚款,其中罚款的金额最高是60万,这与会计舞弊动辄几个亿的收益完全不成比例,这是导致舞弊泛滥的主要原因。需要加大对舞弊的处罚力度,相关责任人除了警告外,计入不诚信档案中,在媒体上宣传,用声誉机制来约束这部分人。

另外就是对投资者的损坏赔偿,我国目前由于举证难,再加上成本高的原因一直没有很好的得到执行,对此需要调整的是,取消原来的“经过证监或者交易所认定为舞弊行为”这一前置程序,同时对原来需要投资者举证的举证责任倒置。

【参考文献】

1.阎长乐:《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分析》,《管理世界》(月刊)2004年第4期.

2.许艳芳.会计伦理学导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2-14,13,

3.方军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鉴别的实证研究(J).上市公司.2003.

4.郭锋、卢春泉、姚铮,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创新[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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