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教育研究论点摘编
2018-01-12助力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助力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周海涛、景安磊、刘永林在《教育研究》2017年第12期撰文指出,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配套政策文件出台后,实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改革的导向明晰,表明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夯基垒台、立柱架梁的顶层框架基本完成,对助推教育现代化实现、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教育及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要深入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关键在新法及其配套政策的落实。对此,应加强指导,提高地方政府的理解度和民办学校的接受度,并着力解决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突破口”问题:突破部门藩篱,强化政策协同和效果评估;拆除隐形门槛,吸引各类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民办学校减负降成本;对接举办者诉求,明确补偿和奖励细则;跟踪潜在风险,加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的立法建议
——以分类管理为视角
吴开华、邵允振在《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撰文指出,我国通过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必须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作出相应的修订。条例的修订应当遵循回应立法修改、体现实施要求,落实分类管理、体现公益导向,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促进精神等原则。结合新法修订与分类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需要在条例调整对象与范围、民办学校设立、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扶持与监管、民办学校法律责任以及现有民办学校过渡等方面对《实施条例》作出全面修订,以切实保障民办教育在新时期获得更加快速、健康及可持续的发展。
论民办高校收费标准确定的模式
皮江红在《中国高教研究》2017年第12期撰文指出,民办高校收费标准的确定备受社会关注。现有的管理模式有上限管理和自主确定两种,但分别存在着公平困境和效率困境。前者虽考虑了民办高校生均教育成本和受教育者个人(家庭)的支付能力,但无法充分调动民办高校的办学积极性、反映民办高等教育的供需关系和体现受教育者间收益的差异;后者虽能弥补前者的不足,但容易导致民办高校收费增长过快、违背教育的公益属性和超出受教育者的支付能力。鉴于此,“基准额+上浮线”模式可以成为民办高校收费标准确定的新选择,即依据教育成本、支付能力与政府投入确定收费的基准额,参照市场供需、教育质量与受教育者收益确定收费的上浮线。
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的群体特征、产生渠道
及政策建议
王一涛、王华在《复旦教育论坛》2018年第1期撰文指出,研究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的群体特征和产生渠道,对加强民办高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完善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对293所民办高校的调查后发现:党委书记整体年龄偏大,男女比例相对合理,学历有待提升;职业轨迹呈现多样化特征,权力在逐步扩大;主要产生渠道为党委教育工作部门选派或由学校选举。今后,应建立民办高校党委书记任职资格准入制度,完善党委书记的选聘制度,对角色进行准确定位,正确处理党委书记与举办者、校长之间的关系,使其更好地发挥领导者、参与者、监督者和协调者的作用,为民办高校的安全、稳定和规范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