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实施何以“任性”?
2018-01-10邹可兵
领导文萃 2018年23期
邹可兵
日前,笔者参加了广安市纪委主办的“阳光问廉”直播节目,其中一则案例让人深思:2016年底,广安区财政局拨付某乡100万扶贫项目资金,后由该乡党委书记个人决定,项目实施不列入政务公开内容并违规招标,致使中标单位履行合同不到位,群众栽植的核桃树、葡萄树收益无望。
按照法律法规,一定资金规模的政府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程序实施,但一些基层单位负责人就是不按程序来,通过了解大概有三种情况:一为展示个人“有魄力”“敢担当”,基层工作中,一些突破程序、不严格按规定办事的人,依然被认为是“能干”。二为省程序、怕麻烦,在基层实施脱贫攻坚项目过程中,存在一些“多快好省”“大干快上”的项目,个别同志于是就以“条条框框多”“形式主义多”来抵制程序,有意“创新”绕开规定动作,甚至把工作单位、地区当作自家领地,用权随意任性,不按程序公开、不按程序办理。三为“捞油水”“得好处”,把村社惠农项目视为“唐僧肉”,在照顾亲戚、朋友实施项目的同时,自己也可以从项目实施中分得“一杯羹”,于是程序就搁置一旁,靠拍肩膀定调、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许诺,致使项目实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体现为程序,程序的作用就在于有效制约权力行使的隨意性,同时也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自我保护。当前,在全面加快实施脱贫攻坚的过程中,各种惠民项目集中实施、加紧实施,一方面时间紧迫,另一方面群众关注度高,这就需要基层干部,必须密切结合实际,严格按照程序来办事,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是村民议事规则来办事,并主动接受监督,让群众最大程度参与。唯有如此,才能确保项目实施见成效、群众得实惠、干部获点赞。
(摘自《廉政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