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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暴,你还有这3个问题不知道

2018-01-11谭芳桂芳芳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17年12期
关键词:施暴者李德家暴

谭芳桂芳芳

不论是民事强制措施,还是行政法或是刑法责任,家庭暴力永远不是法外之地,施暴者终会因为暴力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

10月下旬,一网络主播疑似在直播过程中殴打女友引起广泛关注。从视频中可以听到物品砸烂的声音、侮辱和威胁性语句,主播女友哭泣的声音也不断从视频中传出来。夫妻间实施暴力算家暴,那殴打女友算不算家庭暴力?另外,单纯的辱骂和威胁算不算暴力行为?

十几年前,一部反映家暴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让我们触目惊心,然而多年过去了,我们周围依旧有人遭受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曾做出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四五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快两年后的今天,当我们谈论家暴时,该谈论些什么呢?

3起案例初揭家暴阴霾

案例一:同居中的暴力

2015年,杨山经人介绍与女孩段怡举行了结婚典礼。因为担心有轻微痴呆的段怡不符合结婚的条件,两人索性在婚礼过后没去办理结婚登记便开始了同居生活。智力残疾的段怡反应慢,两人便经常因为琐事发生爭吵。从起初的拌嘴到后来的肢体冲突,矛盾愈演愈烈,杨山甚至打断过段怡的两颗门牙。面对这种情况,亲朋好友都以杨山年龄较大、段怡智力有残疾为由,劝两人迁就着生活。

2015年12月的一个中午,杨山因为段怡不做家务发生口角,随之便将其踹倒在地,又对她拳打脚踢。邻居听到哭喊声后报警。警方司法鉴定后发现,段怡肋骨多处骨折、小肠破裂、并发创伤性胰腺炎。损伤程度达到了重伤二级。

被警方拘捕后的杨山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他跟段怡和她的家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仍然被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最终,法院认为杨山对同居女友段怡实施家庭暴力,故意伤害段怡身体,致其重伤,其行为已违反《刑法》和《反家庭暴力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杨山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赔偿的悔罪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例二:暴力在离婚诉讼中的影响

曹荣因为和丈夫李晋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便搬出共同居所,与李晋分居。法院在审理后判决二人不准离婚。某天傍晚,李晋来到曹荣的住处,两人因为子女的抚养发生了争吵,李晋对曹荣大打出手,导致她身体多处受伤。她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法院审理后认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施以特殊保护。曹荣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李晋继续对曹荣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曹荣。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限制,李晋没有再对曹荣实施家暴。

后来,曹荣继续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确认存在家庭暴力这一法定离婚的理由,准予两人离婚。李晋和曹荣都想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从经济条件来看,李晋经济条件比曹荣好很多,而且孩子的爷爷奶奶也一直在照顾孙子,男方似乎更适合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因李晋对曹荣实施家庭暴力,李晋属于施暴过错方,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裁定孩子随母亲曹荣生活。

案例三:离异后的暴力

李德在2002年和安丽结婚后就断断续续地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时甚至会采用脱光衣服、捆绑、铐手脚、锁在卫生间等方式禁锢安丽的身体。儿子出生后,李德除了对安丽进行比较隐蔽的殴打以外,还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对她的手机及银行卡进行管制;每周只允许她外出两个半天,并且需要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安丽不堪忍受李德的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也支持了安丽的请求。

离婚后,安丽没有很快找到新的住处,也没有亲朋好友可以投靠,为了能照顾孩子,她便仍与李德一起生活。安丽以为李德与她没有了婚姻关系,应该不会再家暴了。没想到离婚后的李德仍对她拳打脚踢、恶语相向,安丽曾4次离家出逃,均在李德的威胁下回家。安丽第五次离家出逃后,向当地妇联求助,和孩子住到了救助站。在妇联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她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搬出了原来的住所。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法院裁定李德禁止对安丽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安丽及其近亲属。

3起案例的最终判决都发生在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生效之后,这部法律的设立让家暴不再是家务事,家庭也不再是暴力的挡箭牌,让更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权利有了保障。

律师答疑拨开《反家庭暴力法》迷雾

1.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行为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身体暴力的形式最为直接和显著,3起案例中的受害者都遭受到丈夫或男友身体上的伤害,对个人身心健康的危害显而易见。而精神暴力往往会受到大家的忽视,有学者曾经指出,精神暴力在家庭暴力中占比达到40%左右,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文化程度和个人素质的提高,很多人意识到身体暴力是违法的,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转向精神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列举的“经常性谩骂、恐吓”并不是精神暴力的全部,对家庭成员的冷漠、轻视、疏远、诅咒、嘲讽都是让精神饱受痛苦的暴力方式。家庭生活中,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年迈长辈、健壮成员对残障人士等都是常用的暴力方式,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从《反家庭暴力法》的角度,即使网络主播没有身体暴力的行为,如果跟案例三中的李德一样,经常性地对女友进行谩骂恐吓,仍然属于家庭暴力的行为。杨山对段怡的谩骂殴打,李晋对曹荣的威胁骚扰,李德对安丽的捆绑、禁锢限制自由,都属于家庭暴力中的身体和精神暴力情形。

2.只有家庭成员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吗?

《反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成员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根据《民法通则》,可以将其理解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这些成员以外的人是不是就不受《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参照《反家庭暴力法》进行执行。也就是说,将具有非婚同居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视为家庭暴力。

案例一中的段怡因为与杨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两人的关系在法律上只能属于同居关系,案例三中的安丽因为与丈夫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也不再属于家庭成员。若严格依照家庭成员的规定,这些行为无法按照家庭暴力来处理,受害者也无法获得保护,但因为《反家庭暴力法》的例外规定,使得非婚同居的关系人、离婚后仍在一起生活的前配偶,在遭受暴力时有了救济的途径。

3.施暴者会受到哪些制裁?

首先,法院会制止施暴者对受害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施暴者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受害者可以要求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施暴者可能还会像李晋那样,即使经济条件较好,也会因为暴力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而丧失对子女的抚养权。

最后,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一中的杨山,就因为家庭暴力造成段怡重伤而触犯《刑法》,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不论是民事强制措施,还是行政法或是刑法责任,家庭暴力永远不是法外之地。施暴者终会因为暴力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

4.遭遇家暴时,有哪些途径可以寻求救助?

《反家庭暴力法》为受害者设定了不同的救济机制。当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设立了报警求助、临时庇护、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发生时的救济以及发生后的救济与惩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家庭暴力是家庭问题,同样也是社会问题。在遭遇家暴时,不要一味地忍让迁就,一定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是对家庭、对子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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