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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以及翻译的研究

2018-01-10张海霞

新一代 2017年14期
关键词:翻译原则

张海霞

摘 要:关于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翻译研究的论文。本文采用资料分析作为研究方法。法律英语作为一种应用型语言学,有其特有的语言特点,在翻译研究方面则更加注重逻辑关系及句子本意,不可过度引申。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律语言在语篇、语句和词汇方面的特点及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进而论述了法律语言的特点对英汉和汉英法律笔译的影响及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法律语言;法律翻译;翻译原则

一、法律语言的特点

法律学科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长期在人们的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强大的规范和调节作用,使得法律语言在实现其调节、规范作用的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自身的语体特点。法律语言的使用特点可以从语篇结构、句法选择和词汇使用三个层面来考察。

(一)语篇结构特点。从语篇结构层面上看,法律语篇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高度程式化。语篇指超过一句话或超过一个句子的口语或书面语言的连续体,是话段或句子构成的语言整体。法律书面语篇包括立法文本(如法律法规)、司法文书(如庭审记录)、语言材料、可疑文本等。经过对比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英、汉立法语篇的结构大致相当,两类语篇都是由描写性成分过渡到规定性成分、由颁布命令和/或前言过渡到具体条文;其结构层次分明,都是采用从宏观到微观、从总论/总则到条文、从重要条文到次要条文的语篇结构。

(二)句法选择特点。在具体的语言操作层面上,法律英语语篇多用结构紧密、说理完整的长句,常常使用并列结构和复杂的同位语成分,为了保证表述的严谨准确性,有时会放弃简洁明了性和可读性。据专家统计,在英美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文件中,句子的平均长度约为271个单词。相比之下,中文法律结构简练,其大量句子成分的省略,给人以简洁的感觉。此外,中文法律的条款还会用某个词或词组,充当多个动词的主语,形成在一个主语下的一系列动词短语结构,这样既体现了中文法律的简洁,又符合汉语意合的语言特点。

(三)词汇使用特点。在法律词语运用层面上,英文法律词汇的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现代通用的正式语言,它构成了英语法律的主体。第二类是其它文本中少用或是不用的中古英语,例如:aforesaid,hereby,notwithstanding,henceforth等。另外一类就是大量借用外来词,其中主要包括拉丁词语和法语词,例如:拉丁词语——amicus curiae(“法庭之友”,法庭的临时顾问),decree nisi(非最终判决),quasi(类似的,准的),per se(自身);法语词——estoppel(禁止反言),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mortgage(抵押),lash(鞭笞刑)。法律英语频繁使用中古词汇及外来词汇,都是为了表达法律的正式、庄重。与之相比较,中文法律几乎没有外来词,至少没有直接借用的外来词,这是因为中文与那些法制健全的欧美国家语言属于不同语系,无法直接借用。所以中文法律仅凭少量的文言文,例如“兹、系、谨此、之、其”等,以及大量的现代汉语中的正式语言来表达法律的正式、庄重。故此,中文法律用语来源要比法律英语少而简单。

二、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

(一)准确性原则。和其它文本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也是“准确”,但是对“准确”的度要求更高。法律翻译中的“准确”是指尽最大可能地再现原文本的所有法律信息,译文所传递的法律信息没有遗漏、添加、篡改和歧义,客观上不令译文读者产生误解和困惑,并且保持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

(二)术语一致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翻译法律概念时,尽量避免在目标文本中交替使用不同的法律术语表达同一法律概念。

(三)尽量使用对等或接近对等的专业用语原则英语和汉语中的法律术语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义与效果,不可随意改变形式。为了达到法律上的效果对等,译者应尽量寻求源文本与目标文本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而不宜任意创新词,以免误导读者,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但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术语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规范在本国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术语。此种情形,译者不妨通过对源词义作正确理解后将之译为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免发生混淆。

三、法律语言的特点对法律翻译的影响及问题的解决

(一)语篇方面。如前所述,法律书面语篇包括立法文本、司法文书、语言材料、可疑文本等。大多数的书面翻译属于权威性的翻译,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翻译的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译本必须与原本保持一致。除了语言成分的选用,译者还需要深入了解原本的意图。以规范性文本的翻译为例,经过语符的转换,译本应能保持法律规范的目的和效用不变。译者需要对原文本的整体和局部格式进行详细的研究,以便准确地再现原文本的意图,使译本达到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语句方面。英语法律文本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各种修饰语层层叠加,位置灵活,长句居多。从句式使用上来看,大都采用陈述句,很少使用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从句子的结构来看,担任句子的主语、宾语的名词或是状语成分之内的名词都可能带有很长而且复杂的修饰语。因此,给英语法律文本的理解、表达和翻译平添了许多麻烦。如:“Subject tothe provision of Section 162 of the Act the Company maywith the sanction of an Ordinary Resolution purchase it sown shares(including any redeemable shares)on suchterms as the Directors may think fit and make a payment inrespect of the redemption or purchase of such shares other2wise than out of the dist ributable profit s of the company orthe proceeds of a f resh issue of Share and subject to theprovisions of Section 173 to 175 of the Act.”此句句子成分比較复杂,句中却无任何标点。译成汉语时必须根据汉语的语言结构特征和表达习惯重新安排句子的成分,通过拆句将长句划分为若干短句,并用标点将各短句隔开。该句可译为:“根据《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经一般决议批准,本公司可在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条件下回购本公司自己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且根据《公司法》第173-175条的规定就赎回或回购的股份进行支付,但不得动用本公司可分配利润或新股发行收入资金。”前面曾经提到过,汉语具有重意合的语言特点,这也决定了在进行汉英法律翻译时要考虑英语和汉语在语句层面的差别。

综上所述,法律翻译是法律体系框架内的跨文化交际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原则。成功的法律翻译应该以深入了解法律语言各个层面的特点为基础,进而解决翻译过程中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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